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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道路扬尘监管。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18年12月底前,城市主次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8%。对城区单位门前及周边不属于市政道路的地面,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彻底清扫冲刷并保持地面清洁。对渣土车实行全时段监管,每月至少开展2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密闭不严、沿途撒漏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行为并依法从严处罚,倒查追究所属运输单位及雇主责任,同时纳入运输单位及车辆日常考核记分管理。(市城管局牵头)做好全市道路养护工作,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提升国道、省道、乡道、城乡结合部的道路维护水平,接入市政道路的支路至少硬化200米。(市城乡交通运输委牵头)
13.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到2018年12月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7%。(市农业局牵头)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和无人机等手段密切监测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大气强化督查和巡查过程中,加强秸秆露天焚烧检查,组织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市环保局牵头)
(七)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4.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做好对新生产、销售的车(机)型系族的监督抽检工作。(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牵头)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全市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环保部门加强指导监督。(市环保局牵头)
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部门检验、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在用车联合执法站点,持续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排放达标情况的监督抽查。(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牵头)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持续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市环保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牵头)建立并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牵头)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牵头)
15.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地区、机场等,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城乡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山东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牵头)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山东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牵头)
16.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要求,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开展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八)开展工业炉窑污染专项整治。
17.全面排查工业炉窑。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以钢铁、建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煤气发生炉等8类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详细管理清单。按照国家、省要求,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在开展的工业炉窑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加强对工业炉窑动态管控,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持续推进综合整治。(市环保局牵头)
18.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按照国家、省要求,严格执法监管,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工业炉窑,依法依规关停退出。重点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市环保局牵头)
19.加快清洁燃料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市环保局牵头)
20.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严格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省有更严要求的从严执行;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钢铁行业相关标准执行;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市环保局牵头)
(九)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
21.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组织编制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技术指南。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重点工业行业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环保局牵头)
22.加强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2019年1月1日起,工业行业中,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建筑行业中,按照国家要求,参照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联合发布的地方标准);汽修行业中,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
23.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按照国家、省要求,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2018年12月底前,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全面开展化工行业LDAR工作。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市环保局牵头)
24.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按照国家、省要求,结合泉城环保利剑行动,各区县要对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市环保局牵头)
25.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按照国家、省要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和后处理装置,2018年12月底前,完成41座年销售汽油量大于3000吨(含)以上的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工作,完成全市范围内加油站油气回收后处理装置安装工作。(市环保局牵头)
(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6.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机制,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按照国家、省要求,统一区域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的预警信息及要求,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
27.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按照国家、省要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10%、15%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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