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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完善矿区和堆料场扬尘控制措施
检查露天原矿堆场和矿石装卸环节是否尽可能封闭,防止堆场风蚀产生扬尘;检查露天矿区、矿石运输道路是否完善扬尘防治措施。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露天矿区、矿石运输道路是否配备降尘设施(如喷淋管线、洒水车、雾炮机等);二是检查露天原矿堆场和矿石装卸环节是否采取有效防尘抑尘措施(如防尘网、喷淋管线、雾炮机等)。
(6)是否按规定实施矿山生态恢复措施
检查磷矿是否依法制定了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是否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二是地下开采型矿山检查矿井回填区是否进行回填;三是检查生态复绿修复的地方是否栽种绿色植物。
5.2 磷化工企业
5.2.1 磷肥企业
5.2.1.1 排查内容
(1)核查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法人,地址,经纬度,生产规模,主要产品,生产工艺等。
(2)检查企业生产情况
(3)检查企业废水产生环节
(4)检查各产生废水环节废水收集情况
(5)检查企业生产废水回用或处理排放情况
(6)检查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7)检查废水排放情况
(8)检查厂区雨污分流情况
(9)检查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情况
(10)检查厂区环境管理情况
(11)检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防范措施
(12)检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情况
5.2.1.2 排查重点
(1)是否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检查是否建设了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检查方法:一是对照环评文件核实企业是否需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二是检查需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是否建设废水收集装置、加药装置(加药泵、加药池等)、沉淀装置(斜管沉淀池、辐流池、平流池等)、泥水分离装置(板式压滤机、叠螺机等);三是检查需调节pH 的废水处理工艺,是否建设 pH 调节池(石灰水池、碱液池等);四是查看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确定被检查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检查重点排污单位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2)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生产废水需处理外排的磷肥企业,检查其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企业各涉水环节生产废水和受污染初期雨水是否可以全部收集,并可输送至污水处理站;二是检查需调节 pH 的废水处理工艺,pH 调节池内是否有碱液或石灰水,使用 pH 试纸检测,pH 值是否符合废水处理要求;三是检查絮凝沉淀池是否有絮凝沉淀污泥;四是检查絮凝剂加药间是否有堆存的絮凝剂固态粉剂,加药池内是否有溶解的絮凝剂溶液,絮凝剂加药泵是否能正常开启并将溶解后的絮凝剂溶液投加到絮凝沉淀池内;五是检查污泥压滤装置是否能正常开启,能否将絮凝沉淀污泥压滤脱水;六是检查厂区各污水管线和污水处理站各设施之间连接管线,是否正常连接,无旁路、三通、暗管、渗坑和渗井等;七是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在线监测设施是否开启,监测样品采样输送管线是否连接正常,无违规设置的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处理监测样品的中间环节,分析标样是否在有效期内,监测分析参数是否正常,无擅自修改、干扰问题。
(3)外排废水是否达标
检查磷肥企业外排废水是否符合《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检查方法:一是观察外排废水水质清澈度,检查水体中是否有未完全沉淀的悬浮物经废水排口外排;二是检查重点排污单位历史在线监测数据,查看是否存超标排放情况;三是排入下游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排放标准中的间接排放标准;四是使用总磷便携检测管对外排水样进行快速检测,如检测结果超标严重,详实记录显示浓度,拍摄检测管与比色卡对比照片和现场排污口照片,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其外排水进行采样检测。
(4)是否进行雨污分流
检查磷肥企业废水收集、处理、回用是否符合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治、分质回用的原则。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厂区污水回用或收集处理管网是否走向清晰,标识明显,且全部封闭输送;二是检查厂区是否建设有专用雨水管网,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无连接处,无生产废水流入。
(5)是否完善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初期雨水收集管网和收集池,收集后的初期雨水是否能输送至生产系统使用或导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厂区有无初期雨水收集池;二是检查厂区有污染风险的区域雨水管网是否连接入初期雨水收集池;三是检查初期雨水可否靠重力或采取足够动力输送方式流入收集池;四是检查初期雨水收集池内有无抽水泵等设施,将收集后的污染雨水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五是核实厂区面积和季节雨水深度,计算初期雨水池容量大小是否满足下雨时前 15min 收集污染雨水的需求;六是检查是否设置雨排口阀门,日常处于关闭状态,并可根据雨量及时开启,排放未受污染雨水。
(6)厂区环境管理是否规范
