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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磷”排查整治技术指南

2019-08-22 09:5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三磷清洁生产生态环境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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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渗滤液收集池和回水池是否规范

检查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是否设置防止渗滤液渗漏或外溢的设施。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渗滤液收集池和回水池周边是否满足无渗滤液外渗和下渗要求;二是检查磷石膏库建设设计文件里,渗滤液收集池和回水池是否进行了防渗,防渗材料和防渗系数是否满足要求(当采用天然基础层为防渗层时,地基土渗透系数 k≤1.0×10-7cm/s 且厚度不小于 1.5m;当采用复合防渗层时,防渗层的防渗性能应相当于渗透系数 1.O×10-7 cm/s 和厚度 1.5m 的粘土层);三是估算渗滤液收集池和回用水池大小,是否能满足渗滤液储存水需求,枯水期能否保证正常的生产用水,洪水期能否容纳磷石膏库设防标准的一日洪水总量且库容不低于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的库容;四是检查渗滤液回用管线,管道是否可正常使用,无破损或堵塞现象。

(7)拦洪排洪设施是否规范

检查磷石膏库周边及磷石膏堆积体与山体连接部位是否设置导流渠、截洪沟、排洪沟等拦洪排洪设施。

检查方法:一是巡检磷石膏库周边是否建设有排洪沟;二是检查排洪沟是否将磷石膏库与周边的山体进行分隔;三是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磷石膏垮塌掩埋排洪沟的现象;四是估算截洪沟断面尺寸,能否确保在雨水季节防止雨水进入磷石膏库。

(8)地下水是否受到影响

检查磷石膏库、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排洪沟等是否完善防渗措施,地下水监测是否稳定达标。

检查方法:一是使用总磷便携检测管检测各横向污染扩散井,下游污染监视监测井地下水总磷浓度;二是检查监测台账和监测报告的监测数据,核实地下水是否未受影响。

(9)严重影响地下水的是否采取措施

检查防渗系统出现故障,已发生渗漏,地下水环境受污染的磷石膏库,是否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发生渗漏的磷石膏库是否制定整改措施或整改方案;二是检查现场所采取的防渗补救工程措施是否满足既定方案;三是检查采取措施前后的监测报告台账,判断地下水污染情况是否得到有效改善。

(10)是否落实磷石膏库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检查磷石膏库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完善。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磷石膏库作业区是否配置了抑尘喷淋管线和防尘网等防尘措施;二是检查磷石膏库非作业区是否已全部板结,无扬尘产生;三是检查磷石膏库非作业区未板结的磷石膏是否采用防尘网、覆膜或其他措施避免扬尘产生;四是检查是否配置了洒水车并定期对磷石膏库进出库道路、作业区域等易产生扬尘的地点进行洒水抑尘。

(11)是否进行生态复绿措施

检查闭库的磷石膏库是否采取生态复绿措施。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闭库的磷石膏库是否编制生态恢复方案;二是检查闭库的磷石膏库是否按照生态恢复方案进行覆土植绿。

(12)是否进行磷石膏综合利用

检查企业是否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处置磷石膏。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磷石膏库进出库台账,磷石膏入库堆存量是否逐年递减;二是检查磷石膏资源化利用方案,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磷石膏;三是检查后端磷石膏综合利用装置,查看磷石膏利用产品生产记录及出厂台账。

(13)其他环境问题

检查磷石膏库是否完善应急防范措施。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企业是否根据建设规模和实际运行情况,组织编制科学的、具有操作性的事故应急预案;二是检查磷石膏库是否有检查维护、隐患排查、事故处理等记录;三是检查是否进行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演练。

6 整治要点

6.1 磷矿

6.1.1 关停取缔要求

关停取缔存在下列情形的磷矿: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内采矿;在重要道路、航道两侧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可视范围内进行景观破坏明显的露天开采。

