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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详情如下: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4日
北京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本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体制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改革生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市有关部门、区级及以下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监督责任,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突出问题为出发点,重点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监察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执法能力、严格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评价、加强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等方面制定措施,提高改革实效。
——强化履职尽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确保顺畅高效。调整完善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强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监察的管理,规范建设生态环境管理执法体系,协调处理好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确保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贯彻落实。
——加强统筹协调。推进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要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相协调,与深化机构改革要求相一致,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相联动,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衔接,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二、强化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调查研究、决策部署,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市有关部门、各区要制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四)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市有关部门、各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项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对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各区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区域、跨流域的生态环境纠纷及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强化组织落实,重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及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按事权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有关工作。
乡镇(街道)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日常监督、配合落实污染防治任务和措施、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信访投诉的纠纷调解、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工作,通过“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推动解决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
村(社区)主要负责生态环境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报告违法排污行为等问题。
(五)强化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本领域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国土空间布局、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以及移动源污染防治、城乡扬尘等面源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燃煤污染防治、生活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农业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开展监督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
(六)强化督察考核问责。健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等中央有关部门督查反馈问题的整改机制,完善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规定,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等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量化问责和责任追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机制,对党政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对查明属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三、优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七)调整各区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以市生态环境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仍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党组负责在征求区委意见后,审批任免区生态环境部门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负责提名区生态环境部门局长、副局长,会同区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区委意见后,提交区委、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干部日常管理仍由区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另行确定。
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后,各区党委和政府要注意统筹生态环境干部的交流使用。
(八)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构建新型生态环境监察体系,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生态环境监察职能。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制度,经市委、市政府授权,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有关部门、区级及以下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安全监管、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处理等情况,形成监察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报告。
健全日常监察和集中督察、专项督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分区域、分领域实施日常生态环境监察。根据需要,市委、市政府成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集中督察和专项督察。
(九)厘清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负责全市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统一承担全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负责监测网络建设与运行、监测技术体系建设和技术指导,强化监测质量控制、监测数据综合分析与预测预警等,并按要求做好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并按要求做好其他相关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各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仍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管理。
(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整合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园林绿化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组建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关于“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的要求,将市、区两级机动车排放管理机构的执法职能及人员相应并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
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重点负责查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及跨区域、跨流域环境违法案件,指导、稽查各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推进京津冀联动执法等。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仍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强化属地执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重心进一步下移,将执法力量下沉到乡镇(街道),并纳入乡镇(街道)实体化综合执法平台,增强基层执法能力。
四、加强生态环境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一)加强生态环境机构规范化建设。要在不突破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生态环境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生态环境部门履职需要。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优化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设置,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力量。健全规范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机构设置,优化力量配置,规范人员管理。规范和加强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充实市级生态环境监测力量,满足乡镇(街道)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河长制”河道水质监测与评价、地下水环境监测等新增职责和建设华北区域环境监测质控中心的工作需要。强化生态环境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
乡镇(街道)要进一步细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村(社区)要充分发挥网格员的生态环境保护巡查监督作用。市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由各区按实际需要确定执法力量。
(十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执法等方面的文件要求,扎实推进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实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统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着装,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保障一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用车。进一步强化市、区两级辐射环境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十三)加强党组织建设。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党组接受区委领导,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所属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区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区生态环境部门党组领导。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各区纪委监委将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纳入派驻机构监督范围。
五、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十四)完善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管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跨流域协作机制。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推进跨区域、跨流域的生态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联合监测、联动执法、共同应急。探索实施河流左右岸、上下游的统一规划、统一环评、统一治理。
(十五)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健全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园林绿化、金融监管、城管执法以及电力、气象等单位的联合会商、联动执法、应急响应和信息共享机制,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协同配合、案件移送、强制执行等方面规定,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
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生态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生态环境质量信息。
(十六)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实现与各级各类单位生态环境数据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和成果共用,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分析、科学研判能力,提高综合决策水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等情况及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各区委、区政府要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序推进。
(十八)强化统筹协调。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编办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市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落实好各项任务。本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要在2019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革工作完成前,各区涉及生态环境部门调整任免干部的,须事先征得市生态环境局同意。
(十九)严明工作纪律。改革期间,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等各项纪律。要扎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北京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简称“垂改”)。2016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两办《意见》”),部署启动了这项工作。垂改的指导思想是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改革生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市有关部门、区级(含以下)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监督责任,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实保障。
《北京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两办《意见》为依据,按照“问题导向、履职尽责、顺畅高效、统筹协调”的原则,坚决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在基本原则、总体框架上与两办《意见》基本一致,在具体内容上,结合北京市实际进行细化,主要包括六个部分、19条内容。
一、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总体上与两办《意见》一致,即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强化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强化督察考核问责,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等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量化问责和责任追究。
二、调整各区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
严格遵循两办《意见》,将现行的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由各区党委政府管理,调整为以市生态环境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仍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干部任免的要求与两办《意见》保持一致,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在征求区委意见后,审批任免区生态环境部门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负责提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局长、副局长,会同区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区委意见后,提交区委、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另行确定。
三、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生态环境监察职能,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制度,健全日常监察、集中督察、专项督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部门分区域、分领域实施日常监察,根据需要,市委市政府成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集中督察和专项督察。
四、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根据中央关于生态环境质量“谁考核、谁监测”的要求,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统一承担全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相应充实人员,满足新增职能的需要。各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仍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负责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
整合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园林绿化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组建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将市、区两级机动车排放管理机构的执法职能及人员相应并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强化属地执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重心进一步下移,将执法力量下沉到乡镇(街道),并纳入乡镇(街道)实体化综合执法平台。
六、健全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乡镇(街道)进一步细化落实基层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属地污染源日常监督、配合落实污染防治任务和措施、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信访投诉的纠纷调解、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工作。村(社区)主要负责生态环境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报告违法排污行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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