检查企业生产厂区是否实现规整、规范,液态物料生产区和储存区是否使用密闭罐,并确保罐体无渗漏,固体原料堆存场所是否完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物料输送过程中是否进行全密闭无遗洒、无跑冒滴漏等。排污口设置是否满足规范技术要求。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硫酸罐区、氨罐区、磷酸罐区等储罐是否密闭,罐体无渗漏;二是检查矿石原料、固体废物堆场有无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厂区内无明显扬尘;三是检查固体物料输送设备是否进行全密封,作业区无明显粉尘污染;四是检查液态物料、生产废水等液体输送过程中,各类管道是否锈蚀滴漏,各接口阀门是否跑冒滴漏;五是检查排污口是否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是否安装有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7)其他环境问题
除检查以上重点环节,还需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完善情况,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稳定达标。企业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完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否按规范贮存处置。
检查方法:一是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大气在线监测数据,核实是否稳定达标排放;二是检查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集气罩、布袋除尘器等)是否正常运行,废气全部收集处理,未散排;三是检查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报告;四是检查是否修建突发环境应急池;五是检查硫酸罐区、氨罐区、磷酸罐区等储罐区是否建设围堰,围堰是否符合要求;六是检查事故应急池内容量大小,是否满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收集事故废水的需求;七是检查是否设置事故应急阀门且处于常闭状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打开阀门将事故废水存入事故应急池;八是检查该企业危险废物是否配套建设贮(暂)存间,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是否设置有标识标牌,有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危险废物转移台账,查看转移台账核实贮存时间是否符合不得超过一年的要求。
5.2.2 含磷农药企业
5.2.2.1 排查内容
(1)核查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法人,地址,经纬度,生产规模,主要产品,生产工艺等。
(2)检查企业生产情况
(3)检查企业母液产生情况
(4)检查企业母液回收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5)检查企业母液副产工业盐产生情况
(6)检查废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7)检查废水排放情况
(8)检查厂区雨污分流情况
(9)检查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情况
(10)检查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5.2.2.2 排查重点
(1)是否建成母液回收处理设施
检查含磷农药生产企业是否建设与原药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双甘膦、草甘膦母液回收处理设施(回收氯化钠和磷资源)。
检查方法:一是核实企业生产工艺,是否配套母液回收处理工艺;二是检查厂区生产设施,是否建设了相应的母液回收处理设施,如膜装置、氧化装置(焚烧法、高温氧化法、中温氧化法、低温氧化法)、提盐装置等;三是检查母液处理环节是否有副产工业盐产生,工业盐收集场所是否规范;四是核算母液处理设施的设计能力,是否与原药生产能力相匹配(母液产出系数:甘氨酸法合成草甘膦过程中产生草甘膦母液 4.2-4.6(吨/吨产品);IDA 法生产草甘膦过程中,双甘膦合成工段产生的双甘膦母液 5.27(吨/吨产品),草甘膦合成工段产生的草甘膦母液 5.767(吨/吨产品))。
(2)母液回收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检查含磷农药企业母液回收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副产工业盐是否能够正常产出,母液处理后的废水是否进入后端污水处理系统并达标排放。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母液回收处理设施是否在运行,生产环节产生的母液是否可以正常导入母液回收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二是通过副产工业盐生产台账和销售合同检查母液回收处理设施后端是否有副产工业盐正常产出;三是检查母液回收处理设施处理过后的废水,是否进入后端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3)是否进行雨污分流
检查含磷农药生产企业废水收集、处理、回用是否符合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治、分质回用的原则。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厂区污水回用或收集处理管网是否走向清晰,标识明显,且全部封闭输送;二是检查厂区是否建设有专用雨水管网,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无连接处,无生产废水流入雨水管网。
(4)是否完善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初期雨水收集管网和收集池,收集后的初期雨水是否能输送至生产系统使用或导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厂区有无初期雨水收集池;二是检查厂区有污染风险的区域雨水管网是否连接入初期雨水收集池;三是检查初期雨水可否靠重力或采取足够动力输送方式流入收集池;四是检查初期雨水收集池内有无抽水泵等设施,将收集后的污染雨水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五是核实厂区面积和季节雨水深度,计算初期雨水池容量大小是否满足下雨时前 15min 收集污染雨水的需求;六是检查是否设置雨排口阀门,日常处于关闭状态,并可根据雨量及时开启,排放未受污染雨水。
