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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城镇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与臭气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0-03-24 10:50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臭气处理臭气污染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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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臭气源控制策略与方法

4.1 基本规定

4.1.1为防止臭气在地下空间内的扩散,阻断因气流、浓度差发生的传质现象,应对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内各臭气源采取密闭隔离、负压抽吸、集中处理等措施。

4.1.2处理后的臭气尾气应进行有组织排放,排放塔出风口的离地高度应不小于15m,且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排放塔的造型应与周边景观环境协调一致。

4.2 臭气源密闭收集

4.2.1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臭气源密闭收集包括加盖或加罩密封、负压抽吸等方式,宜在臭气源区与非臭气源区分隔处设置缓冲间,并送入离子新风等措施。

4.2.2 应根据臭气源特点和工艺操作要求选择合适的密闭收集方式,密闭罩应尽量靠近臭气源,做到结构简单、经济合理、密封性好、便于安装和维护管理。

4.2.3车辆外运未进行减量化处理的污泥时,车辆的装泥仓应有良好的密闭性,严禁采用敞口装泥仓。对于含水率小于40%的污泥,必须控制污泥中可燃粉尘的最小粒径大于400μm,且污泥粉尘的浓度不大于40g/m3。

4.2.4 污泥料仓向车辆卸泥时宜采用负压密闭方式。

4.3 臭气源压差控制

4.3.1应根据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各区域臭气源浓度大小和分布特点有针对性地布置臭气收集风口,并宜按照臭气浓度大小、有无臭气源等情况分别实现臭气高浓度区相对于低浓度区,低浓度区相对于无臭气源区保持-10~-5Pa 的负压梯度。

4.3.2 臭气源车间与相邻的无臭气源车间或用房之间的联络宜设置缓冲间,其房门应保持常闭状态,缓冲间宜送入离子新风,并相对于相邻的臭气源车间保持10~20 Pa的压差;臭气源车间(含预处理区、污泥卸泥间等)与相邻的无臭气源车间或用房之间宜设置空气幕。

4.4 其 它

4.4.1地下工作间温、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 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相关规定。

4.4.2应对曝气管、污泥干化处理设备等各类散热管道及设备进行保温隔热,宜控制保温材料外表面温度不超过34℃。

4.4.3 对于污泥脱水及干化车间等区域操作空间,除采取压差控制外,有条件时可采用冷风降温、控制湿度等方式进一步控制臭气扩散、改善工作环境。

4.4.4进水及预处理区提升泵房和粗格栅间上方的吊装孔盖板应做好隔热措施。

4.4.5污泥干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冷凝水应通过封闭管道连接排至污水池中,严禁直接散排至排水明沟中。

4.4.6生化区操作间宜利用柱、墙均匀布置壁挂式风扇加强大空间气流扰动。

5 设 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在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建筑设计、厂区总平面设计时,应采取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从源头上减少臭气总量,并防止臭气扩散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5.1.2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总平面布置时,臭气排气筒(排放塔)应保持与环境敏感点必要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并结合当地主导风向确定。

5.1.3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臭气应就地处理或收集后集中处理,处理后的尾气应进行有组织排放。

5.1.4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周界监控点的臭气浓度限值和恶臭特征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应符合附录A规定。

5.1.5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的设计应改善室内的工作环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 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等相关规定,并宜符合附录B规定。

5.1.6 对产生臭气的构筑物和设备进行加盖收集等密闭处理措施时,应能满足实施后的操作、运行和维护要求。对于地下污水处理设施新增臭气处理设施时,不应影响污水、污泥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5.1.7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通风系统和除臭系统应按不同区域单独设置,并宜按防火分区分别设置;对于臭气污染物难以完全封闭的地下空间,其通风系统宜结合臭气处理系统统一设置,合理组织气流,并满足排除余热、余湿、控制臭气浓度的要求。

5.1.8 臭气处理系统按照臭气密闭条件及工作人员是否进入操作,分为密闭收集集中处理和在臭气源就地干预处理两种方式,前者宜由臭气源加盖(密闭)、臭气收集、臭气处理装置和处理后排放等部分组成,后者宜由除臭送风系统和除臭排风系统组成。

