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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0年5月2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将按照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秦波
电话:(010)66556810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杨伟伟、秦承华、夏青
电话:(010)84943214
传真:(010)84943136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乙)
邮政编码:100012
邮箱:wry@cnemc.cn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的电镀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HJ985)执行,涂装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 1086)执行。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橡胶制造排污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1902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2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
HJ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98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
HJ 10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
HJ 112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14554、GB 21902、GB 27632、GB 31572和GB 378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橡胶制品工业rubber products industry
以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及再生橡胶为原料生产各种橡胶制品的活动,但不包括橡胶鞋制造和以废轮胎、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硫化橡胶粉、再生橡胶、热裂解油等产品的活动。
3.2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rubber products industry
包括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等排污单位。
3.3
塑料制品工业plastic products industry
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不包括塑料鞋制造。
3.4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plastic products industry
包括塑料薄膜制造,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塑料丝、绳及编制品制造,泡沫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人造草坪制造,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等排污单位。
3.5
雨水排放口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3.6
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和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重点排污单位须在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表1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5.2.1.1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开展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5.2.1.2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执行。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GB 12348、HJ 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破碎设备、风机、空压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间噪声监测,夜间生产的排污单位须监测夜间噪声。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A声级。周边有环境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 2.3、HJ/T91、HJ 442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周边地表水、海水监测点位;开展周边地下水、土壤监测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610、HJ/T 164、HJ964、HJ/T166及地下水、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设置地下水、土壤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7执行。
表7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5其他要求
5.5.1 除表1~表6中的监测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表6和HJ 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监测的污染物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 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监测结果超标的,应增加相应指标的监测频次。
5.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 819执行。
5.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 819执行。
6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 819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照工艺生产单元和生产流水线分类,根据各排污单位具体情况,记录以下相关信息:
a)原辅料用量;
b)产品产量;
c)新鲜水取水量、用电量、燃料用量等;
d)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记录等。
6.1.2.2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或班次)记录废水产生量、废水处理量、废水回用量、废水回用率、废水回用去向、废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废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用电量等;记录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3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或更换频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药剂等耗材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
按日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的处置情况;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按日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及其具体去向。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见表8。
表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来源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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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以下分别简称《一般固废标准》《危废标准》《医废标准》)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针对3项标准的制修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现批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学纤维制造业》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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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为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池工业》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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