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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9-04-23 08: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督察环境保护督察吉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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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吉林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于反馈当日即召开省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反馈问题的整改和问责工作,成立了由省委书记和省长任双组长的吉林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提出“问题没有解决决不放过、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决不放过、问责不到位决不放过、群众不满意决不放过。”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纪委省监委迅速启动核查问责工作,抽调精干力量300余人,组成30个核查问责组,严格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问题和移交建议,逐一查清查透案件事实,科学界定和划分责任,精准定性量纪,确保实现责任追究工作政治效果、法纪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按照中央纪委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共问责处理177人,其中:厅局级干部53人,县处级干部93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31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26人次,诫勉谈话53人次。

2017年8月30日至9月30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7年12月27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向我省反馈了督察意见,并将督察发现的3个方面12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我省,要求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于反馈当日即召开省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反馈问题的整改和问责工作,成立了由省委书记和省长任双组长的吉林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提出“问题没有解决决不放过、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决不放过、问责不到位决不放过、群众不满意决不放过。”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纪委省监委迅速启动核查问责工作,抽调精干力量300余人,组成30个核查问责组,严格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问题和移交建议,逐一查清查透案件事实,科学界定和划分责任,精准定性量纪,确保实现责任追究工作政治效果、法纪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按照中央纪委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共问责处理177人,其中:厅局级干部53人,县处级干部93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31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26人次,诫勉谈话53人次。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长白山违规高尔夫球场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弄虚作假问题。2011年至2017年,省发改委在全省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工作中,现场检查敷衍塞责、督促整改不力,并弄虚作假,多次谎报瞒报长白山两座高尔夫球场违规建设运营情况,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白山市、抚松县政府未落实省政府清理整治高尔夫球场部署要求,多次谎报瞒报长白山两座高尔夫球场擅自恢复建设、违规运营情况。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王兴文(时任抚松县副县长)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分别给予白山市副市级干部李平(时任抚松县委书记),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党组书记李红光(时任抚松县县长)等2人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分别给予白山市江源区委书记赵龙涛(时任抚松经济开发区主任)等3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抚松县委书记张铁明(时任抚松县县长)党内警告、记过处分;分别给予时任省发改委副主任、巡视员姚素清(退休),长春工业大学副校长王二辰(时任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处长),省审计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处副处长张万钟(时任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副处长),时任白山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金时年,抚松县委常委、副县长于国祥(时任抚松县发改局局长、抚松县经济开发区主任)等8人党内警告处分;分别对18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

二、《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部分条款违反上位法问题。2012年3月,省人大在制定《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工作中,省水利厅及有关部门提出增加“放牧、开矿、采砂”内容,省人大相关部门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致使该条例的相关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辉南县、磐石市制定本地水源地保护规范性文件存在类似“放水”条款问题,公主岭市制定水源地保护规范性文件时依据法规错误,致使部分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省水利厅、省河务局及松原市、前郭县等在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审批发放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徐海涛(时任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处长),时任省河务局局长、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局长任东升(退休),省水利水电工程局中层正职非领导职务傅铭(时任省河务局局长),时任省河务局副局长范洪奎(退休),时任公主岭市环保局综合计划科科长张忠江(退休)等5人党内警告处分;分别给予时任前郭县水利局副局长李延和,公主岭市双龙镇武装部部长张楠(时任公主岭市法制办综合科科长)等2人政务记大过处分;分别给予省河务局副局长李辉(时任省河务局管理科科长),时任松原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树生,时任松原市水利局副局长于成富(已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拟与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并案处理),前郭县人大副主任、总工会主席侯丽君(时任前郭县水利局局长),前郭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华(时任前郭县水利局局长),时任前郭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东星,公主岭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程希东(时任公主岭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公室主任),时任前郭县国土局工会主席张凤林(退休)等8人政务记过处分;分别给予省水利厅河湖管理处处长仇旭(时任省河务局副局长、计财科科长),省水利厅党组成员、省水文水资源局局长刘志新(时任省水利厅规划计划财务处副处长、总工程师),时任前郭县国土局局长汪延钧等3人政务警告处分;分别对3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