5.1.9集中收集后在臭气宜优先采用生物除臭方式进行处理;当伴有大量粉尘产生的臭气浓度或者其臭气浓度的波动范围超过了生物除臭设备处理能力时,应采用包括水洗除尘、生物除臭和化学洗涤等除尘除臭多级处理方式,并应合理安排各级除臭工艺串联处理的先后顺序,不同工艺连接管路宜安装切换阀门,设置必要的旁通管路。

5.1.10装泥间应采取必要密闭措施,并及时收集粉尘、进行除尘和除臭治理。

5.1.11对于地下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地下锅炉房等存在爆炸危险性的房间和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包括建筑布局、防火分隔、防爆结构、消防设施和泄压措施等;对于包括加氯间等在内的存在突然放散有毒有害物质或爆炸危险性的房间,均应分别单独设置在线气体仪表监控系统及对应的通风系统,同时,应满足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要求。

5.1.12服务于有爆炸危险性房间和区域的通风装置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5.1.13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各水池上方操作空间在火灾危险性等级为戊类,地下各生物池、二沉池及污泥处理设施操作间等无可燃物且无人员经常停留区防火分区的面积可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可不设置排烟系统。

5.1.14 在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设计中,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1.15 在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设计中,应设有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或在建筑设计时预留安装维修用的孔洞。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应提供运输和吊装的条件或设置运输通道和起吊设施。并适度预留发展和更新改造空间。

5.1.16在通风与臭气处理系统设计中,应根据国家现行抗震设防等级要求,考虑防震或其他防护措施。

5.2 臭气风量

5.2.1 污水处理设施各构筑物臭气源产生的臭气气体应及时排除,臭气风量的计算应符合表5.2.1规定。

注:1、曝气量由污水处理工艺设计计算确定。

2、各处理池均按密闭加盖后的池内水面以上空间计算其换气次数。

3、各臭气源密闭罩应尽量靠近罩内设备或装置,并满足其正常运行、巡检、维修、保养所需空间要求。

4、脱水机、干化机尾气处理量根据干化工艺确定。

5、污泥干化车间换气次数的确定与建筑空间高度有关,高度大于6m时,可取小值,低于6m时,宜按上限取值。

5.3 通风、空调与除尘系统

5.3.1污水处理设施各地下区域房间内的设计参数宜符合表5.3.1-1、表5.3.1-2规定:

5.3.2服务于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内的厕所、加药间、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锅炉间的通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中储油间、锅炉间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5.3.3设有高空排放塔时,生化池操作空间的排风宜接入排放塔高空排放。

5.3.4地下电容器间、低压配电室等设置有PLC控制盘的电气设备用房在设置通风系统的同时,还应设置冷风降温系统,用于降温的各类空调器的室外机不应设置在地下空间等通风散热效果不好的区域。开启空调器时应关闭通风系统,并宜采取间歇通风方式进行换气。

5.3.5设于地下的鼓风机房,其发热部件如油冷器等宜设置于室外或排风井中,当采用通风方式不能保证鼓风机正常工作所需环境温度条件或者采用通风方式不经济时,可采用冷风降温方式消除余热。

5.3.6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综合办公楼、鼓风机房、变配电设备房及污泥干化车间等需要设置空调系统或采用冷风降温方式的场所,宜结合我省有关蓄冷电价政策开展水蓄冷系统与常规空调方式的比选,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可采用水蓄冷方式制取冷水。

5.3.7采用蓄冷系统供冷降温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JGJ 158《蓄冷空调工程技术规程》外,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机房应尽量设于负荷中心;

2利用地下消防水池以及新设水池作为蓄冷池时,应合理设计水池的高径比和水流分配器,并需经消防有关部门批准。

3冷水机组冷凝器散热宜利用污水处理厂中水作为冷源降温,水质条件满足时可以直流通过,水质条件不满足时应通过板式热交换器进行二次热交换。

5.3.8对于散热量较大的地下污泥干化车间,当采用送入离子新风方式排除余热、余湿控制臭气逸散的效果不能满足设计标准要求时,可采用对离子新风先进行降温除湿处理,再送入室内进行除臭的方式,室内温度宜控制不大于30℃。

