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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推进兰炭行业升级改造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020-05-26 13:3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升级改造环保达标改造榆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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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保护和2020年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决淘汰过剩落后产能,为优质产能释放腾出环境容量和生产要素,推动兰炭行业升级改造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兰炭生产装置列入淘汰的兰炭及涉兰炭企业,2020年底前实施停产,2021年9月底前完成装置淘汰拆除;列入环保升级改造的兰炭及涉兰炭企业,2021年9月底前完成达标改造,污染物排放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要求,VOCs无组织排放得到根本控制。2021年9月底前所有兰炭及涉兰炭企业全面建成废水处理设施,实现废水达标处理。鼓励兰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升级改造。推动兰炭、煤焦油、煤气向中高端深加工领域拓展,形成以煤炭分级分质利用为特色的现代煤化工产业体系,实现“绿色、安全、集聚、智能、高端”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

1.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等产业政策,坚决淘汰单炉产能<7.5万吨/年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兰炭生产装置(含白灰、活性炭、高岭土、型煤等行业企业配套的兰炭制气工段)。(市工信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2.淘汰的兰炭及涉兰炭企业可将淘汰的兰炭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给其它企业,或与其它企业重组共建新项目。企业要按照相关任务时间节点要求“边建新边拆旧”或“先建新后拆旧”装置,列入淘汰的兰炭生产装置在企业新建项目投产前全部予以关停。(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3.对应用圆桶炉制气的金属镁企业,府谷县政府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报市兰炭行业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兰炭升级改造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审核同意后实施。(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审批局等部门配合,府谷县政府负责)

(二)全面实施环保升级改造

1.兰炭生产装置单炉产能≥7.5万吨/年的兰炭及涉兰炭企业要按照《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榆政办发〔2019〕19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炭行业升级改造绿色安全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榆政办函〔2019〕152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中兰炭行业环保升级改造要求实施环保达标改造。(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各实施环保达标改造的企业要制定“一企一策”环保升级改造方案,由属地县市区政府审查后于2020年6月底前报市兰炭升级改造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审核同意后实施,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改造。应用圆桶炉制气的金属镁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同样纳入环保达标改造范围组织实施。(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审批局配合,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2.所有兰炭及涉兰炭企业要实现废水处理全覆盖。由属地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企业自建或联合共建废水处理“一企一策”方案,并纳入企业整体环保升级改造方案。(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3.对停产的兰炭或涉兰炭企业必须按照《行动方案》中兰炭行业环保升级改造要求实施环保达标改造,改造完成验收达标后才能复产。(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推动兰炭企业整合重组

1.鼓励兰炭生产装置单炉产能≥7.5万吨/年的兰炭企业整合重组、升级改造。对整合重组的兰炭企业,属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合重组方案的制定,2020年底前实施停产。(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2.对兰炭生产装置单炉产能≥7.5万吨/年的企业,整合重组后原则上不再新增发电装机容量。对兰炭生产装置单炉产能<7.5万吨/年的企业,淘汰兰炭生产装置时原则上同步关停关联的电厂;如果企业进行技改或整合重组的,有合法合规手续的关联纯余气发电机组或有合法合规手续的供电煤耗低于400克标煤/千瓦时的气固混烧机组可保留,但原则上不得新增发电装机容量。(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批局配合,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3.新建、技改和整合重组项目,必须符合兰炭生产装置单炉产能≥10万吨/年、企业总产能≥100万吨/年的要求。新建项目必须在神木锦界工业园区、神木兰炭产业特色园区、府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府谷煤电化载能工业区等园区内建设;技改和整合重组项目可在原址建设。榆阳区、横山区、佳县要确保现有有效兰炭产能(指有合法合规手续且已建成的兰炭产能)“只减不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审批局等部门配合,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抓好示范项目建设