6.1.2 整治规范要求

(1)涉水整治要点

矿井水(地下开采型磷矿)或矿坑积水(露天开采型磷矿)、弃渣(土)场或尾矿库淋溶水(渗滤液)、地坪冲水收集设施完善,做到“应收尽收”,经废水循环处理利用系统处理后尽量回用。有外排含磷废水的重点排污单位,排口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监测指标须含总磷、总固体悬浮物)并联网,实现达标排放。磷矿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的,出水磷酸盐(以 P 计)浓度不得超过 0.5mg/L;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的,出水磷酸盐(以 P 计)浓度不得超过 1mg/L。当地有更严格标准的,从其规定。

(2)涉气整治要点

勘探、采矿及选矿作业中所用设备应配备粉尘收集或降尘设施;厂区配备洒水车,矿石和矿渣运输道路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增加遮盖措施;需配备储矿场所的,应将储矿场所设置半封闭式结构并配备喷淋管线;建立洒水喷淋记录台账;进出矿区位置建设车辆清洗装置。

(3)矿山生态恢复整治要点

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的规定,做好弃渣(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等区域的生态恢复。

6.1.3 改造提升要求

在矿石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石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建设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和管理信息数字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满足《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的要求。

6.2 磷化工企业

6.2.1 磷肥企业

6.2.1.1 关停取缔要求

关停取缔存在下列情形的磷肥生产企业: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未实现硫铁矿制酸副产的矿渣全部回收利用;未配套规范的磷石膏堆场;磷石膏利用率未达到年产生量的 15%。

6.2.1.2 整治规范要求

(1)涉水整治要点

初期雨水等污染雨水收集处理:厂区实现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管网完善,能有效收集有污染风险的区域初期雨水;初期雨水收集池至少能容纳下雨时前 15min 初期雨水,具有切换设施,能够顺利导入污水处理系统。

消除“跑冒滴漏”:采用明管输送液态物料和污水,定期排查“跑冒滴漏”情况,发现管道老化破损及其带来的“跑冒滴漏”情况,应及时处置。液态物料的生产区或储存区,应设施围堰等泄露收集设施,并防止物料泄露进入雨水管网。

生产废水达标排放改造:生产废水鼓励回用,磷复肥企业正常生产时污水尽量做到封闭循环,确需排放时须经处理后达到《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2011)后排放。重点排污单位排口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监测指标须含总磷、总固体悬浮物)并联网。

(2)涉气整治要点

有组织排放改造:按规定建设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实现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排放标准要求,以及其他地方政府要求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改造:采取合理措施,减少物料传输遗洒和无组织排放,在易产生粉尘的工段应设置废气收集设施,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危废和应急管理整治要点

危险废物管理: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应急管理: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池容量应满足环评和应急预案要求。

(4)其他整治要点

湿法磷酸生产装置应配套建设氟回收装置和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

6.2.1.3 改造提升要求

磷肥企业应做好全厂水系统统筹管理,力争实现废水不外排。做好污染界区防渗,污染介质输送管线走管廊,由于空间原因确实无法实现的,应设置管道沟。加大科研投入,力争实现智能化、数字化工厂管理。

6.2.2 含磷农药企业

6.2.2.1 关停取缔要求

关停取缔存在下列情形的含磷农药生产企业:有效成分含量低于 30%草甘膦水剂的含磷农药生产装置。

6.2.2.2 整治规范要求

(1)涉水整治要点

初期雨水等污染雨水收集处理:厂区实现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管网完善,能有效收集全厂区初期雨水;初期雨水收集池至少能容纳下雨时前 15min 初期雨水,具有切换设施,能够顺利导入污水处理系统,外排雨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要求。母液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应建设与含磷农药产能规模相匹配的含磷母液回收装置并正常运行,含磷母液回收处理工艺不能只包含蒸发工艺,须配套氧化设施。高温焚烧装置需配备二燃室,保证焚烧烟气在≥1100℃下停留超过 2s,焚烧产物热烧减率<5%。

消除“跑冒滴漏”:采用明管输送液态物料和污水,定期排查“跑冒滴漏”情况。发现管道老化破损及其带来的“跑冒滴漏”情况,应及时处置。液态物料的生产区或储存区,应设施围堰等泄露收集设施,并防止泄露物料进入雨水管网。

