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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了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
1、细化了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义务
解读
新固废法设专章新增了对建筑垃圾、农业固废等规定,在保留了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基础上,新增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在利用或处置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此外,新固废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如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或者存在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情形,新固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对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处以10-10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3]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新固废法对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加强监管的趋势,不仅新增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还加大了罚款幅度。
2、新增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处理的义务
解读
新固废法增加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处理的法定义务内容,包括:
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该部分规定与《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予以了衔接。
3、确立了电子电器等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解读
新固废法规定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对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时便提出推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建立,并提出率先对电器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和包装物等4类产品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此次新固废法明确规定对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对于生产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单位,新固废法施行后应及时建立、落实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应将回收和利用情况向是社会公开。而对于电动车维修店、电池专卖店、汽车4S店、汽车修理店等会产生废动力电池、废旧电器电子或废铅蓄电池的单位,则应加强对废旧电池等的管理,按照规定交由产生者回收、利用,防止构成非法收集、转移、处置或倾倒行为。
四、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
新固废法对法律责任专章进行了扩充完善,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还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万元,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这些严格的法律责任变化也值得企业的特别关注。
1、普遍加大了罚款金额
新固废法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幅度,具体见下表:
2、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
解读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新固废法明确规定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如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同样适用按日连续处罚规定,保持了与《环境保护法》的衔接和一致。
3、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
解读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共同印发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适用行政拘留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主要涉及排放大气、水污染物,未明确涉及排放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
此次新固废法不仅新增了对直接责任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适用行政拘留的情形,并且还将人员范围扩大到了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负责人。
4、明确了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规定
解读
《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都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此次新固废法补充明确了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规定,增加了执法部门的便利。
结语
此次新固废法的全面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也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从新固废法的修订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形势的变化及我国对固废违法行为的高压监管态势,可以预见,企业今后面临的环保压力将越来越大。因此,相关企业应按照新固废法的规定及时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做好固废危废的环保合规管理,以防范愈加严格的环境法律责任风险。
注释:
[1] 新固废第五条
[2] 新固废法第十六条。
[3] 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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