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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确安全方面推动产能退出工作清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12个重点行业进行监督检查,聚焦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梳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企业情况,建立企业台账,明确重点监管企业清单、工作要求和时间表。对尚未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重点行业企业加强排查巡查,形成日常巡查动态企业清单。
2. 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加大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推动企业做到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依法查处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企业。其中,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吊销其相关证照。
(五)技术方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 强化排查和关停落后工艺装备。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产业政策,对12个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落后工艺装备全面排查,明确产能退出工作任务清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淘汰类落后工艺装备,发现一起、淘汰一起。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
2. 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完善打击“地条钢”长效机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发挥省有关部门分片区负责和省市县镇村五级联动机制作用,充分利用企业用电和税票大数据进行监管,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3. 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发改经体〔2018〕1892号)、《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粤发改规〔2018〕12号)等产业政策,实行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在环保、能耗、安全、土地等方面严格审批,严格产业准入,确保不新增落后产能。
4. 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对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设立的“地条钢”举报热线,发挥淘汰落后产能和产能置换省级举报平台以及我省“12345”平台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举报热线的作用,集中受理举报,按职责分工强化举报核查,依法依规处置,实行联合惩戒,推动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应退尽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强化省市县三级和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参与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强化常态化执法和部门联动,主动开展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依法依规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任务,妥善处理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二)加强督导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厅、能源局等部门要及时了解淘汰落后产能各项任务进展情况,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方式进行督办。
(三)加强政策扶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国资、税务、市场、应急、能源、人行、银监、供电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五部门转发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经信产业函〔2017〕133号)的职责分工,统筹用好现有资金,加大技术扶持,执行差别化信贷及价格政策,做好职工安置,盘活土地资源,为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做好信息公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据职责分工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示公告技术方面关停退出的落后产能企业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厅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以及燃煤锅炉退出企业名单。省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公开曝光违法单位和行为,并同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工作进度
(一)部署阶段(3—4月)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厅、能源局分别向各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印发通知,部署2019年度具体工作。其中,能耗方面,以能耗限额标准和阶梯电价为重点,明确生产具有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产品的企业清单;环保方面,强化环评审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重点区域专项执法和督查、产能退出工作任务清单等工作;质量方面,突出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核、监督抽查、专项整治、产能退出工作任务清单等工作;安全方面,部署法规政策宣传、执法检查、产能退出工作任务清单等工作;技术方面,部署淘汰类工艺装备摸查,发现一起、淘汰一起,并组织现场验收。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牵头,聚焦12个重点行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动计划,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抄送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二)执法监管阶段(全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聚焦12个重点行业,按有关要求和本地区行动计划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做好信息公开,加强宣传引导,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并做好落后产能退出的验收、公告和档案保存工作。
(三)总结阶段(6月底及12月下旬到次年1月)
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厅、能源局要将各自负责领域内摸查掌握的企业清单,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前、6月30日前、9月30日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并及时进行信息共享。2020年1月15日前,各地、各单位要将2019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结、依法关闭退出的落后产能企业清单及信息公开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2020年1月31日前将2019年全省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汇总,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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