三、侵占自然保护区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毁湿毁草等问题。2008年至2016年10月,原省国土厅违法审批29个土地开发类项目,共侵占1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5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土地26.13万亩,其中核心区面积1.96万亩。松原市、延边州、敦化市、通榆县国土局违反规定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前郭县环保局违法审批土地整理项目。原省林业厅对上述相关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森林生态旅游的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开展不力。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松原市国土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徐炳玉政务记大过处分;分别给予时任松原市国土局副局长郝东明,时任前郭县环保局局长雷雨生,时任敦化市畜牧局局长王松一,敦化市国土局副局长杨松(时任敦化市国土局副局长、敦化市土地整理中心主任)等4人政务记过处分;分别给予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韩宇光(时任省国土厅副厅长),时任省国土厅土地开发整理处处长吕海臣(退休,与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建设问题合并处理)等3人政务警告处分;对1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

四、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建设问题。2007年1月、2月和2009年7月,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先后3次违规为珲春市瑞丰矿业有限公司30万吨煤矿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提供虚假证明,原省环保厅在该项目评审和验收过程中把关不严,原省国土厅、珲春市在瑞丰矿业有限公司采矿证核发过程中把关不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综合管理处处长崔圣勋(离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时任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黄宝山(退休),延边州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苏庆良(时任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时任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赵洪明(提前离岗)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分别对4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

五、查干湖保护区违规开展旅游活动,以污染治理名义建设旅游交通设施问题。2008年8月至2014年12月,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建设6个旅游景点。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查干湖渔场以建设污染拦截整治工程名义,在查干湖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违规建设公路1800米及桥梁300米并通车;2015年12月,松原市环保局对该工程违规进行环评备案,保护区管理局对该工程违规行为监管不力。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渔场场长,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党务负责人、局长闫来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时任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姜振(退休),松原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焦洪学(时任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松原市环保局调研员屠长青(时任松原市环保局副局长)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

六、辽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问题。2013年至2017年,辽源市、四平市、公主岭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辽河污染防治工作重部署、轻落实,市直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执行水污染防治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导致辽河流域水质恶化严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凯明(时任四平市副市长),辽源市委老干部局调研员谭海(时任辽源市副市长),四平市政协办公室调研员杨洪波(时任公主岭市市长)、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正处级干部张志勇(时任双辽市市长)等5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吴宏韬(时任辽源市副市长),辽源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辽源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张凤林(时任辽源市龙山区区长),辽源市工信局局长李晓东(时任辽源市西安区区长),四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双辽市委书记侯川(时任四平市铁西区区长),梨树县委副书记、县长郭志勇(时任四平市铁东区区长),四平市政协台港澳侨联络委员会副调研员陈志涛(时任梨树县委副书记、县长),时任双辽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忠源等17人党内警告处分;分别对10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

七、伊通河、饮马河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问题。2014年至2017年,长春市政府及住建部门对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推进缓慢,配套管网工程建设严重滞后,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突出,入河排污口监管不力,长春长江路开发区、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量工业污水排入伊通河、饮马河。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长春市副市长孙亚明(退休)党内警告处分;分别给予时任长春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主任金辉,长春市城建委副主任周洪亮(时任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副主任)等2人政务记过处分;分别给予长春市政协副主席孙英利(时任长春市绿园区委书记),长春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主席孙彦鹏(时任长春长江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长春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王宪奎(时任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前期部部长),农安县环保局环评科科长周岩(时任农安县环境监察大队队长),时任榆树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队长崔玉东,时任德惠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队长孙斌等6人政务警告处分;分别对4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

八、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1.长春市双阳区政府、原九台市政府及净月开发区管委会、莲花山开发区管委会对石头口门水库、新立城水库水源保护区保护重视不够,对违法违规企业、餐饮旅游项目和规模化养殖场长期清理不到位,长春市林业局、原九台市环保局、原九台市国土局在保护区内违规审批项目、换发采砂采矿许可证,水源准保护区双阳区存在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长春市九台区委副书记于海山(时任九台市委常委、副市长),时任双阳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王辅(退休,已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拟与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并案处理),时任长春市环保局双阳分局局长岳怀昆(退休),时任双阳区环境监察大队队长李吉辉,时任长春市环保局净月开发区分局局长侯连有(退休)等5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长春市九台区环境监察大队队长丛军日政务记过处分;分别给予长春市环保局九台分局副局长李英武(时任九台市环保局副局长),长春市环保局净月开发区分局副局长包清华(时任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副局长兼环境监察大队队长),净月开发区农业水利局局长林岩(时任净月开发区新湖镇党委书记、镇长),长春市园林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向阳(时任长春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长春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科技产业处处长、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侯希刚(时任长春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等6人政务警告处分;分别对5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

