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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意见的函

2018-10-22 15:23来源:中汞网关键词: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贵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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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

8.1 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汞及其化合物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汞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汞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8.2 标准结构框架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前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七个部分,其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是标准的主体部分。

本标准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分别提出控制要求。对于新建企业,制定较严格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对于现有企业,根据目前污染物控制水平,设立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分别执行表1标准和表4,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新建企业的标准要求。另外,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8.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定义了汞及其化合物工业、现有企业、新建企业、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排水量、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排气量、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标准状态、企业边界12个术语。

8.4 污染物控制项目选择

8.4.1 水污染控制项目

汞工业废水包括生产工艺废水、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冷却废水等废水,其中除生活污水处理后外排,绝大部分生产工艺废水、地面冲洗水、冷却废水等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因此,选取pH、COD、悬浮物、石油类、氨氮、总氮、总磷、硫化物、氟化物、铜、锌、锡、锑、铅、镉、汞、砷等污染物作为控制项目。此外,为控制重金属污染,将常见且毒性较大的六价铬也纳入其中。控制的水污染物共计18项。此外,还规定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8.4.2 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

汞工业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主要包括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和无组织排放废气,汞工业排放的污染物项目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锑、铅和汞。

因此,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以颗粒态或气态存在的锑、铅、汞。硫酸雾主要在烟气制酸环节排放,因此仅在烟气制酸环节制定该污染物浓度限值。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共计11项。

8.4.3 控制指标

对水污染物排放:采用数据容易获得、便于控制和管理的浓度(mg/L)标准值形式。另外,为控制废水排放量,设立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吨 产品)指标。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均采用浓度(mg/m3)标准值形式,并规定有组织排放排气筒高度限值。另外,为控制废气排放量,设立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3/吨 产品)指标。

8.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8.5.1 pH值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pH为6~9。调研发现,涉汞企业排放废水中,pH平均为6-9。为此,本标准中pH值确定为6~9。

8.5.2 COD

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COD一级标准值为100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COD一级A标准值为50mg/L,一级B为60mg/L。德国有色金属行业(主要适用于铅、铜、锌、铝冶炼及加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COD排放限值为1.5kg/吨,折合浓度约在60~150mg/L。法国有色金属行业COD排放限值为40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COD间接排放限值为:现有企业200mg/L,新建企业50mg/L,特别排放限值60mg/L;直接排放限值为:现有企业60mg/L,新建企业50mg/L,特别排放限值50mg/L。通过加强管理减少机油泄漏和普通生化处理技术,就可以达到COD<60mg/L的水平。如果进一步强化末端处理,也可满足COD<50mg/L的排放限值要求。

8.5.3 氨氮、总氮和总磷

汞工业企业废水中的氨氮、总氮和总磷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生化处理+物化处理即可达到较好的去除率。

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氨氮和磷酸盐指标一级标准值为15mg/L、0.5 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氨氮、总氮和总磷一级A标准值分别为5 mg/L、8(温度小于12℃)mg/L、15mg/L和0.5 mg/L。《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汞化合物工业类别中氨氮、总氮和总磷标准分别为8mg/L、15mg/L和0.5mg/L。德国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氨氮排放限值一般为10mg/L,总氮为18~50mg/L,总磷大多控制在2 mg/L。日本水污染物统一排放限值中总氮为120mg/L(日平均 60mg/L),总磷为16mg/L(日平均 8mg/L)。欧盟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指令中总磷限值为1~2mg/L,总氮限值为10~15 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排放限值为:

氨氮:现有和新建企业8mg/L;特别排放限值5mg/L。总氮:现有和新建企业15mg/L;特别排放限值10mg/L。总磷:现有和新建企业1.0mg/L;特别排放限值0.5mg/L。