1.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应控制兰炭产能总量“只减不增”,如需新增兰炭产能必须是符合园区定位、产业政策,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建设的示范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关联的兰炭项目。示范项目需报经市兰炭升级改造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同意后实施。(市兰炭升级改造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批局配合,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2.新建煤炭分级分质利用项目重点发展功能性碳材料、高炉喷吹、清洁民用燃料;焦油重点发展芳烃、航空煤油、针状焦、石墨电极等高附加值的化工新材料和下游精细化工产品;煤气重点发展制氢联产LNG、甲醇、合成氨等产品,不支持用于发电。(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3.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化工产业投资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榆政发〔2020〕1号),鼓励在榆神工业区发展百万吨级以上粉煤热解技术开发与生产项目(兰炭产品全部在本项目内部转化,不以商品兰炭出售);在神木锦界工业园区发展基于百万吨级煤热解装置的煤—焦—电一体化多联产和煤—焦—气化一体化多联产模式的项目,以及百万吨级以上粉煤热解技术开发与生产项目(兰炭产品全部在本项目内部转化,不以商品兰炭出售);在府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基于百万吨级煤热解装置的煤—焦—电一体化多联产和煤—焦—气化一体化多联产模式的项目;在神木兰炭产业特色园区发展节能效果明显的兰炭新技术应用项目,500万吨/年及以上煤热解及循环经济产业链(单炉产能30万吨/年以上)项目,基于百万吨级煤热解装置的煤—焦—电一体化多联产和煤—焦—气化一体化多联产模式的项目。(各相关县市区政府、榆神工业区管委会负责)

(五)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系统

在神木锦界工业园区、神木兰炭产业特色园区、府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府谷煤电化载能工业区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将园区纳入环保考核范围。不在上述园区的兰炭及涉兰炭企业自建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并纳入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实现所有兰炭及涉兰炭企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六)制定完善标准体系

逐步推动建立国家、地方、团体兰炭行业标准,引领兰炭行业质量提升。推动《兰炭行业清洁生产标准》(DB61T423-2008)的修订,《民用兰炭制品规格》《电石用兰炭制品标准》的制定,《兰炭行业先进技术指导目录》等的编制。(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七)实施品牌建设战略

进一步加大“榆林兰炭”品牌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建设标准化质量检测室,供应符合市场需求的兰炭产品。抓好电石、铁合金、高炉喷吹市场,做好在电站锅炉、工业造气等领域的市场拓展工作。(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八)推动两化深度融合

2021年底前,兰炭及涉兰炭企业全部建成DSC自动化控制系统,具备工艺过程的检测、控制、操作、报警、数据记录和事件记录(SOE)等功能;建成能耗监管和分析系统。鼓励企业加大信息化技术改造投入,实现全流程全系统自动化、智能化、安全化。通过信息技术的集成改造,优化工艺流程,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市工信局,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九)严格项目审批验收

1.2020年7月底前,根据《行动方案》中兰炭行业环保升级改造要求,从改造规范、指标要求等方面制定《榆林市兰炭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实施指南》。(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应急局,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2.2021年底前,根据《行动方案》中兰炭行业环保升级改造要求和《榆林市兰炭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实施指南》,完成全市兰炭及涉兰炭企业(含应用圆桶炉制气的金属镁企业)环保升级改造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时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3.2021年底前,组织专家对列入淘汰范围的兰炭生产装置进行验收。(市工信局、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4.各相关县市区要及时将新建、技改和整合重组项目,向市兰炭升级改造办公室报备,各市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责严格审批验收。(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审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加强榆林市兰炭行业升级改造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张胜利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协副主席、市发改委主任杨扬,市政府副秘书长高光耀,市工信局局长柴小平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对本辖区兰炭行业升级改造工作负总责,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市兰炭升级改造办公室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组建兰炭专家委员会

邀请国内环保、能耗、安全、质量、标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建专家委员会,主要开展兰炭产业政策研究、产业发展顶层设计、兰炭行业标准制定、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研究及技术评审等工作。(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三)落实补贴政策

将《行动方案》中补贴资金时间2019年-2020年调整为2020年-2021年。调整后,对兰炭环保升级改造项目按投资额(指《行动方案》中兰炭行业环保升级改造要求的改造内容投资额)5%的标准补贴资金;对取得兰炭项目批复文件且淘汰后不再新上兰炭项目的兰炭产能,按每万吨5万元的标准补贴资金。对所有补贴资金的项目,2020年完成的按标准的100%补贴,2021年完成的按标准的80%补贴。榆林市煤炭资源转化引导基金可按照基金运作有关要求,对园区集中建设的兰炭废水处理项目、兰炭产业链向下游发展的项目予以支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四)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对按承诺实施淘汰关停、整合重组、环保升级改造等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未履行承诺的企业,对承诺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五)建立信息报送机制

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改造内容、工作措施、相关责任人等,夯实任务、压实责任。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于每月底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兰炭升级改造办公室、市政研督查办。市兰炭升级改造办公室会同市政研督查办对相关县市区、市级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每月通报工作进度,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予以问责。(市兰炭升级改造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政研督查办配合,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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