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改造:需建设或排入专门的污水处理系统(至少应包括物化+生化处理工艺),实现达标排放。有外排含磷废水的重点排污单位,排口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监测指标须含总磷、总固体悬浮物)并联网,实现达标排放。含磷农药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的,出水执行一级标准,有机磷农药(以 P 计)浓度不得检出;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的,出水执行二级标准,有机磷农药(以 P 计)浓度不得超过 0.5mg/L;排入下游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与协议标准(企业与污水处理厂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中较严格的标准限值。《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按新标准执行,当地有更严格标准的,从其规定。

(2)涉气整治要点

有组织排放改造:按规定建设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实现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以及其他地方政府要求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改造:采取合理措施,减少物料传输遗洒和无组织排放,在易产生粉尘的工段应设置废气收集设施,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其他整治要点

含磷农药母液严禁用于生产草甘膦水剂。

草甘膦(甘氨酸法)生产过程中氯甲烷回收(或综合利用)率不低于 90%。副产工业盐应满足《草甘膦副产工业盐 第 1 部分:氯化钠》(HG/T5531.1-2019)、《草甘膦副产工业盐 第 2 部分:粗品焦磷酸钠》(HG/T5531.2-2019)、《草甘膦副产工业盐 第 3 部分:磷酸氢二钠》(HG/T5531.3-2019)的要求。

各类废液、废渣等(包括草甘膦母液、废水处理产生的含磷污泥、废活性炭、农药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6.2.2.3 改造提升要求

甘氨酸法原药收率不低于 75%,IDA 法原药收率不低于 75%,磷元素综合利用率不低于 90%,氯化钠回收率不低于 85%;为保证有机磷充分去除,母液处理工艺须达到如下技术要求:①采用多效蒸发回收母液中的氯化钠,需采用膜分离、催化降解或组合工艺等有效手段降低多效蒸发液中的有机磷含量;②采用化学沉淀法回收母液中的磷酸钙盐,需通过前处理或后处理降低磷酸钙盐中的有机磷的残留;③采用冷却结晶法回收母液中的磷酸盐,须采用催化氧化工艺分解结晶母液中的有机磷。为保证回收盐的纯度,母液中回收磷酸盐,须采用膜分离或多效蒸发等工艺降低磷酸盐中氯化钠含量。采用膜分离工艺除盐,需采用多级膜分离。草甘膦企业应做好全厂水系统统筹管理,力争实现废水不外排。加大科研投入,力争实现智能化、数字化工厂管理。

6.2.3 黄磷企业

6.2.3.1 关停取缔要求

淘汰取缔有下列情形的黄磷企业或装置:位于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 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铁路干线及重要地下管网两旁 1 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 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单台产能 5000 吨/年以下及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依法责令停产有下列情形的黄磷企业或装置:未建设含磷污水处理系统的,尾气综合利用率低于 90%和炉渣不能够实现全部综合利用的;生产界区内未建设泥磷回收装置的;未实现含元素磷废水零排放。

6.2.3.2 整治规范要求

(1)涉水整治要点

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改造:电炉高温炉渣淬渣水、受磷槽含磷蒸汽冷凝水、精制槽漂洗水、泥磷回收装置产生的含元素磷废水、元素磷生产区地面冲洗水、黄磷尾气净化处理废水、水封用水等含元素磷废水全部收集回用不得外排。

防范黄磷流失:元素磷生产区地面进行防渗、硬化等处理;原料堆存场地加盖。建设淬渣水收集围堰、收集池等收集设施(须进行防渗)。磷渣堆存场所和泥磷暂存场所建设渗滤水收集设施(须进行防渗)。受磷槽、精制槽、循环水槽下部设围堰。受磷槽含磷蒸汽冷凝水、精制槽漂洗水,以及泥磷回收装置中集磷锅、精制锅等含磷废水全部回用。

初期雨水等污染雨水收集处理:厂区实现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沟完善,能有效收集有污染风险的区域初期雨水;初期雨水收集池至少能容纳下雨时前 15min 初期雨水,具有切换设施,能够顺利导入污水处理系统,外排雨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要求。