8.5.4 石油类

汞工业企业废水中的石油类主要来源于机油泄漏,国内汞工业典型企业污染源调查结果显示,排水中石油类约为1~10mg/L。

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石油类一级标准值为5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石油类一级A标准值为1mg/L。日本水污染物统一排放限值中石油类为5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SS排放限值为:现有和新建企业3mg/L;特别排放限值1mg/L。现有技术已经能够使废水中的石油类降到1~5mg/L的水平。

8.5.5 悬浮物(SS)

汞工业企业废水中的悬浮物(SS)主要来源于采矿废水、选矿废水、生活污水和地面冲洗水。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SS一级标准值为70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SS一级A标准值为10mg/L。德国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SS排放限值为30~50mg/L。日本水污染物统一排放限值中SS为200mg/L(日平均 150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SS排放限值为:现有和新建企业:采矿70mg/L,其他30mg/L;特别排放限值统一为10mg/L。经过物理沉降处理,SS浓度可以降到70mg/L以下;通过强化末端处理(如化学沉降等),可使废水中的SS达到10mg/L的水平。

8.5.6 硫化物

汞原矿中伴生有硫元素,废水中含有硫化物。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硫化物标准值为1.0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硫化物标准值为1.0mg/L。德国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硫化物排放限值一般为1.0mg/L,严格的控制在0.3 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SS排放限值为:现有和新建企业0.5mg/L;特别排放限值0.5mg/L。硫化物通常以S2-形式存在,通过催化曝气氧化或化学絮凝再生化方式去除,能够使废水中的硫化物降到0.5mg/L的水平。

8.5.7 氟化物

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氟化物一级标准值为10mg/L。德国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氟化物排放限值一般为30mg/L。世界银行工业行业废水中污染物控制标准中氟化物一般为5mg/L,磷肥工业中氟化物限值为20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氟化物排放限值为:现有和新建企业5mg/L;特别排放限值5mg/L。

8.5.8 总铜

汞原矿中伴生有铜元素,因此废水中含有铜。根据调研,目前国内工艺技术水平较为先进的汞企业排放废水中总铜浓度水平为0.05~1.5 mg/L。

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总铜一级标准值为0.5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总铜标准值为0.5mg/L。德国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总铜排放限值一般为0.5mg/L,严格的控制在0.1 mg/L。日本水污染物统一排放限值中铜为3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总铜排放限值为:现有和新建企业0.2mg/L;特别排放限值0.2mg/L。

8.5.9 总锌

汞原矿中伴生有锌元素,因此废水中含有锌。根据调研,目前国内工艺技术水平较为先进的汞企业排放废水中总锌浓度水平为0.4~8.5 mg/L。

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总锌一级标准值为2.0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总锌标准值为1.0mg/L。德国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总锌排放限值一般为2.0mg/L,严格的控制在0.2~1 mg/L。日本水污染物统一排放限值中铜为2.0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总锌排放限值为:现有和新建企业1.0mg/L;特别排放限值1.0mg/L。

8.5.10 总锑

锑是汞工业的特征污染物。汞原矿和精矿中锑含量均较高,因此废水中含有锑。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对锑的排放浓度做出限制。德国和欧盟玻璃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总锑排放限值为0.3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总锡排放限值为:现有和新建企业1.0mg/L;特别排放限值0.3mg/L。

8.5.12 总汞

汞是汞工业的特征污染物。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总汞标准值为0.05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总汞标准值为0.001mg/L。德国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总汞排放限值一般为0.05mg/L,严格的控制在0.03 mg/L。日本水污染物统一排放限值中汞为0.005mg/L。世界银行工业行业废水中污染物控制标准中汞一般为0.01 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总汞排放限值为:现有企业0.005mg/L;新建企业0.003mg/L;特别排放限值0.005mg/L。汞工业企业废水中的汞可以通过化学沉降、吸附或离子交换等方式除去,现有技术已经能够使废水中的汞降到0.003~0.005mg/L的水平。

