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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城镇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与臭气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0-03-24 10:50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臭气处理臭气污染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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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工、调试及验收

7.1 施 工

7.1.1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通风与臭气处理工程设备及管线施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熟悉图纸,并按设计要求对预留、预埋件进行复核。

7.1.2 构筑物和设备的加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构筑物进行加盖时应保证有效密闭;

2 设备的加盖应在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

3 盖内施工结束前,盖内不应密闭且应保持有效通风状态;

4 应设置可开启式的门、窗或孔,并应预留设备所需的维修空间。

7.1.3 风管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风管走向、标高和位置进行复核;

2 风管安装前应对外观进行质量检查,并应清除施工过程中遗留的管内杂物;

3 风管安装应按设计要求的坡度敷设。

7.1.4 生物除臭装置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料装填应均匀,填料层与池边壁不应留有缝隙。

2 喷头安装前应冲洗干净。

7.1.5风管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风管系统的标识,并标注气流方向。不同性质的风管用不同的颜色进行标示。

7.1.6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通风与臭气处理工程的施工除了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73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等有关规定。

7.2 调 试

7.2.1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通风与臭气处理工程的功能性试验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功能性试验包括管线工程的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

7.2.2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通风与臭气处理工程带负荷联合试运转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备、管线安装工程等应验收合格;

2 设备单机试运转应合格;

3 外部供电能满足联合试运转的负荷条件,厂内的各台变压器应具备用电负荷;

4 应为电气设备和自控系统提供符合运行要求的电源条件。

7.2.3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通风与臭气处理工程进行带负荷联合试运转前,应检查下列文件:

1 设备、管线安装工程验收记录;

2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3 外部供电验收报告;

4 电气设备、自控系统单机试运转记录;

5 联合试运转调试记录。

7.2.4 风机、除臭装置等设备联合试运转应连续、稳定,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运行指标应达到设计要求。

7.2.5 电气设备及系统联合试运转应连续、稳定,运行指标应满足安全要求,供电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运行状态及数据应显示正常,报警应及时。自动控制系统、仪器仪表和执行器安装前应先按照产品手册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计量和标定,监控系统方可投入运行。

7.2.6 联合试运转应带负荷运行,试运转持续时间不应小于72h ,设备应运行正常、性能指标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7.2.7 联合试运转过程中,设备及管线工程应安全可靠,除臭装置池体、管线应无渗漏。

7.2.8 设备、管道防腐的试验检测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3 验 收

7.3.1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除臭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组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运营等单位参加。

7.3.2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除臭系统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施工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通风除臭系统设计人员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要机电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的验收。

4 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7.3.3 风管应通过工艺性能检测或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

7.3.4 密闭盖或密闭罩可采用漏光法检测,漏风部位检查可采用听、摸、观察、使用水和烟气等检漏措施,并应做好标记。

7.3.5 应检查臭气处理装置密闭状况和处理设备的压降情况。

7.3.6 应测定并调节各构筑物支管段的风量,总风量应达到设计风量要求,并应对系统的压力损失进行测定。

7.3.7 喷洒处理装置应检查喷洒的均匀性,单位时间的喷淋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7.3.8 阀门、风机、动力设备和配套仪表的调节开关应灵敏,仪表指示应正确。

7.4 安全生产、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7.4.1施工及调试阶段,施工单位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满足建(构)筑物内部的空气品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GB 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因素》规定。

7.4.2施工单位应由持有国家注册建造师或通风工程安装上岗证的人员担任现场施工经理,并对通风及除臭系统安装队伍进行安装前的培训,达到国家相关要求后才能进场施工,并在进入现场前按规定穿戴好相关个人安全防护装备。

7.4.3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注意根据现场实际安装条件,包括现场安装空间、与其他安装施工单位的工作面划分情况、安装时序要求等条件合理组织通风及除臭工程的设备及管道的安装施工,并据此做好相关管道部件的现场制作,保证在设计要求的安装地点安全吊装:在池体上方安装通风及除臭风管时,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相应风管的制作要考虑其现场安装条件狭窄等不利因素。

