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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加大各级市政投入力度,资金投入向重点攻坚战役倾斜,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补齐农村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的短板,要将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处置运维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完善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农村环境保护财政投入机制。落实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积极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出台“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落实助力绿色产业发展的价格、财税、投资等政策。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建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建立环保产业投资公司。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对政府实施的环境绩效合同服务项目,公共财政支付水平同治理绩效挂钩。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落实居民取暖用气用电定价机制和补贴政策。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大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差别化电价水价等实施力度。全面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化解和防范环境风险。(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银保监局、人行廊坊中心支行)
(四)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依靠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全面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严厉惩处,持续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和环境执法检查,始终保持对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加快建立绿色生产消费的法规制度和政策导向。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联动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推进力度,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发现、处置、赔偿、修复、监管、追责等工作机制。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力量建设,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加强基层综合执法力量,提高综合执法素质。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落实财政保障,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
(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保障体系。增强科技支撑,持续开展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开展政策性研究,对臭氧、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尾气、黑臭水体等相关性的污染治理开展专项研究和前瞻研究,加快成果转化与应用。规范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编制及源解析工作。实施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完成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及时制修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建立风险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企业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急监测能力。(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统计局)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着力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强化业务比武练兵,大规模实施干部轮训,开展执法检查实战演练,提高综合素质和监管能力。(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
(六)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培育普及生态文化。公共机构尤其是党政机关带头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市县两级要依托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曝光突出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大气、水等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建立重点工业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承诺书制度,企业应严格守法,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资金投入、物资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依法公开排污信息。积极推行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企业争当绿色发展的模范。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加大举报奖励力度,鼓励人人争当生态环保卫士。(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十、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督导推动各级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政策措施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
(一)落实党政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压实责任,抓好落实。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至少每月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管发展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的原则,及时研究分管领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点工作领域,开展执法检查,定期听取并审议同级政府工作情况报告。各级政协要充分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建言献策。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各级各部门落实情况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廊坊开发区工委、管委,市人大环资委、市政协人资环委、市环保局)
(二)实施目标绩效考核。对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生态环境质量、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实施季度排名、定期通报,建立奖惩制度,并向社会信息公开。按照省考核实施细则要求,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廊坊开发区工委、管委以及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行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加强督导调度。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廊坊开发区工委、管委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单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并按程序予以追责问责。对在生态环境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廊坊开发区工委、管委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市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属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对主要负责人公开约谈,责成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坚持“一岗双责”“上下连责”,对落实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不到位、不担当、推三阻四、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追究领导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牵头部门:市纪委监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
新思想引领新时代,新使命开启新征程。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勇于担当,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廊坊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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