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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坚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聚焦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实行法治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全民化参与,突出重点防控因子、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时段,着力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加大力度、加快治理、加紧攻坚,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目标指标。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减少重污染天数,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到2020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1%以上;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比2015年下降15%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8%,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15%以上。
到2020年,哈尔滨市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5%以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减少50%以上;七台河市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0%以上;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等接近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城市实现达标;佳木斯市、大庆市、鸡西市、双鸭山市、鹤岗市、绥化市基本保持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伊春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保持稳定或略有改善。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三)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应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厅、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参与,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有序推进城市建成区重点企业搬迁改造。加快不符合功能定位的重点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关停。制定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明确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支持企业开展能效提升、清洁生产、工业节水等绿色化升级改造,实施重点行业和企业循环化改造,推动资源循环再生利用,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和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负责)
(四)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参与)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利用法律手段倒逼钢铁、水泥、煤炭行业落后产能加速退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排查未列入钢铁、水泥行业规范管理的生产企业和项目,关停退出使用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产能。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钢铁、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对于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生产高硫分高灰分等劣质煤的煤矿以及产能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僵尸企业”等落后产能,坚决予以淘汰退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参与)
(六)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散乱污”企业全面排查机制,明确各区域排查责任人,逐一登记备案,实行清单制、台账式、动态化管理。严格落实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防止已取缔的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哈尔滨市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厅参与)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排污许可制改革有关要求,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实现“一证式”管理。核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规范固定源信息化监管常态化运行,逐步与生态环境执法、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排污交易制度对接。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八)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快完成各类工业行业废气污染源排查和评估,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要逐一建档,挂账销号。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重点排污单位应确保在线监控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到2020年,全省各类废气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九)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强化火电、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清洁生产。推动实施符合改造条件的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自2019年1月1日起,哈尔滨市全域全面执行火电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20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十)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分类建立管理清单。严格排放标准要求,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的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十一)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方案。开展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污染调查,按行业明确整治方案和要求。加强源头控制,提高VOCs含量低(无)的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推广先进工艺、设备,加强VOCs污染治理,提高重点行业有机废气收集率;到2020年VOCs排放总量累计削减960吨以上。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继续深化油品储运销体系油气回收治理,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设施加强运行监管。(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按职责负责,中石油黑龙江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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