8.5.13 总镉

原矿中伴生有镉元素,因此废水中含有镉。目前国内工艺技术水平较为先进的汞企业排放废水中总镉浓度水平为0.05~0.2mg/L。

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总镉标准值为0.1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总汞标准值为0.01mg/L。德国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总镉排放限值一般为0.05~0.2mg/L。日本水污染物统一排放限值中镉为0.1mg/L。世界银行工业行业废水中污染物控制标准中镉为0.02~0.1 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总镉排放限值为:现有和新建企业0.02mg/L;特别排放限值0.02mg/L。镉可以通过化学沉降、吸附或离子交换等方式除去,现有技术已经能够使废水中的汞降到0.02~0.1mg/L的水平。

8.5.14 总铅

汞原矿中伴生有铅元素,使得废水中含有铅。目前国内工艺技术水平较为先进的汞企业排放废水中总铅浓度水平为0.2~6.5mg/L。

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总铅标准值为1.0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总铅标准值为0.1mg/L。德国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总铅排放限值一般为0.1~0.5mg/L。日本水污染物统一排放限值中铅为0.1mg/L。世界银行工业行业废水中污染物控制标准中铅为0.1~0.5 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总铅排放限值为:现有和新建企业0.2mg/L;特别排放限值0.2mg/L。铅可以通过化学沉降或离子交换等方式除去,现有技术已经能够使废水中的铅降到0.2~1.0mg/L的水平。

8.5.15 总砷

汞原矿中伴生有砷元素,使得废水中含有砷。国内汞工业典型企业污染源调查结果显示,废水中砷浓度约为1.1~4.2mg/L。

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总砷标准值为0.5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总砷标准值为0. 1mg/L。德国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总砷排放限值一般为0.05~0.3mg/L。日本水污染物统一排放限值中砷为0.1mg/L。世界银行工业行业废水中污染物控制标准中砷为0.05~0.1 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总砷排放限值为:现有和新建企业0.1mg/L;特别排放限值0.1mg/L。砷可以通过化学沉降或离子交换等方式除去,现有技术已经能够使废水中的砷降到0.1~0.5mg/L的水平。

8.5.16 六价铬

六价铬在汞工业排放废水中含量较低。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六价铬标准值为0.5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六价铬标准值为0.05mg/L。德国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六价铬排放限值一般为0.1mg/L,严格的在0.05 mg/L。日本水污染物统一排放限值中六价铬为0.5mg/L。世界银行工业行业废水中污染物控制标准中砷为0.05~0.1 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六价铬排放限值为:现有和新建企业0.1mg/L;特别排放限值0.1mg/L。六价铬可以通过化学沉降或离子交换等方式除去,现有技术已经能够使废水中的砷降到0.1~0.5mg/L的水平。

8.5.17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30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0.png

自标准发布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3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1.png

8.5.18 间接排放限值

根据《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对污染物间接排放的控制要求,制定了本标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8.5.19 单位基准排水量

采矿废水主要来自采场和废石场,这两处废水水量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大气降水和地下涌水,而这两者通常只与当地气候条件和地质水文状况有关,与生产工艺基本无关。因而难以确定和控制采矿过程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所以,本标准不对汞采矿过程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做出限定。

针对我国汞冶炼工艺特征及用水量,根据调研结果综合考虑确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为:2m3/吨产品。

8.6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汞工业企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8078-1996),采矿及烟气制酸等其他环节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8.6.1 二氧化硫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8078-1996)中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850mg/m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960mg/m3

我国已经发布的6项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新建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处于200~400mg/m3之间。德国有色金属工业现有污染源和新建源的排放限值分别为500mg/m3和350mg/m3;比例时和英国的排放浓度限值均为800mg/m3,奥地利的排放限值为300~500mg/m3。

根据国家对有色金属行业的排放控制要求,考虑到我国有色金属工业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控制现状,参照发达国家有关有色金属工业排放标准,并与我国汞执行的现行标准相衔接,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烟气制酸后大多数未增加脱硫装置,现有企业烟气制酸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400mg/m3,与现行标准一致。新建企业:400mg/m3,特别排放限值:100mg/m3

