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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
《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浙江省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浙江省实施方案》
2.省级单位名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24日
附件1
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浙江省实施方案
为高标准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共筑长江生态屏障,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浙委发〔2018〕50号)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遵循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总方针,聚焦太湖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杭州湾水质改善,以长江保护修复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构建水美、岸美、产业美、环境美的新时期和谐水生态环境,率先把我省建成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突破创新、协同推进。创新开展水生态保护,推进水污染、水生态、水资源协同共治。坚持把长江保护修复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等结合起来,协同打造绿色生态廊道。源头管控、精准施策。强化“三线一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硬约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坚持严格监管与指导帮扶并举,做到依法治理、分类治理、科学治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聚焦太湖和杭州湾生态环境改善,推进工业、农业、生活、航运污染“四源齐控”。强化问题导向,加快补齐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生态环境短板。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巩固提升剿劣成效,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比例达到83%;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5%,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建成美丽河湖300条(个)。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完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编制实施我省国土空间规划。以试点为推动,因地制宜开展重要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出台推荐性划分技术指南。依法打击围垦湖泊、填湖造地等行为。严格控制与水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修复沿河环湖湿地生态系统。建立完善“三线一单”空间管控体系,按国家要求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和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实施流域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按要求开展水功能区与水环境控制单元整合工作。构建流域控制单元管理体系。2020年底前,完成控制单元划分,确定控制单元考核断面和生态环境管控目标。
(二)排查整治排污口,推进水陆统一监管湖
州市“查、测、溯、治”四步法深化入河排污口整治,2019年底前完成“查、测、溯”,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建立完善入河排污口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河长制湖长制、“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等的协调联动机制。
(三)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优化产业结构布局。禁止新增化工园区,依法淘汰取缔违法违规园区;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关停。严格钢铁等产能过剩项目以及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准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2019年底前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涉及企业1000家以上。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规范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在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块)内建设并符合相关规定、园区定位和规划,现有重污染行业企业限期搬入产业对口园区,无法搬入的按计划完成提升改造。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开展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专项整治,2019年底前,国家级园区完成整治;2020年底前,省级园区完成整治。强化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深化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治理。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许可证核发工作。开展“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2020年底前,完成排查整治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监管体系。实施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完成整改并解除督办。2020年底前,有效遏制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案件高发态势。深入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实施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严格环境风险源头防控。深化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在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前提下,限期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深化推进“千万工程”,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提升农村污染治理水平。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标准化运维管理,2020年底前,30吨/日以上设施基本实现标准化运维。加快农村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快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全省设区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村比例达到80%。加快实施厕所粪污同步治理。推进养殖业绿色生产。深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2019年底前,大型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100%,2020年底前,规模养殖场配套率达到95%以上。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年底前,重点湖库非法围网养殖完成全面整治。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和综合利用,湖州市率先实现全域养殖尾水治理。推进种植业绿色生产。依法依规推进农药实名制购买和化肥定额制施用。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5%,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3%以上。健全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2020年底前,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旧农膜回收率分别达80%和90%以上。出台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系统建设规范,2020年底前,建设氮磷生态沟渠拦截系统300个。
(五)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污水和固废处置水平
深入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全面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2019年底前,完成30个工业园区、800个城镇生活小区及310个镇(街道)建设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和3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标准。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改造。妥善处置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底前,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5%以上。加快推进城镇垃圾分类。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2019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2020年底前,城乡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5%以上、资源化—8—利用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城市蓝线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持续提升固体废物处置能力。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设区市域内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利用处置能力相匹配,2020年底前,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县以上城市全覆盖。加快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提升改造。
(六)加强航运污染防治,防范船舶港口环境风险
深入推进内河非法码头整治。以各地港航部门管理的港区范围为重点,加快小散乱及非法码头整治提升。2020年底前,地方政府牵头完成清理取缔,研究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完善港口码头环境基础设施。严格危化品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加快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沿海主要港口5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京杭运河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具备岸电供应能力。地方政府应将相关环卫和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城市设施建设规划,2020年底前,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沿海港口、码头已建成的污染物接收设施保持正常运转。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及风险管控。开展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加快淘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船舶,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淘汰或改造。靠泊船舶优先使用岸电。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强化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环境风险防范。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水上运输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转运处—9—置等行为。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京杭运河。
(七)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保障用水需求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在“十二五”末基础上保持“零增长”,控制在186.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降低23%和20%以上。以小水电规范管理为重点推进生态流量管理。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对违法违规、影响生态环境的小水电站分类清理整顿,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对保留小水电项目加强监管。研究生态流量管控措施,保障重点河段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八)强化生态系统管护,严厉打击生态破坏行为
严格岸线保护修复。深入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制定实施“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侵占河湖水域岸线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到2020年,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实施生态保护修复。按要求开展长江生态环境大普查。实施国家级和省级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开展退耕还林还湿等生态保护修复。因地制宜实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强化珍稀濒危物种及重要栖息地保护,做好重点河流湖库水生生物保护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到2020年湿地面积不低于1500万亩,湿地保护率不低于50%(不包括水稻田)。强化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深化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按要求完成自查和整改。
(九)实施水质提升工程,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强化太湖蓝藻防治。围绕湖州市太湖沿岸、中心城区形成蓝藻拦截体系和预警系统,建成湖州市沿境内65公里太湖堤岸和外扩50米的环湖生态修复带。湖州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省级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指导帮扶。改善杭州湾水环境质量。实行主要入海河流和入海溪闸总氮、总磷排放浓度控制,完成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探索近岸海域分区评价方法。巩固剿劣成效。开展劣V类水体整治成效复查和长效管理,推进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大花园核心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县出境断面水质改善。2020年底前,巩固提升剿劣成效,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比例达到83%,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深化黑臭水体动态摸排和落实整治。全面开展“美丽河湖”建设,2020年底前,建成美丽河湖300条(个)。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全面推进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以“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开展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2019年底前,完成排查;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清理整治。推动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力争2020年底,农村饮用水达标人口覆盖率达到95%。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部署。建立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调度、监督检查、指导帮扶等机制,并纳入美丽浙江、“五水共治”等考核。地方政府要把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放在突出位置,细化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
(二)健全投资与补偿机制。各级财政加大攻坚战支持力度,依法采取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完善行政区域内与水生态环境质量挂钩的财政资金奖惩机制。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收费政策,继续推进差别化电价政策。加快推进农业水价改革,研究完善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支持政策。
(三)强化科技支撑。加快开展技术研发,设立水污染防治重大科研专项。重点推广水生态修复、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等适用技术。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
(四)严格生态环境监督执法。配合完善长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预警应急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级督察及其“回头看”范畴。开展长江及重要支流新增跨界断面例行监测,实施长江经济带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对水质达标滞后地区开展预警。
(五)促进公众参与。定期公开省控以上断面水质状况、水环境质量达标滞后地区等信息。建立宣传引导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媒体曝光力度,鼓励群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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