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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磷”排查整治技术指南

2019-08-22 09:5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三磷清洁生产生态环境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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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了《长江“三磷”排查整治技术指南》,针对磷矿、磷肥、含磷农药、黄磷和磷石膏库5类重点,按照《实施方案》提出的“三个一批”要求,即以饮用水源地等敏感水体以及人口密集区为重点,以符合行业政策为基准,依法律法规关停取缔一批,消除“三磷”行业重大环境风险;以实现达标排放和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核心,整治规范一批,提高全行业环境管理水平;以推动行业清洁生产和技术进步为导向,改造提升一批,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分别明确了关停取缔要求、规范整治要求和提升改造要求,以及企业各产污治污环节的整治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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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技术指南

前 言

本指南列举了相关法律规范,介绍了磷矿、磷化工企业(磷肥企业、含磷农药企业、黄磷企业)、磷石膏库(以下简称“三磷”)行业环境问题类型,分析了现场排查要点、整治要点和要求。本指南供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和统筹强化监督“三磷”专项工作参考使用。

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为各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而成,代表行业一般技术水平,个别地区由于地域、经济、技术等因素,可能会与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有出入,可根据工作实际酌情使用。

本指南中“4.专项工作依据”所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更新后,以其最新版为准。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组织制定,主要起草单位: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总则

为解决长江经济带磷矿、磷化工企业(磷肥企业、含磷农药企业、黄磷企业)、磷石膏库等“三磷”行业污染重、风险大、严重违法违规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和水体总磷超标问题,按照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整体部署,根据《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实施方案》中涉及的长江经济带江苏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等 7 省(市)“三磷”企业(矿、库)排查整治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仅适用于本指南。

3.1 污泥压滤

指采用机械加压去除污泥中液体的方法,使之形成易于处置的固体物。(《水质 词汇 第三部》(HJ 596.3-2010))

3.2 磷肥企业

指生产磷肥产品的企业。磷肥产品包括过磷酸钙(简称普钙)、钙镁磷肥、磷酸铵、重过磷酸钙(简称重钙)、复混肥料(包括复合肥料和掺混肥料)、硝酸磷肥和其他副产品(氟加工产品等),以及生产磷肥所需的中间产品湿法磷酸。(《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2011))

3.3 初期雨水

指刚下的雨水。一次降雨过程中前 10~20min 降水量。(《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83-2009))

3.4 泥磷

指黄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固体杂质等与磷粘附在一起的无定形乳胶状混合物。(《黄磷生产技术规范》(GB/T 33321-2016))

3.5 磷石膏

指在以磷矿为原料,采用湿法制取磷酸过程中产生的,以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化工副产物。(《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 AQ 2059-2016)

3.6 磷石膏库

指筑坝或利用露天废弃采坑、凹地贮存磷石膏的场所。(《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 AQ 2059-2016)

3.7 渗透系数

指水力坡降为 1 时,水穿过土壤、岩石或其它防渗材料的渗透速度,以 cm/s 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3.8 渗滤液

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贮存、处置过程中渗流出的液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4 专项工作依据

4.1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4.2 规范性文件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第 94 号)

《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370 号)

《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7〕178 号)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规财〔2017〕88 号)

《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28 号)

《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1〕73 号)

《关于推进化肥行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251 号)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 号)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 产业〔2008〕第 17 号)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第 31 号)

《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工信部规〔2016〕318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磷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 2012 年第 3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 1158 号》

《关于开展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57 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第 39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

4.3 标准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水质 词汇 第三部》(HJ 596.3-2010)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DZ/T 0270-2014)

《黄磷生产技术规范》(GB/T33321-2016)

《磷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4-2018)

《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 651-2013)

《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3-2018)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0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 HJ862-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HJ 846.2-2018)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2013)

《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59-2016)

《草甘膦副产工业盐 第 1 部分:氯化钠》(HG/T 5531.1-2019)

《草甘膦副产工业盐 第 2 部分:粗品焦磷酸钠》(HG/T 5531.2-2019)

《草甘膦副产工业盐 第 3 部分:磷酸氢二钠》(HG/T 5531.3-2019)

5 排查指南

排查“三磷”企业时,可参阅被检查对象相关许可和环保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环境污染现状评估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其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水土保持方案等),结合以下排查内容和排查重点对企业环境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排查。

5.1 磷矿

5.1.1 排查内容

(1)核查矿山基本信息

采矿企业名称,法人,矿山地址,经纬度,开采方式,生产规模,是否拥有采矿许可证,是否进行选矿等。

(2)检查矿山及选矿生产情况

(3)检查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4)检查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5)检查废水排放情况

(6)检查矿山扬尘控制情况

(7)检查矿山生态恢复措施

5.1.2 排查重点

(1)是否建成矿井水处理设施

检查企业是否建成矿井水处理设施。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地下开采型磷矿是否建设矿井水收集装置、加药装置(加药泵、加药池等)、沉淀装置(斜管沉淀池、辐流池、平流池等)、泥水分离装置(板式压滤机、叠螺机等);二是检查露天开采型磷矿废水是否完全回用,是否建设废水收集装置、加药装置(加药泵、加药池等)、沉淀装置(斜管沉淀池、辐流池、平流池等)、泥水分离装置(板式压滤机、叠螺机等);三是检查选矿工序是否建设弃渣(土)场、尾矿库或尾砂库淋溶水收集设施。

(2)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检查坑道矿井水、矿坑积水、地表径流水、雨水、淋溶水等各类废水是否有效收集处理,废水处理设施各环节是否正常运行。

检查方法:一是巡查矿区各边沟、积水坑、坑道口、淋溶水收集池等废水贮存场所,检查废水是否全部收集处理后外排;二是检查絮凝沉淀池内是否有絮凝沉淀污泥;三是检查絮凝剂加药间是否有堆存的絮凝剂固态粉剂,加药池内是否有溶解的絮凝剂溶液,絮凝剂加药泵是否能正常开启并将溶解后的絮凝剂溶液投加到絮凝沉淀池内;四是检查各类加药记录、设施运行记录和维护记录是否完善齐备,能否体现出设施运行情况;五是检查污泥压滤装置是否能正常开启,能否将絮凝沉淀污泥进行压滤脱水。

(3)外排废水是否达标

检查磷矿企业外排废水是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检查方法:一是观察外排废水水质清澈度,检查废水外排口中悬浮物是否已完全沉淀;二是查看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确定被检查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应查看其在线监测设备,检查在线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核实监测数据是否稳定达标);三是使用总磷便携检测管对外排水样进行快速检测,如检测结果超标严重,详实记录显示浓度,拍摄检测管与比色卡对比照片和现场排污口照片,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其外排水进行采样检测。

(4)是否完善应急处理设施

根据矿山、选矿厂等重点点位发生风险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性,检查企业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是否完善风险防范措施。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是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二是检查是否修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池;三是检查是否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了环境风险事故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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