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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2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一般按日或班次记录,1次/日或班次。
2)生产负荷:一般按日或班次记录,1次/日或班次。
3)产品产量:连续生产的,按日记录,1次/日。非连续生产的,按照生产周期记录,1次/周期;周期小于1天,按日记录,1次/日。
4)燃、辅料:处理量(消耗量)一般按日或班次记录,1次/日或班次。燃料成分分析按照检测批次记录,1次/批。
b)非正常工况
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8.1.3.3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状况:按日或班次记录,1次/日或班次。
b)非正常状况:按照非正常状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状况期。
8.1.3.4 监测记录信息
按照本标准第7 章节相应要求执行。
8.1.3.5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实际生产运行规律等确定其他记录频次。
8.1.4 记录存储及保存
8.1.4.1 纸质存储
纸质台账应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媒介中,专人保存于专门的档案保存地点,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档案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纸质类档案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
8.1.4.2 电子化存储
电子台账保存于专门存贮设备中,并保留备份数据。存贮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电子台账根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
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2.1 报告周期
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上报月度执行报告(具体要求参照HJ 944),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
a)年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b)季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8.2.2 编制内容
8.2.2.1 年度执行报告内容
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
a)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c)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d)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f)信息公开情况;
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h)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结论;
k)附图附件要求。
具体内容要求参见HJ 944的5.3.1,实际排放量核算按照本标准规定方法进行。表格形式参见附录C。
8.2.2.2 季度执行报告内容
季度执行报告应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状况说明等内容,以及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燃料及其处理(消耗)量等信息。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逐一核算废气有组织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实际排放量,实际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原则上不核算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排放量。对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其他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污染物可参照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排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如需核算实际排放量,可参照本标准核算方法核算,实际排放量为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见附录D。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分为自动监测实测法和手工监测实测法)和产污系数法。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和污染物,根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采用自动监测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对于排污许可证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和污染物,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时,首先采用执法监测数据,其次采用自行手工监测数据。
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按照直接排放核算实际排放量。
排污单位在废气非正常排放期间,应保持自动监测设备同步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应记录非正常情况下实时监测数据,根据自动监测数据按式(3)核算该时段的各类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并计入年实际排放量中。
9.2 废气
9.2.1 实测法
a)自动监测实测法
废气自动监测实测法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质量浓度、小时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3)。
10 合规判定方法
10.1 一般原则
合规是指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若同一时段内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种类而未采用的以及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即认为不合规。
10.2 废气
10.2.1 排放浓度(速率)合规判定
主要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合规是指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执法监测或自行手工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数据满足GB 18485 要求。
一般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和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合规是指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或自行手工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数据低于或等于GB16297、GB 14554 等排放标准限值。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相关达标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
10.2.2 排放量合规判定方法
污染物排放量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
10.3 废水
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是指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执法监测或自行手工监测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 外)低于或等于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排放标准中浓度限值为非日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浓度达标是指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测定的排浓度低于或等于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相关达标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
10.4 管理要求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核查排污单位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管理要求合规判定主要包括:
a)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
b)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等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
c)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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