(5)其他环境问题
除检查以上重点环节外,含磷农药企业还需检查是否完善后端污水处理设施,重点排污单位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是否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是否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设施。同时还应检查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是否符合规范。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该企业是否建设后端污水处理设施,且能够正常运行,外排废水达标排放。含磷农药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排入下游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与协议标准(企业与污水处理厂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中较严格的标准限值;二是查看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确定被检查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核实重点排污单位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三是检查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报告;四是检查是否修建突发环境应急池;五是检查生产罐区是否修建事故围堰、事故截流沟等;六是检查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查看重点排污单位大气在线监测设施和历史监测数据,核实废气是否稳定达标排放;七是检查该企业危险废物是否配套建设贮(暂)存间,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是否设置有标识标牌,有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危险废物转移台账,查看转移台账核实贮存时间是否符合不得超过一年的要求。
5.2.3 黄磷企业
5.2.3.1 排查内容
(1)核查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法人,地址,经纬度,生产规模,主要产品,生产工艺,磷炉变压器容量等。
(2)检查企业生产情况
(3)检查企业各生产环节废水收集情况
(4)检查企业磷渣水处理情况
(5)检查企业泥磷处理情况
(6)检查废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7)检查废水排放情况
(8)检查厂区雨污分流情况
(9)检查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情况
5.2.3.2 排查重点
(1)是否有含元素磷废水外排
检查黄磷企业是否按照《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 产业〔2008〕第 17 号)要求含元素磷废水实现零排放。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电炉磷渣水淬环节废水是否有效收集处理,不外排;二是检查受磷槽含磷蒸汽冷凝水或精制槽漂洗水是否有效收集处理,不外排;三是检查企业泥磷是否有效收集处理,不外排;四是检查泥磷处理环节产生的废水是否有效处理回用,不外排;五是检查黄磷废气和各环节尾气净化水是否有效收集处理回用,不外排;六是检查企业生产厂区、物料储存区、成品存放区的地面冲洗水是否有效收集处理,不外排;七是检查黄磷产品包装用水、水封储存用水是否有效收集处理,不外排。
(2)是否采取防范黄磷流失措施
检查企业是否已杜绝黄磷原料、含磷废渣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行为,存放黄磷产品、含磷原料、含磷废渣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是否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黄磷企业生产厂区地面是否进行硬化,避免含元素磷废水渗入地下;二是检查磷渣卸料口是否设置防流失收集围堰;三是检查磷渣贮存场所地面是否进行防渗处理,是否修建防流失围堰;四是检查泥磷贮存场所地面是否进行防渗处理,是否修建防流失围堰;五是检查泥磷处理处置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六是贮磷区、受磷槽、精制槽、沉降槽、计量槽、粗磷贮槽及储罐等整个作业区是否设置围堰;七是泥磷回收池、水淬池、废水收集池、循环收集池是否加盖并配备尾气回收及处理设施(如碱洗等);八是检查是否建设电炉尾气净化装置(如吸附等)。
(3)是否进行雨污分流
检查黄磷生产企业废水收集、处理、回用是否符合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治、分质回用的原则。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厂区污水回用或收集处理管网是否走向清晰,标识明显,且全部封闭输送;二是检查厂区是否建设有专用雨水管网,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无连接处,无生产废水流入雨水管网。
(4)是否完善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初期雨水收集管网和收集池,收集后的初期雨水是否能输送至生产系统使用或导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厂区有无初期雨水收集池;二是检查厂区存在污染风险的区域雨水管网是否连接入初期雨水收集池;三是检查初期雨水收集池是否建设在厂区地势低处,初期雨水可否靠重力或采取足够动力输送方式流入收集池;四是检查初期雨水收集池内有无水泵等设施,将收集后的污染雨水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五是核实厂区面积和季节雨水深度,计算初期雨水池容量大小是否满足下雨时前 15min 收集污染雨水的需求;六是检查是否设置雨排口阀门,日常处于关闭状态,并可根据雨量及时开启,排放未受污染雨水。
(5)其他环境问题
