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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和处置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2018年底前市本级城市建成区启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20年底前基本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其他分类的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0%以上。(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市委农工部、市环保局配合)
加强生活垃圾处置。统筹各类垃圾处理,完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2020年底前完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建设,各区(市)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基本实现密闭收运,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填埋场排查整治。(责任单位: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环保局配合)
(十九)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强化固体废物监管。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调查评估重点工业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全面投入运行危险废物管理平台,实现危险废物动态监管。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固废大排查活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处置等违法犯罪活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
提升医疗废物处置水平。完善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体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2020年底前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能够完全满足我市医疗废物处置需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医疗废物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计委)
七、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二十)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力度
调整农业投入结构。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科学施用农药,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2020年底前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鼓励支持使用符合新国标的地膜。(责任单位:市农粮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配合)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完善畜禽养殖“三区”规划,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进一步完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020年底前,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市农粮局、市环保局)
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全面取缔河湖水库网箱养殖,禁止湖泊水库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和生物复合肥养殖。小(二)型及以上的山塘水库要科学合理确定养殖容量,实行“人放天养”,防止污染水环境;加强渔政执法,严厉打击“电鱼”等违法行为,保护好水产资源。(责任单位:市农粮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配合)
(二十一)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
开展农村垃圾整治行动。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处理,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围坝、工业污染“上山下乡”,2020年底前90%左右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委农工部、市农粮局、市环保局)
开展农村污水整治行动。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模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2020年底前全市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委农工部、市农粮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二十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开展农村厕所整治行动。合理选择改厕模式,推进厕所革命,环境容量较小地方的村庄加快推进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同步实施厕所粪污治理,其他地方按照群众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普及不同水平的卫生厕所;引导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人口规模较大村庄配套建设公共厕所,2020年改厕任务基本完成后,全市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旅发委、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农粮局、市委农工部)
开展提升村容村貌行动。整治公共空间和庭院环境,消除私搭乱建、乱堆乱放;大力提升农村建筑风貌,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民族特点;推进村庄绿化,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湿地恢复等活动,建设绿色生态村庄;推进乡村生态空间建设,打造乡村休闲游憩场所;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2020年底前,基本解决脏乱差问题,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责任单位:市委农工部、市农粮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
八、加快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二十三)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按照应保尽保、应划尽划的原则,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向社会公布全市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牌,协助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地理空间数据库和管理平台;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加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执法力度,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划得实、守得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牵头,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气象局配合)
(二十四)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
大力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造林绿化与退耕还林、森林质量提升、低产低效林改造、湿地保护与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大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保护好山脉、森林、水系、湿地、物种等生态资源,持续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着力构建生态安全格局。2020年底前,按照省里划定的任务,完成长防林、血防林建设、森林抚育、低产低效林改造,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粮局、市国土局)
(二十五)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
科学划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保障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绿盾”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底前,县级及以上政府全面排查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农粮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旅发委)
九、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二十六)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配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
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及天地一体化的空气、水、土壤、生态、污染源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建工作,实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粮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配合)
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编办牵头,市国土局、市农粮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构建新型环境监察体系。配合做好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生态环境监察职能上收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督查。(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二十七)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建设。积极配合江西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条例、江西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生态环境地方法规的制定工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效法制保障。加快我市环保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并出台《鹰潭市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农粮局)
完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司法保障机制。推进检察机关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工作,探索法院诉前禁令、先予执行、行为保全、修复性裁判等诉讼措施的综合运用,推动建立符合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公益诉讼等案件特点的诉讼程序规则;按国家部署,健全法院、检察院环境资源司法职能配置,完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二合一”“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努力满足环境诉讼需要。(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环保局、市编办)
(二十八)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建立严格的源头严防制度。建立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环境保护目标体系、统计体系与核算制度;建立“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环境管控体系,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强化污染企业治理、淘汰和退出;推动改革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委政法委)
建立严格的过程严管制度。健全完善能够充分体现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实绩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考核制度;建立统一公平、覆盖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许可制度,建立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环境质量为导向的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制度。(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市统计局)
建立严格的后果严惩制度。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力度;充分运用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手段,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民事责任追究力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加强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建设,按规定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向社会公示,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信用惩戒力度。(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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