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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2012 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5 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指以焚烧方式集中处理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焚烧厂或焚烧发电厂。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3
“3T+E”燃烧控制 "3T+E" combustion control technique
指通过控制炉膛内焚烧温度(Temperature)、烟气停留时间(Time)、烟气湍流强度(Turbulence)、过量空气(Excess-Air),有利于焚烧中有害物质、不完全燃烧产物的分解并抑制焚烧中二噁英等污染物生成的方式。
3.4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如焚烧炉烘炉、启停炉、设备检修、焖炉压火等)及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如故障等引起的达不到应有治理效果或同步运转率)。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排污许可平台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发电企业填报“电力生产(D441)”中“D4417 生物质能发电”行业类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及焚烧发电企业填报“环境治理业(N772)”中“N7723 固体废物治理”行业类别;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企业填报“公共设施管理业(N78)”中“N782 环境卫生管理”行业类别。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信息。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
4.3.3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生活垃圾(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设计处理能力(填报入厂值)及设计主要产品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处理能力及产能。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分别填写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及处理能力。处理能力计量单位为t/d;主要产品产能中热力产能计量单位为GJ/a,电力产能(发电量)计量单位为kWh/a。
4.3.5 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焚烧炉年利用小时数填报,单位为h。若无相关文件或者文件中未明确相关内容的,按照焚烧炉近三年实际年利用小时平均值填报。
4.3.6 产品名称
包括电力、热力等,如不涉及电力、热力等产品可不填报。
4.4 主要燃料及辅料
4.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填报主要燃料及辅料种类、设计处理(消耗)量及计量单位、燃料及辅料信息等内容。
4.4.2 种类
燃料种类: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厂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助(混)燃的其他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包括煤、油、气等)。
辅料种类:工艺过程和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包括脱酸中和剂(石灰石、熟石灰、碳酸氢钠、氢氧化钠等)、脱硝剂(液氨、氨水、尿素等)、活性炭、螯合剂、水泥等。
4.4.3 年处理(消耗)量及计量单位
燃料处理(消耗)量计量单位为万t/a 或万m3/a,辅料消耗量计量单位为t/a。
按设计值填报。
4.4.4 燃料及辅料信息
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报入厂含水率、灰分、硫分、低位发热量、氯元素等。
助(混)燃用燃料中,燃煤填报灰分、硫分、挥发分、低位发热量。燃油和燃气填报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及低位发热量。
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挥发分填报值以干燥无灰基为基准)。
按设计值填报。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5.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分别填报废气、废水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信息。废气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等。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等。
4.5.2 废气
4.5.2.1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放口类型填报内容见表2。污染物种类依据GB 18485、GB 16297、GB 14554 等标准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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