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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8-11-27 13:47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保卫战政策环境空气质量黑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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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推进各类园区提质增效。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大力推进清洁生产,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省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商务厅等参与)

(十三)加大绿色环保产业培育力度。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支持培育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省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等参与)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高效能源体系

(十四)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各市(地)要肩负起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主体责任,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到2020年,各市(地)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比2015年下降1.5个百分点以上。(省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电力公司参与)

(十五)加强散煤管控。调整优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控制高污染燃料使用,强化散煤替代。建立完善煤炭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行政管理体系,强化煤炭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动执法,加强燃煤质量检验,规范煤质检测机构抽检、检测制度,提高抽检频次。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实施生物质替换的,必须使用生物质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安装高效除尘设备。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鼓励大中型煤矿配套建设选煤厂,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加快现有煤矿选煤设施升级改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公安厅按职责负责)

(十六)稳步推进清洁取暖。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和清洁能源利用,宜并则并,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清洁供暖,加快提高清洁供暖比重,全面提升热网系统效率,有效降低用户取暖能耗,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适用的清洁取暖体系。优先实施清洁燃煤集中供暖。以哈尔滨市为清洁能源供暖试点,率先推进天然气供暖和电供暖。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暂不具备清洁取暖替代条件的地区,要健全洁净煤供应保障体系,积极推广洁净煤替代散煤燃烧。(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力争2020年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8%。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2020年采暖季前,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省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电网企业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各市(地)政府(行署)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省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参与)

(十七)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开展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行动。2020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燃煤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扩大淘汰范围。2020年底前,哈尔滨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具备条件的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节能和超低排放,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负责)

(十八)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积极推广煤炭提质和分质分级、洁净型煤和高浓度水煤浆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积极推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商业、医院等单体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进一步提高建筑能效,出台我省居住建筑65%+节能设计标准,提高门窗、屋面等关键部位节能要求,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试点。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20%。推进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省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十九)加快清洁能源发展。有序发展风电,优先开发建设大庆市、齐齐哈尔市等地区大型风电基地;加快推进我省东部及其他地区已核准风电项目建设,尽快并网发电;推动分散式风电发展,优化风电建设布局,在具备开发条件地区开展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积极推进生物质发电建设。促进重点河流流域水电开发。强化地热能勘探开发和利用,开展地热能资源详查与评价,摸清地热能资源的地区分布和可开发利用潜力。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我省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与2017年相比提高1个百分点。(省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气象局、电力公司参与)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二十)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提升铁路运输比例,推进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钢铁、电力、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铁路运输量。开展清洁运输行动,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省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参与)

(二十一)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加快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推广应用步伐,扩大推广应用数量规模。积极稳妥推动城市建成区公交、公共服务和社会领域应用新能源车,逐步扩大公务用车领域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省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省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参与)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各市(地)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推进船舶更新升级。2018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和纯电动船舶。(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商务厅参与)

(二十二)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商务厅参与)

(二十三)强化移动源污染治理。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加强在用机动车污染治理。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

有条件的城市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等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黑龙江海事局按职责负责)

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省交通运输厅、机场管理集团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黑龙江海事局、省电力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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