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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9年1月1日-2021年底,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今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之年,为了更好地支持这一工作,国务院拿出了实招。包括第三方治理企业在内的环保产业,是典型的政策驱动型产业,税收优惠有助于直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民间资本投资热情。那么,目前我国第三方治理行业的发展情况如何?此次税收减免优惠要真正落地,还需要完善哪些细节?本报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政策部副主任董战峰。
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激励政策的出台,有利于优化企业税收结构,激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调动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从而有效促进行业发展,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保障。
中国环境报:今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之年,这个时间节点出台税收优惠措施,对完成攻坚战任务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董战峰: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离不开环保产业的支持,环保产业是典型的政策驱动型产业,要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当前,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入关键阶段,需要通过政策创新的突破,来加大扶持力度,此次税收优惠就是一个重要抓手,这对于环保产业发展是重大利好。
我国目前的第三方治理企业相当一部分属于中小型企业,面临的资金压力大,风险承受能力低。而且,第三方治理企业尚未形成合理、稳定的盈利模式,污染治理项目大多投资回报周期长,面临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存在较大投资风险。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激励政策的出台,有利于优化企业税收结构,激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调动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从而有效促进行业发展,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保障。
中国环境报:当前,我国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市场的发展情况如何?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董战峰: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大力推行第三方治理。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对第三方治理的推行工作提出了总体指导和要求,并明确了具体推进措施。近几年,各地陆续出台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政策和文件,并积极鼓励采取金融、信贷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希望借此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和水平。
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运用在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和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两大重点领域。前者形成了“政企合作”模式,如政府委托第三方建设运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后者形成了“企企合作”模式,排污企业与专门提供环境服务的公司通过签订环境服务合同的方式,采购特定的环境服务,双方共享节省下来的减排费用。
总体而言,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大势所趋,有助于通过治污的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运营,提高污染治理效率,推动环保产业快速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第三方治理行业还处在发展过程中,还不成熟,在制度完善、权责明晰、资金保障等方面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尤其在法律支撑方面,要建立责任归责和追究机制,需要健全管理办法,厘清责任归属。
中国环境报:为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我国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三免三减半”等,此次针对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的税收优惠,与之前相比,有哪些不同?
董战峰:目前我国已经实施的一系列环保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部分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企业,但还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有的环保优惠政策中第三方治理企业能够享受到的更加有限。
比如,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环保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但这些设备必须在目录规定的五大类19项中,且仅限于裸购的设备投资额才能抵免,不包括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也不包括基建投入、环保专用设备的运营费用。很多第三方治理企业只负责运行或监测污染治理设施,因此无法享受此项税收优惠。而且,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目录更新较慢,优惠政策要求过于严格,优惠条件认定困难。
再比如,针对公共污水、公共垃圾处理等项目有“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工业领域的第三方治理项目以及企业自建且为自身服务的节能环保项目,并不能享受这一政策。
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第三方治理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操作实施更加容易。可以通过设定一定条件,使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企业直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污染治理的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
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应该对“第三方”进行更为明晰的界定,便于实际操作。要做好政策的宣贯工作,让地方和企业充分了解政策细节,真正享受到实惠。
中国环境报:应该如何界定“第三方企业”?这一优惠政策在落地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董战峰: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认定是问题,必须明确到底什么样的企业属于“第三方”,可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杜绝弄虚作假。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在这里,第三方是相对于作为监管方的政府和集排污、治污于一体的企业而言的,将治污功能分离出来,交给专门的污染治理机构,即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由此称为“第三方”,这实质上是一种市场力量。在接下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我认为应该对“第三方”进行更为明晰的界定,便于实际操作。
此外,要做好政策的宣贯工作,让地方和企业充分了解政策细节,真正享受到实惠。以往我们调研时也了解到,一些企业只知道埋头干事,对优惠政策并不了解,没有及时争取相应的优惠。
中国环境报:除了直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引导和激励,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发展?
董战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行业急需政策引导和支持。在税收政策方面,除了直接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以适当扩大环保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额度。目前的设备投资抵免幅度只有10%,且对能享受专用设备的要求比较苛刻,建议以10%作为抵免最低限额,抵免幅度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污染物排放减少情况来确定,还可考虑建立环保专用设备目录的定期调整机制,以保证目录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排污费改税后,税收的刚性反而会增强减税优惠政策对纳税人的吸引力,因此可以考虑强化环境保护税对污染减排和第三方治理的激励效果。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建议加大环境保护税优惠力度,增加优惠档次,从而调动纳税人的减排积极性。比如,对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70%的,减按30%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的,可在征税标准的基础上另外给予5%的减免额度。
除了税收政策,还可以通过专项资金补贴、水电等资源要素价格优惠等方式进行引导。总之,可以采取的利好政策有很多,关键是怎样做好组合,实现综合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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