5.3.9服务于地下污水处理厂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通风系统尚应符合国家标准GB 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5.3.10放散粉尘的污泥干化工艺设备、污泥装运间应采取密闭措施,密闭方式应根据设备的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或大容积密闭罩。

5.3.11 防尘密闭罩的设置应不妨碍操作和检修,必须设置的操作孔、检修孔及观察孔应避开气流速度较高的部位。

5.3.12 防尘密闭罩应力求严密,所设各种门孔应开关灵活并保证严密,物料的取样孔口应装设弹性材料制成的遮尘帘,装泥间卸泥口与装泥车之间应采用弹性材料密闭连接进行卸泥作业。

5.3.13密闭罩内宜合理设置离子送风口、粉尘及臭气收集风口,收集风管的风速应根据粉尘颗粒的特性及除尘风管风速的相关规定确定,并宜控制相对于外部空间不小于15Pa的负压。

5.3.14 应根据污泥干化工艺特点选择合适的除尘设备,并应密闭收集除尘过程中产生的污水。

5.4 生物除臭系统

5.4.1开展地下污水处理设施臭气处理系统设计时,应根据臭气气体的性质、浓度选择适宜的生物除臭装置。当臭气气体温度超过40℃、臭气气体中粉尘含量大于30mg/m3时,应进行前置处理。

5.4.2 生物除臭系统一般由臭气收集风口、风管、风机、风量调节阀、防火阀、生物除臭装置及其相关控制柜等组成,生物除臭装置宜设置在除臭风机负压端。

5.4.3 生物除臭系统宜根据污水处理的不同工艺区域或建筑布局分别设置,生物除臭装置宜靠近臭气排放塔布置,处理后的尾气应通过臭气排放塔集中排放。

5.4.4服务于同一区域的生物除臭系统各生物除臭装置之间应预留必要的安装、检修空间,风机宜设备用。

5.4.5生物除臭系统水平收集风管应形成一定的坡度,坡度不宜小于0.5%,坡向臭气收集点,水平风管应避免形成局部最低点,风机入口段最低点处应设短管排水,并在短管上安装不锈钢截止阀定期排水。

5.5 离子除臭通风系统

5.5.1离子除臭系统的进风应直接采自大气,排风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5.5.2离子除臭系统处理臭气的可燃成分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10%。

5.5.3离子除臭系统应分区域设置,送风量宜按各区域负压控制要求计算确定,并符合表 5.2.1规定。

5.5.4采用离子除臭系统进行除臭时,应考虑布气均匀,防止与臭气收集系统形成短路,送、排风口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3m。

5.6 气流组织

5.6.1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各区域设置的通风、除臭系统应根据臭气源分布、压差控制要求等因素进行气流组织设计,工艺过程中伴随臭气产生粉尘的区域,还应合理组织气流控制粉尘的扩散。

5.6.2 复杂污水及污泥处理区域的通风除臭系统气流组织设计,宜借助计算流体动力学数值模拟。

5.6.3离子送风系统一般用于操作间除臭,宜采取立体送风方式,形成对臭气源设备、人员巡视检修路径、车间大门等处的覆盖。

5.6.4风管在工艺设备安装区域内敷设时,应避免影响工艺设备检修。

5.6.5 预处理区、污泥处理区等操作空间宜单独设置除臭收集系统和离子送风系统。

5.6.6预处理区、生化区、泥区等人员操作检修空间的气流组织设计应避免通风死角。

5.6.7预处理区的除臭系统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透明密闭罩对粗、细格栅以及出渣口进行密闭收集臭气。

2 应对泵井、格栅池、沉砂池等内部臭气进行密闭收集。

5.6.8 生化区的除臭系统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生化区生化池内应单独设置生物除臭系统。

2 生物除臭系统应通过池体盖板上方的支风管引入好氧池、厌氧池、缺氧池等池体

中进行臭气收集。

3 好氧池、厌氧池、缺氧池每个流道内均应设置除臭风口,并宜按照生化区空间情况均匀布置。

4 生化区操作间应单独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宜采用上排风方式。

5 生化区操作间宜利用柱、墙均匀布置壁挂式风扇加强大空间气流扰动。

5.6.9 污泥脱水机房除臭系统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别对储泥池、污泥反应罐(池)、污泥脱水机和料仓内接入风管进行臭气收集,风口应靠近臭气源。

