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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首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首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
(十一)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8.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重点对钢铁、建材、铸造、炭素、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的;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铝用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毫克/立方米)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各区县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按照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错峰生产方案应按要求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发改委备案。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按程序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
29.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针对钢铁、建材、炭素、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职责落实)
(十二)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30.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在省控、市控和县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统一联网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开展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探索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防治动态评估与管理系统。(市环保局牵头)
31.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制定出台的VOCs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各区县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予以停产整治。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2018年12月底前,钢铁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
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8年12月底前,完成9台(套)固定垂直式及1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设工作,建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国家、省、市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各区县完成购置配备至少1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
(市环保局牵头)
32.强化科技支撑。继续推进实施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加强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等科技项目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按时更新完成PM2.5源解析工作。深化“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边反馈、边完善”工作模式,对研究形成的成果和共识组织专家统一对外发声。在重污染期间,组织专家解读污染成因机理、污染过程、应急措施及应急效果等。(市环保局牵头)
33.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整顿,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济南”网站公示公开,实行联合惩戒。(市环保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监督有关部门和区县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健全责任体系。各区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区县政府为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制定落实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要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完成。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联动机制,调动各区县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全面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统筹用于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改造、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工业炉窑整治、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
按照国家、省安排部署,完善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研究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支持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落实好对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牵头)
(三)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和调峰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省部署安排,加快2018年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建立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各区县政府要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国网济南供电公司牵头)
(四)实施严格考核问责。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配合国家、省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区县实施督察工作,强化督察问责。按照国家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实施量化问责。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区县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各有关部门每月3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区县下发预警通知函;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区县,按照有关规定约谈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区县,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市环保局、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牵头)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根据情况适时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济南广播电视台要在综合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不少于3分钟。组织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活动,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济南广播电视台牵头)
要将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对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环保局牵头)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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