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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2020-04-10 14:0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物排放温室气体排放节能环保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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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节能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以及节能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十三条 〔消费管理政策〕

国家支持建立绿色能源消费市场,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

第五章 能源市场

第六十四条 〔市场主体〕

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开经营,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法平等参与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十五条 〔市场建设目标〕

国家区分不同能源品种特性,推动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市场建设,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有效监管的能源市场体系,实现能源资源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

国家推动建立功能完善、独立运营、规范运行的能源市场交易机构或交易平台,鼓励发展各种有效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

第六十六条 〔价格机制〕

能源领域的竞争性环节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国家推动形成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成本、代际公平可持续等因素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

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政府制定能源价格的权限和范围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六十七条 〔价格成本监审〕

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开展能源价格成本监审。能源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提供价格成本数据,接受价格成本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考虑能源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以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准许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和公平负担原则,制定、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能源价格。

第六十八条 〔市场建设内容〕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能源市场发展,合理布局交易机构和交易平台,指导制定能源市场设置方案和市场规则。

第六十九条 〔规范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能源市场运行秩序和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规范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能源市场秩序。

第六章 能源安全

第七十条 〔总体要求〕

国家统筹协调能源安全,将能源安全战略纳入国家安全战略,优化能源布局,加强能源安全储备和调峰设施建设,增强能源供给保障和应急调节能力,完善能源安全和应急制度,全面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第七十一条 〔能源设施、场所安全保护〕

能源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能源产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的安全管理。

能源生产、供应设施和场所应当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区或者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及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安全的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热力、电力输送管网等能源基础设施的安全。

第七十二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能源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健全能源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

能源企业应当认真执行网络与信息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

第七十三条 〔供给保障〕

国家保障能源有效供给,满足国计民生的基本需求。

能源生产、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能源供应合同,按时按量供应能源,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能源供应,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减少供应数量。

第七十四条 〔安全储备〕

国家按照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储备与产供储销体系相衔接的原则,建立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安全储备体系,科学设置储备规模,持续优化品类结构,不断提升储备效能。

政府储备包括国家直接投资运营和国家出资委托企业开展的战略储备。企业储备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以生产经营库存、产能储备等方式形成的其他储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能源安全储备能力建设和收储、轮换、动用管理。

能源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 〔储备动用〕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动用能源储备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一)因突发事件导致全国或者局部地区出现能源供应中断或者大幅度减少,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国内市场供需严重失衡、国民经济遭受重大影响或者损害;

(二)国家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调节与控制的需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预测预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密切跟踪国际、国内能源市场,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机制,提高应急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及时有效地对能源供求变化、能源价格波动以及能源安全风险状况等进行预测预警。

能源预测预警的重点是石油、天然气、电力和煤炭等重要能源产品的供需和安全。

能源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能源主管部门报告能源预测预警信息。

第七十七条 〔能源应急〕

国家加强能源行业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能源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能源应急制度,应对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以及其他能源突发事件,维护基本能源供应和消费秩序,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源应急相关设施和管理体系的建设,提高应急能力,有效应对能源突发事件。

从事能源开发生产、加工转换和供应的企业以及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储备,健全应急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响应,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第七章 科技进步

第七十八条 〔科技创新〕

国家鼓励和促进能源科技创新,推动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采取措施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的研发、示范、推广和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对能源领域取得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突出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七十九条 〔科技重点领域〕

国家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能源加工转换、能源传输配送、能源清洁和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以及能源安全生产等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符合条件的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应当纳入国家科技和产业发展相关规划。

第八十条 〔扶持政策〕

国家支持能源领域符合条件的基础性、前沿性、关键性和公益性的技术装备和重大技术标准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

国家鼓励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资金对能源科技的投入。

第八十一条 〔科技发展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立能源研发创新平台,依托重大能源工程,集中开展科技攻关活动。

第八十二条 〔人才培养〕

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指导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结合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的能源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需求,开展能源领域紧缺人才的培养,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培养能源相关专业人才。

第八十三条 〔科学普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能源、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能源科技知识普及活动,支持社会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能源科技咨询与服务,提高全民能源科技知识和科学用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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