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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加快油品质量升级。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生态环境厅、中石油黑龙江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中石油大庆炼化分公司、中石油哈尔滨石化分公司、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牡丹江首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参与)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城乡面源污染治理
(二十五)建设防沙带生态安全屏障。齐齐哈尔、大庆、绥化等市重点加强防护林建设、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退出土地优先用于植树种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按职责负责)
(二十六)全面提升施工扬尘管控水平。严格施工扬尘监管。2018年底前,各市(地)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稳妥推广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工地要做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十七)加强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严格落实煤炭、商品混凝土、粉煤灰等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抑尘措施,配套建设收尘和密封物料仓库,建设围墙、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必须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严禁露天装卸作业和物料干法作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二十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开采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乱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加强矸石山治理。(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二十九)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推动落实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信贷、用地、用电等政策。探索扶持发展企业自营、农民合作社兼营和经纪人专营等收储运服务网络,开通秸秆运输绿色通道,推广“企业+合作社+农户”订单收购模式。2020年底前,哈尔滨市、绥化市、肇州县、肇源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其他市(地)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5%。(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三十)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探索实行法治化管控、市场化投入、全民化行动的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共治共享机制。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主体责任,建立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格化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五定”措施。按照《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财政资金扣缴。建立强化督查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三十一)控制农业源氨的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全省达到42%。强化畜禽养殖业氨排放的综合管控,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减少氨挥发排放。(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十二)完善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联防联控机制。完善哈尔滨市、大庆市、绥化市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联防联控机制,哈尔滨市牵头组织开展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沟通、协调、信息发布等应对管理工作。提高区域空气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信息的互通和共享水平。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环保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建立定期联合执法制度,统一环境执法标准。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各相关城市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气象局参与)
(三十三)增强预测预报能力。加大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哈尔滨市大气环境监测超级站作用,提升省级和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水平,2018年底前,省级预报中心具备7天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并精确到所辖各城市。增加和优化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研究探索大气网格化微型站在提升预警预报能力方面的应用。强化环保、气象等部门联动,不断提高预警预报准确度。(省生态环境厅、气象局负责)
(三十四)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提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有效降低污染负荷,减少污染物累积,明显降低污染等级。充实完善职能部门、相关企业重污染应对分预案,明确职能部门及相关企业的应急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气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交通运输厅、电力公司参与)
(三十五)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科学确定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和20%以上。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三十六)实施水泥熟料错峰生产。在冬季采暖期间,全面实施水泥熟料(含利用电石渣)错峰生产,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行时间,避免水泥熟料生产排放和取暖锅炉污染物排放叠加。水泥窑每年自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实施错峰生产,全面停窑。对未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厉查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参与)
(三十七)实施采暖期错峰起炉。供热主管部门应组织辖区内供热企业制定分时分区差异化控制的燃煤供暖锅炉错峰起炉计划,在每年采暖期开始时根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指导各供热企业有序实施。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供热锅炉应在气象条件相对有利于污染物扩散期间起炉,同一区域内不同供热锅炉按早中晚三个时段错峰起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气象局参与)
七、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三十八)探索构建地方环境标准体系。以人体健康为目标,在对各市(地)空气质量排名的基础上,逐渐将各县(市、区)纳入排名体系。根据国家制(修)订的相关标准,探索构建符合地方实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落实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有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三十九)完善环境经济政策。落实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探索秸秆综合利用等重点任务支持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生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省财政厅、税务局负责)
(四十)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加大现有资金统筹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支出要向蓝天保卫战倾斜,统筹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燃煤锅炉淘汰、城乡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工业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市(地)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鼓励合同环境服务,推进第三方环境治理。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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