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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征求意见稿)

2020-01-23 14:20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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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废水去向、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去向、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废水去向包括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回用、废水外排口。

排放去向包括直接进入江河、湖、库、海域等环境水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

库、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不外排;其他。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报。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 HJ 521。

(5)排放口类型及编号

排放口包括废水外排口、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其中《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废水外排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余为一般排放口。若有合规的其他排放口,应同时填报。

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6)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6.1.5 图件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排污单位总平面布置图,图中应至少包括主体工程、公辅工程、污水处理设施等,同时注明废水外排口、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位置,并给出全厂雨水、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和排放去向。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增加图件要求。

6.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6.2.1 产排污环节

6.2.1.1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排放口填报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废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还应填报受纳自然水体名称、水体功能目标、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经纬度坐标,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号、批复文号。废水间接排入环境的,还应填报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废水污染物及其排放限值。

6.2.1.2 雨水排放口

雨水排放口填报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汇入水体信息以及汇入处经纬度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6.2.2 许可排放限值

6.2.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为年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废水的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废水不外排和单独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计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6.2.2.2 许可排放浓度

服务类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执行 GB 8978。无法根据 GB 8978 确定的,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由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任单位协商确定。若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从其规定。国家、地方管理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对排污单位废水排放有明确要求的,从严确定。

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6.2.2.3 许可排放量

重点管理的服务类排污单位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许可排放管控的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采用公式(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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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6.3.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待相关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对采用相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原则上认为排污单位具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全国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动态更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6.3.2 可行技术

排污单位污水处理可行技术参照附录 A。

6.3.3 运行管理要求

a)宜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水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b)排污单位应建设足够能力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池,确保废水全部收集处理。

c)做好排放口管控,正常情况下,厂区内除雨水排放口和废水外排口外,不得设置其他未纳入监管的排放口。

d)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e)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水收集系统或废水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设施,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待检修完毕后同时投入使用。

f)水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6.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6.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及许可排放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相关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规定。

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还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完善自行监测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6.4.2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应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

6.4.3 自行监测要求

6.4.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运行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6.4.3.2 废水排放口监测

服务类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及频次按照表 15 执行。

6.4.4 采样和测定方法

6.4.4.1 自动监测

废水自动监测参照 HJ 353、HJ 354、HJ 355 、HJ 356 执行。监测数据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时,按照 HJ 212 要求实时上传监测数据。自动连续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开展手工监测,监测数据应及时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4.4.2 手工监测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HJ 493、HJ 494、HJ 495 和 HJ 91.1执行。

6.4.4.3 测定方法

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4.5 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运行工况。

6.4.6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 HJ 819 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6.4.7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 HJ 819 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7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7.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7.1.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为基本要求,排污单位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真实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自行监测和其他环境管理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信息,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为便于携带、储存、导出及证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7.1.2 记录内容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的记录内容应包括:基本信息、主要生产信息、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记录内容参见附录 B。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和排放口编码信息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信息一致。

7.1.2.1 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保投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7.1.2.2 主要生产信息

采选类排污单位记录开采、洗选及产品情况。

生产类排污单位记录运行时间、原料及产品情况。

服务类排污单位:仓储类排污单位记录储存物质及储存量,其他排污单位设施运行时间、服务对象数量。

7.1.2.3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

a) 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

记录处理水量、药剂名称及使用量等。

b) 污染治理设施维修维护记录

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维修维护记录应记录设施故障(事故、维护)状态、故障(事故、维护)时刻、恢复(启动)时刻、事件原因、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是否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检查人、检查日期、处理班次等。

7.1.2.4 自行监测记录信息

a) 按照 HJ 819 的规定执行。待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b) 监测质量控制按照 HJ/T 373 和 HJ 819 等规定执行。

c) 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日期、采样及测定方法、监测结果等。

d) 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包括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

7.1.2.5 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a)污染防治可行技术中各项运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b)如出现设施故障时,应记录故障时间、处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c)其他信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企业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

7.1.3 记录频率

a)主要生产信息按月记录。

b)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按日记录。

c)监测记录信息按照 HJ 819 规定执行。

d)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按措施落实周期记录。对于停产或者错峰生产的,按停产或者错峰生产的起止日期记录 1 次。

e)异常情况按次记录。

7.2 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7.2.1 报告周期

7.2.1.1 一般原则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上报季度或月度执行报告,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

7.2.1.2 年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至少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7.2.1.3 季度/月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提交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7.2.2 编制流程

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编制、质量控制、提交四个阶段,具体要求按照 HJ 944 执行。

7.2.3 报告内容

7.2.3.1 年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

a)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b) 污染治理设施正常和异常情况;

c) 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d) 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e) 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f) 信息公开情况;

g) 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h) 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i)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 结论;

k) 附图附件等。

具体内容要求参见 HJ 944 的 5.3.1,表格参见附录 C。

7.2.3.2 季度/月度执行报告

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7.2.3.3 简化管理要求

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结论等。

8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8.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核算废水主要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汞、铅、砷、铬、镉 5 项重金属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产排污系数法。

8.2 核算方法

8.2.1 实测法

a)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

废水自动监测实测法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日平均排放浓度、日废水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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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废水手工监测实测法应采用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污染物的日平均排放浓度、日废水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5)。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的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监测时段内有多组监测数据时,应加权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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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监测数据包括核算时间内的所有执法监测数据和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的有效手工监测数据,若同一时段既有执法监测数据又有手工监测数据,优先使用执法监测数据。排污单位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时,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手工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

8.2.2 产排污系数法

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以及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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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规判定方法

9.1 一般原则

合规是指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可通过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

核发生态环境部门可依据执法监测数据,以及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9.2 排放限值合规

9.2.1 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排污单位各废水外排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合规是指任一有效日均浓度值(排放标准中有特殊规定除外)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a)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不合规。根据 HJ 91.1 确定监测要求。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排放浓度值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不合规。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认为不合规。

对于自动监测,有效日均浓度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的多个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

2)手工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计算得到的有效日均浓度值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不合规。

c) 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且执法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

9.2.2 排放量合规判定

排污单位各污染物排放量合规是指:

a)所有废水排放口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之和不超过相应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

b)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特殊时段实际排放量不得超过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9.3 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核发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核查排污单位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管理要求合规判定包括:

a)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

b)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

c)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

d)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

e)排污单位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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