2离子送风系统应采取立体送风形式,形成对脱水机、出泥斗、装泥间门口和人员巡视路径的覆盖。

5.6.10污泥干化车间的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泥干化车间应根据污泥干化工艺特点、臭气源产生方式选择合理的通风除臭及除尘系统,并应采取局部与全面通风除尘除臭相结合的方式。

2 应对干化设备尾气、各类污泥输送设施及其存储空间臭气单独收集。

3 应对干化设备密闭透明钢化玻璃罩内臭气采用沿长边一侧均匀设置上下收集风口,并宜在收集口对侧送入离子风。

5.6.11鼓风机房的通风系统气流组织设计宜满足下列规定:

1地下鼓风机房宜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方式,应靠近热源设置排风口及补风口。

2当生化区与鼓风机房长边相邻布置时,在做好生化池孔洞密闭情况下,可将生化区操作间排风系统与鼓风机房新风系统合并设置,通过相邻隔墙上的百叶和鼓风机房排风机将生化区排风作为鼓风机房的进风。

5.6.12其它区域的通风系统气流组织设计宜满足下列规定:

1采取气体灭火的地下变配电用房,气流组织宜采用上排风与下排风相结合的排风方式。

2其它设备用房宜采用上送、上排的气流组织形式。

5.7防烟排烟系统

5.7.1地下污水处理厂内仅用于运送污泥及垃圾的地下车道,可不设置排烟系统。

5.7.2地下污水处理厂地下设备用房大于40米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系统。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和避难走道前室应设置防烟系统。

5.7.3地下污水处理厂宜按同一时间只有一处发生火灾设计。

5.7.4防烟、排烟、通风和臭气处理系统的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7.5防烟、排烟、通风和臭气处理系统的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5.7.6穿越气体灭火系统保护房间隔墙的风管和百叶风口处均应设置防烟防火阀。

5.7.7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 5125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5.8 噪声控制

5.8.1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空调及除臭系统的噪声控制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 通风机房: ≤ 90 dB(A)

2 周界: 昼间 ≤ 60 dB(A)、夜间 ≤ 50 dB(A)

3生产车间: ≤ 85 dB(A)

4车间内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办公室、实验室:≤ 70 dB(A)

5 集中控制室、消防值班室、一般办公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60 dB(A)

5.8.2 当通风系统风机通过风管传递的噪声值不满足室内外噪声控制要求时,应分别在通风机进口端、出口端设置消声器,且宜在距离轴流风机不少于其4倍直径的直管段设置。

5.8.3 各类除臭收集系统风机宜选用低噪声耐腐蚀的离心风机,离心风机应设有消声机壳,不得直接裸露于车间。

5.8.4 通风与除臭系统的噪声控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9 风速标准

5.9.1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空调、除臭、除尘及防排烟系统风速标准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1 金属风道最大排烟风速:≤20m/s

2 非金属风道最大排烟风速:≤15m/s

3 金属风管通风风速:≤10m/s

4 混凝土风道风速:≤8m/s

5 风亭百叶迎面风速:≤4m/s

6 消声器内气流速度:≤10m/s

7 消声弯头气流速度:≤8m/s

8离子除臭系统圆孔送风方式的风速应不小于4m/s,圆孔直径宜取¢40

9 加压风口风速:≤7m/s

10 除臭排气筒(排放塔)排风风速宜为15~20m/s,且宜直接向上排出,同时应在底部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对集中大型排气筒宜根据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处理能力预留排风能力。

11流经颗粒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的风速:0.3~0.5 m/s

12污泥粉尘收集风速:垂直风管≥12m/s,水平风管≥14m/s。

5.10 设备选型与配置

5.10.1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除臭及防排烟系统设备选型附加系数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1. 通风机风量:k=1.05;风压:k=1.1

2. 防烟、排烟风机风量:k=1.2

3. 生物除臭风机风量:k=1.1;风压:k=1.2,并考虑预留400Pa的填料层阻力。

5.10.2采用多台并联运行的风机风量应考虑并联损失,并联运行的风机型号、参数宜相同,每台风机前后应设置隔断阀,且不宜采用4台以上风机并联的运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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