2.吉林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规审批建设旅游休闲设施,对推进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的第六供水厂和水源管线工程重视不够、推进不力,存在慢作为问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住建厅副厅长魏连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任吉林市副市长,已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拟与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并案处理);给予时任吉林市副市长崔振吉党内警告处分(已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拟与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并案处理);分别给予吉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莉(时任吉林市副市长),时任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高洪宇,时任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商明国,时任吉林市市政公用局副局长何冶,时任吉林市水务集团总经理孙大军,时任吉林市环境监察支队队长闫福贵,吉林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处长赵刚(时任吉林省河道管理处处长)等7人政务警告处分;分别对2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

九、全省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和环境风险突出问题。省住建厅对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重视不够、部署推进不力、监督指导不到位。截至2017年8月,全省55个生活垃圾处理场中有30个未达到国家无害化等级评价标准。2016年6月,省住建厅虚报2015年度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实际的59.54%虚假提高到84.70%,以数字掩盖问题;全省33处老旧垃圾处理场有20处未按要求完成改造;非正规垃圾堆放点1184个,漂浮垃圾30处;全省有48座城市生活垃圾场渗滤液处理设施不完善,截至2017年4月,尚有36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未完成整改。长春市、吉林市、白山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严重污染环境。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长春市副市长王学战(退休,与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并案处理)开除党籍处分,按正科级重新确定退休待遇;给予时任省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袁忠凯(退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省政府参事秦福义(时任省住建厅党组书记、厅长),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王库(时任白山市副市长),时任长春市市容环卫局局长韩志斌(退休),时任白山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郁家林(退休)等4人党内警告处分;分别给予时任省住建厅城建处处长甘茂东,吉林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树祥(时任吉林市龙潭区副区长)等2人政务记过处分;对1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

十、松原市生活垃圾随意处置,污染严重问题。2013年4月、2014年3月,因异味扰民严重,松原市江南、江北垃圾处理场先后被迫停止运行。2014年3月,松原市政府、松原市市容局违规租用土地作为生活垃圾临时填埋场,由于防渗处理不到位,导致垃圾渗滤液渗入地下,严重污染环境。2017年8月,松原市政府对生活垃圾临时填埋场的污染问题整改处置不力,造成渗滤液二次污染,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韩良(时任松原市副市长),松原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晓君(时任松原市市容局党组书记、局长),松原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曲平(时任松原市市容局局长),松原市市容局垃圾无害化处理管理科科长陈晓春(时任松原市垃圾无害化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经理),松原市市容局科员赵春雨(时任松原市垃圾无害化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等5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民进松原市委副主委、松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李锐(时任民进松原市委副主委、松原市市容局副局长)政务记过处分。

十一、燃煤锅炉污染整治不力,冬季排放问题突出。

1.2014年至2017年,原省质监局未有效执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全省质监部门违规注册审批新增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1570台,截至2018年9月30日,吉林市、白山市、延边州违规注册审批新增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尚未整改到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继武(时任省质监局副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郭忠强(时任省质监局副局长),时任吉林市质监局局长游占明,时任白山市质监局局长黄春海,敦化市委书记刘岩智(时任延边州质监局局长)等4人党内警告处分。

2.原省环保厅推进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和升级改造不力,截至2017年8月,全省尚有737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非电燃煤锅炉未完成除尘改造。全省锅炉排放指标严重超标企业主要集中在长春市、吉林市、松原市,并且上述3个地区污染物抽测不达标、尚未完成20蒸吨以上非电燃煤锅炉脱硫、除尘升级改造的锅炉数量较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时任吉林市环保局局长于仲秋,时任松原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房华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孙铁(时任省环保厅副厅长)政务记过处分。

十二、执行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弄虚作假问题。2012年9月、2015年7月,省工信厅、磐石市政府在明知吉林恒联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违规通过该公司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初审、复核并报国家工信部,致使该公司通过国家工信部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该公司落后产能未被淘汰。2012年10月,吉林市工信局、磐石市经济局违规为该公司改建450立方米高炉生产钢铁项目备案。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时任省工信厅副厅长张毅(退休),时任省工信厅原材料工业处处长申建东(退休)党内警告处分;分别对4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

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以通报的典型案例为镜鉴,吸取深刻教训,清醒认识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压力,严守纪律规矩;要举一反三,准确把握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要害部位和关键环节,忠诚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和职责;要敢于担当,严格监督执法,严厉整治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治责任,坚决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坚决落实生态文明重大部署和生态保护重要任务,坚决打好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违纪违法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持续形成警示震慑,为我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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