(2)涉气整治要点

有组织排放放改造:按规定建设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实现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其它炉窑”的排放标准要求。磷炉尾气需满足《黄磷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不得直接燃烧。无组织排放改造:采取合理措施,减少物料传输遗洒和无组织排放,在易产生粉尘的工段应设置废气收集设施,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泥磷贮存槽、淬渣水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气无组织排放。

6.2.3.3 改造提升要求

黄磷企业应做好全厂水系统统筹管理,力争实现废水不外排。黄磷企业应进行产业链延伸,做到黄磷、磷酸盐和磷肥企业一体化,逐步提升完善泥磷回收技术,减少泥磷回收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加大科研投入,力争实现智能化、数字化工厂管理。

6.3 磷石膏库

6.3.1 关停取缔要求

停用存在下列情形的磷石膏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场址不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位于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位于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位于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场址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小于 1.5m。

6.3.2 整治规范要求

(1)涉水整治要点

历史遗留渗漏磷石膏库整治:提出渗漏整改方案,并逐步实施;有效收集外渗渗滤液处理回用或磷酸盐(以 P 计)浓度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要求后排放(地方有更严格标准的,从其规定)。

现有磷石膏库当采用天然基础层为防渗层时,地基土渗透系数k≤1.0×10-7cm/s 且厚度不小于 1.5m;当采用复合防渗层时,防渗层的防渗性能应相当于渗透系数 1.O×10-7 cm/s 和厚度 1.5m 的粘土层。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磷石膏库周边沿地下水流向和污染物扩散方向配备对照井、污染监视监测井、污染扩散监测井等至少三类地下水监测井。一类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上游,作为对照井;第二类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下游,作为污染监视监测井;第三类设在最可能出现扩散影响的贮存、处置场周边,作为污染扩散监测井。

渗滤液收集处理及回用:磷石膏库需配备经过防渗处理的渗滤液收集边沟和收集池,渗滤液收集池应设置防止外溢的设施或措施。渗滤液应尽可能回用,不能全部回用的,应对渗滤液进行处理,确保磷酸盐(以 P 计)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要求后排放(地方有更严格标准的,从其规定)。回水调节池容积至少应满足堆场一日洪水总量,并配备回水计量设施。

拦洪排洪设施建设:建设和完善库区雨污分流设施,减少雨水入库量,严禁其他废水进入磷石膏库区。采取措施提高磷石膏库防排洪能力和坝体稳定性,严防溃坝事故。地下水监测:运行期间和闭库后至少每 3 个月开展一次地下水监测(监测日期均覆盖枯、平、丰水期时段),监测项目需包含磷酸盐、氟化物等。

(2)涉气整治要点

控制扬尘:做好库体绿化。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扬尘排放。堆存时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闭库整治要点

2019 年底前,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磷石膏库和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磷石膏库完成闭库;在 2020 年底前,对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 1km 范围内停用时间超过 3 年的磷石膏库完成闭库,并及时对库区进行生态修复。

(4)其他整治要点

日常管理: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对停用磷石膏库的日常管理,防范污染风险。库区周边环境监控:加强对磷石膏库及下游水质断面的监督性监测,将磷石膏库及下游水质断面环境监测纳入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6.3.3 提升要求

在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开展磷石膏综合利用,实施磷石膏“以用定产”、“产销平衡”、“减量堆存”、“消纳存量”等政策。

磷石膏库渗滤液应做到完全收集回用,收集池和回水池应按《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59-2016)5.4.2 款的要求进行设计。对存量较小已经确认渗漏的磷石膏库,应实施倒库等整治措施,并对原磷石膏库实施生态修复,消除污染。磷石膏库闭库后表面应设置隔水层及覆土层。第一层隔水层为至少 20cm-45cm 厚经压实的粘土层或厚度不小于 0.75mm 的 HDPE 防渗膜,黏土层的渗透系数不应大于 1.0×10-7cm/s;第二层为天然土壤层及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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