检查企业电炉是否满足《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 产业〔2008〕第 17 号)要求,不属于淘汰炉型。检查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设施等。同时,还应检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是否稳定达标排放,磷炉尾气能源化或资源化回收利用率是否达 90%以上,并不得直接燃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是否符合规范。
检查方法:一是核实企业黄磷装置电炉变压器容量大小,是否符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单台装置在 7200~10000(不含)千伏安的,尾气和炉渣能否实现全部综合利用;二是检查精制槽、沉槽、折流池是否密封处理并设置抽气处理设施;三是检查黄磷生产装置的作业场所及贮存区是否按规范设置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和污染事故风险警示牌;四是检查企业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五是检查是否按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措施;六是检查厂区是否建设洒水降尘等扬尘控制设施;七是检查各设备设施、管道等是否按规定采取泄露检测、动静密封点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八是检查企业各废气排口是否进行了尾气处理,且不是直接燃烧;九是检查企业的固体废物是否按照固体废物贮存管理规范采取了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十是检查该企业危险废物是否配套建设贮(暂)存间,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是否设置有标识标牌,有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危险废物转移台账,查看转移台账核实贮存时间是否符合不得超过一年的要求;十一是查看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确定被检查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核实重点排污单位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十二是检查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是否稳定达标排放。
5.3 磷石膏库
5.3.1 排查内容
(1)核查磷石膏库基本情况
库容,建设年限,所属公司,地址,经纬度,排堆方式,设计单位,防渗体系采用方式等。
(2)检查地下水监测井建设情况
(3)检查地下水监测情况
(4)检查监测台账建立情况
(5)检查渗滤液收集回用或处理情况
(6)检查拦洪排洪设施建设情况
(7)检查已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处理措施
(8)检查磷石膏库扬尘防治情况
(9)检查磷石膏库生态复绿情况
(10)检查磷石膏综合利用情况
5.3.2 排查重点
(1)是否建设地下水监测井
检查磷石膏库是否已设置监测井监控渗滤液对地下水的污染情况。
检查方法:一是查看磷石膏库地形图,是否标注了地下水监测井;二是按照地形图标注,实地检查磷石膏库是否建设了至少三类地下水监测井。
(2)地下水监测井是否规范
检查磷石膏库是否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周边至少设置了三类地下水监测井。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上游污染对照监测井是否处于磷石膏库来水或地势上游,点位监测数据能否代表上游环境对照情况;二是检查横向污染扩散井是否处于磷石膏库横向地下水污染扩散范围方向,点位监测数据能否代表污染物横向扩散情况;三是检查下游污染物监视监测井是否建设在磷石膏库下游,点位监测数据能否代表下游环境受污染情况;四是查看监测报告历史数据,通过监测数据变化判断点位设置是否合理。
(3)是否按规定进行地下水监测
检查磷石膏库是否按要求定期对地下水进行监测,监测项目是否齐全。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监测报告是否满足每 3 月一份的要求;二是检查每份监测报告里是否对每个上游、横向、下游三类监测井都进行了监测;三是检查每份监测报告里每个监测井的监测项目都包括 pH值、磷酸盐、氟化物等。
(4)是否规范建设地下水监测台账
检查磷石膏库是否按规范建立了详细的监测台账。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磷石膏库监测记录档案里是否有监测台账;二是检查监测台账内是否规范记载了每季度每个监测井的各项数据。
(5)渗滤液是否有效收集处理
检查磷石膏库的渗滤液是否有效收集,收集的渗滤液是否全部回用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磷石膏库地势走向下游,是否建有渗滤液收集池;二是检查磷石膏库边沟,水流走向,产生的渗滤液是否全部流入了渗滤液收集池,未造成渗滤液外流;三是检查外排的渗滤液是否进行处理,可使用总磷便携检测管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超标严重,详实记录显示浓度,拍摄检测管与比色卡对比照片和现场排污口照片,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其外排水进行采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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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共提出1个年度工作目标和9方面重点任务。《行动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等内容。其中,工作目标要求2025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AOI达标率)为98%,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国能铜陵电厂二期2×100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详情如下: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能铜陵电厂二期2×100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国家能源集团安徽能源有限公司:《国能铜陵电厂二期2×100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6月5日,宁夏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文件指出,积极招引动力电池、风机叶片、光伏组件等“新三样”及算力服务器等拆解回收利用项目,鼓励发展“互联网+回收”模式,强化全链条数字化监管,推进循环经济产业与合规化、标准化服务体系深
