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碳交易政策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2020-04-10 14:0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物排放温室气体排放节能环保设施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领域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重大规划和能源项目应当做好公众沟通和公众参与工作。

国家组织开展能源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第二章 能源战略和规划

第二十二条 〔能源战略的地位与内容〕

国家能源战略是指导能源可持续发展、保障能源安全的总体方略,是制定能源规划、政策和措施的基本依据。

国家能源战略根据基本国情、国防安全、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环境保护需要以及国内外能源发展趋势等制定。

涉及重大项目布局安排的能源战略在制定过程中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采用适当形式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国家能源战略应当规定国家能源发展的战略思想、战略目标、战略布局和战略重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规划体系〕

国家根据能源战略编制并实施能源规划,保障国家能源战略的实现。

能源规划包括综合能源规划、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能源规划等。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能源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与分领域能源规划应当相互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能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的编制和内容〕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能源战略编制,并与有关规划相衔接。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的编制〕

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区域能源规划的编制〕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能源资源禀赋情况、能源生产消费特点,编制相应的区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应当符合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并与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相衔接。

涉及全国布局、总量控制以及跨省输送的区域能源规划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布局和总量平衡后,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地方能源规划的编制〕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编制省级能源规划。省级能源规划应当与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和相关区域能源规划相衔接。其中,省级综合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公众参与〕

编制能源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能源规划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实施。

能源规划应当及时公布,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九条 〔规划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能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规划的评估和修订〕

能源规划编制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能源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根据需要或者评估结果对能源规划适时修订,报经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基本原则〕

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应当遵循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节约高效和清洁低碳的原则。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项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优化能源结构〕

国家鼓励高效清洁开发利用能源资源,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化石能源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分布式能源,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支持开发应用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

第三十三条 〔开发转换管理〕

国家加强对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活动的监督管理,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范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秩序,保护能源资源。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从事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活动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

从事能源开发、加工转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资源消耗,控制和防治污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相关评价。建设项目的节能环保设施、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从事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或者土地复垦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能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重大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等规划和措施,完善相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三十六条 〔税费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能源相关税费制度,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引导能源资源的合理开发,引导发展非化石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

第二节 化石能源

第三十七条 〔化石能源勘查〕

国家加强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勘查,对化石能源实行合理开发。

第三十八条 〔化石能源开发原则〕

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和加工转换应当遵循安全、绿色、集约和高效的原则,提高资源回采率和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水平。

第三十九条 〔煤炭开发利用〕

煤炭开发利用坚持统一规划、整体勘察、有序开发、清洁高效利用。国家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生产结构,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采,鼓励发展矿区循环经济,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适当发展煤制燃料和化工原料。

国家对特殊、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采,鼓励煤层气的优先开采和煤矿瓦斯的抽采利用。

第四十条 〔油气开发〕

石油、天然气开发坚持陆上与海上并重,加快海上油气田开发。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国家鼓励致密油气、页岩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低品位油气资源的经济有效开发,鼓励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新理论研究和新技术研发与储备。在保护性开发的前提下,允许符合准入要求的市场主体参与油气勘查开采。

国家鼓励规模、先进和集约的石油加工转换方式,优化石油加工转换产业布局和结构。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污染物排放查看更多>温室气体排放查看更多>节能环保设施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