8.6.2 颗粒物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8078-1996)中规定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200 mg/m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的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限值为120mg/m3。

在我国已经发布的6项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新建企业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20~150mg/m3,主要在50mg/m3以下。德国颗粒物的通用排放限值为20mg/m3,铝工业的排放限值为10mg/m3,美国原生铜冶炼的排放限值为23mg/m3

国际上有色金属工业行业采用袋式除尘技术,颗粒物排放水平可以达到10mg/m3以下,甚至可以达到5mg/m3以下;采用静电除尘技术,颗粒物排放水平可以达到30 mg/m3,甚至可以达到20mg/m3。欧盟最佳可行技术指南中发达国家先进排放控制水平可达到1~5mg/m3。

根据国家对有色金属行业的排放控制要求,考虑到我国有色金属工业行业含重金属颗粒物排放的危害性及颗粒物排放控制现状,参照发达国家有关有色金属工业排放标准,并与我国汞执行的现行标准相衔接,确定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限值为现有和新建企业:30mg/m3,特别排放限值:10mg/m3。同时考虑到矿物采选过程中破碎与筛分作业产生的颗粒物浓度水平高达15000mg/m3,通过采取收尘措施,排放水平也较高,确定采选破碎与筛分环节现有企业的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m3

8.6.3 氮氧化物

在我国汞工业企业执行的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均未规定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限值。我国《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中,新建企业萃取分组分离和提取工艺环节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60mg/m3和200mg/m3。德国和爱尔兰的排放浓度限值均为350mg/m3,奥地利为250~500mg/m3

汞工业企业氮氧化物主要来源于金属冶炼环节。目前的监测结果表明,我国控汞工业企业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水平主要在200mg/m3以下。国际上有色金属工业行业采用低氮燃烧器技术(Low NOx burner)和富氧燃烧器技术(Oxy-fuel burner),氮氧化物的排放水平可分别达到100mg/m3和100~300mg/m3以下。欧盟最佳可行技术指南中发达国家先进排放控制水平为100~300mg/m3

根据国家对有色金属行业的排放控制要求,考虑到我国有色金属工业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控制现状,参照发达国家有关有色金属工业排放标准,确定本标准现有和新建企业:200mg/m3,特别排放限值:100mg/m3

8.6.4 汞及其化合物

因为国外没有含汞废物回收处置企业标准,因此参照国外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的控制标准限值,如表32所示,本报准结合贵州省涉汞企业实际情况,设定了含汞废物处置企业的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0.05 mg/m3、0.03 mg/m3和0.01mg/m3分别为现有企业排放限值、新建企业排放限值和特别排放限值。

表32.png

8.6.5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汞工业企业实际情况,与国内外有关标准衔接,建议本标准上述污染物的浓度限值见表33。

表33.png

自标准发布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3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4.png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35.png

8.6.6 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限值

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是指生产工艺过程中具有污染物弥散无组织排放,以及由于跑、冒、滴、漏并在空气中蒸发、散逸,从而造成周围环境空气污染。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制订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企业厂界附近人体健康。综合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现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厂界值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等相关标准,确定本标准无组织排放厂界值见表36。

表36.png

9 标准实施的建议

标准执行时间建议:

(1)对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废气中汞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0.03mg/m3。

(2)对于现有企业,根据目前废气中汞的污染控制水平,设立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0.05mg/m3,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该标准;自2020年1月1日,现有企业执行相对严格的排放要求,0.03mg/m3;

(3)随着技术发展和环境管理需求,适时执行特别排放限值0.01mg/m3。

标准执行建议:

(1)建议加快完成有关汞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在地方层面的应用,保证本标准发布后监测数据的准确和可靠性。

(2)建议推进企业技术技术改造,采取多种切实可行的技术,推进污染控制,实现达标排放。

(3)应加强对本标准的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订方案和建议。

(4)建议现有涉汞企业配备尾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使之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以便在线获取排放信息。

(5)本标准(草案)在正式出台前,建议广泛征求汞及其化合物企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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