众所周知,垃圾发电厂除了可以通过垃圾焚烧发电,还能进行循环利用,渣制砖、水回用,多余的热气还能供热。但大家看到的并非全部。实际上,垃圾焚烧发电厂不仅在垃圾处理领域优势显著,在资源循环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也蕴含着巨大潜力。值此第53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小编将从水、气、电三
6月19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庄军等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大企业自主碳核查和近零碳工厂、园区建设的政策扶持的建议》做出答复。其中指出,聚焦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制定出台《常州市近零碳园区和近零碳工厂试点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明确我市近零碳园区、近零碳工厂建设任务。制定《常州市近
展会主题生态环境智慧监测创新助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活动亮点国家级生态环境监测产业专题博览会国家权威部门指导策划全国省级监测协会协同举办全国省市体制内外专业观众国内唯一环境监测主题博览会对接粤港澳大湾区链接全球环境监测市场基本信息展会时间:2025年11月24-26日展会地点:深圳会展中心(福
近日,中环水务所属中节能淇县水务有限公司获评国家生态环境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截至目前,中环水务已有2家单位获评国家生态环境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在2025年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期间,共接待参访公众近1000人次。此项荣誉的获得,既是对淇县公司多年生态文明宣传教
6月1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下达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根据通知,此次合计补助419005万元,主要集中在内蒙古、云南、新疆等地。通知要求,电网企业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按月将相关资金拨付至已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清单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等发电项目,并
6月17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到,对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微信公众号6月17日消息显示,张大伟同志已任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司长。公开资料显示,张大伟,男,1978年8月生,汉族,山东荣成人,2005年12月入党,2007年1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毕业,工学博士,研究员。历任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主任、北京
6月1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下达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根据通知,此次合计补助419005万元,主要集中在内蒙古、云南、新疆等地。通知要求,电网企业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按月将相关资金拨付至已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清单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等发电项目,并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17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文件明确,对新
全球性的水资源解决方案平台日程★边会日程*温馨提示:会议地点为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国际会议中心组织机构主办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支持单位世界水理事会(WWC)国际水协会(IWA)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河海大学先进分离膜全国重点实验室承办单位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青岛市商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近期,南京市江心洲污水处理厂实现光伏并网,在满足厂区近20%用电需求的同时,平均每天还能向社会输送8000千瓦时清洁电力。2025年年内,八卦洲污水处理厂、城南污水处理厂三期、铁北污水处理厂三期等都将利用厂区屋面、池顶、绿地等空间部署光伏组件,累计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将达
6月17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2025年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建议公告。总体而言,浙江省已基本形成了焚烧、填埋、协同处置、综合利用等多措并举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高于危险废物产生量,特别是废活性炭、废包装物、铝灰渣、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废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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