7.4.4通风及除臭设备在完成安装后,应与持有上岗证的电气安装人员共同对通风及除臭设备系统进行调试,并保证在调试过程中电气安全。

8 节 能

8.0.1 通风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1245《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规定,风机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2级,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s≤0.27W/(m3/h)。

8.0.2 风机设计工作点应位于风机经济工作区之内,风机应与系统“流量-压力”特性匹配。

8.0.3生物除臭系统应设置变频器,具备根据生产负荷和实际管路阻力变化情况实现变频节能运行的能力。

8.0.4房间空调器的额定能效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GB12021.3《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的2级能效指标。

8.0.5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额定能源效率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GB21454《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中的2级所对应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指标。

8.0.6 按区域和用途分别设置各种用能的计量设备或装置,进行用能的分区、分类和分项计量。

8.0.7 施工完毕后,对制冷、空调、通风和除尘等系统进行节能调试,调节功能正常。

8.0.8 生物除臭装置应采用非传统水源,有效利用中水。

9 建设及运行管理

9.1 建设基本要求

9.1.1城镇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与臭气处理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9.1.2 设备厂家应根据用户需求书提供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设备。

9.1.3 材料的进场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国家相关验收标准及规范,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共同严把材料进场验收关,检查内容包括: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产品出厂合格证以及其他应随产品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9.1.4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保证臭气收集系统施工质量。

9.2 运行管理基本要求

9.2.1地下污水处理厂投入试运行前,应进行安全生产评估,评估合格方可投入试运行。

9.2.2 应确保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内所有通风除臭系统按设计要求连续运行,当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经授权方可进行必要调整,并保证甲烷、硫化氢和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对臭气浓度进行定期检测。

9.2.3 正常运行时,应确保所有臭气源密闭盖处于密闭状态,并应尽量缩短取样、巡视检查的开盖时间。

9.2.4 应采取防止污水和污泥跑冒滴漏的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及冷凝水等污染物禁止直接散排在开放空间里。

9.2.5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理。

9.2.6 操作人员进入密闭空间进行检修维护前,应强制通风换气,测试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时必须连续通风,并有专业人员旁站。

9.2.7 应定期巡视、检查和记录通风除臭设备设施的运行状况,并应定期维护。

9.2.8 洗涤装置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洗涤液的流量、温度、pH值等参数定期检查;

2 洗涤装置出现结垢、堵塞、短流等情况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

3 洗涤装置长时间停机时,应清洗处理设备,并应保持对装置通风。

9.2.9 生物臭气处理装置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处理装置的填料层压降应进行定期监测,当填料层压降异常升高时,应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

2 填料层渗出液或循环喷淋液的pH值、TDS和MLSS等参数应定期检测,并应根据渗出液水质变化调整喷淋系统的运行条件;

3 填料层应定期检查,填料层出现板结、压实、破碎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理、补充或更换填料;

4 应根据所处理气体的温度、湿度,生物处理装置臭气物质去除效果变化确定最佳喷淋频率和喷淋量;

5 应定期检查喷头堵塞情况,并应及时清洁或更换堵塞的喷头。

9.2.10 活性炭吸附臭气处理装置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活性炭臭气处理装置的压降变化情况及时更换活性炭,不得因活性炭的粉化堆积产生堵塞;

2 废弃的活性炭应妥善处理。

9.2.11 离子处理装置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离子发生器的运行参数异常时,应查明原因,及时检修。

2 可燃气体浓度值应实时监测,当可燃气体浓度值超过爆炸下限浓度的10%时,应关闭离子发生器;

3 离子发生器应定期进行清洗,并应及时除去附着在反应器壁和电极上的沉积物。

9.2.12 应对废弃的除臭塔的填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处置,不可随意堆放和处置。

9.2.13 城镇地下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 CJJ 60《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国家环保部标准HJ 2038《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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