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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0-07-11 07:45来源:湘西州政府关键词:环境污染防治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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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

(二)负责牵头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与相关部门一起,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受理企业申请和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要求,依法采集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加强企业和产品列入湖南名牌和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

(二)负责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

(四)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工作和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第三十四条 统计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第三十五条 政府法制部门工作责任

(一)综合协调加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及时审查修改相关草案。

(二)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十六条 金融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

(二)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会同环保部门采取措施,支持并推动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体系。

第三十八条 畜牧水产部门工作责任

(一)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负责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二)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落实畜禽养殖减排目标和减排项目。

(四)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五)参与渔业水域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六)负责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

第三十九条 气象部门工作责任

配合、协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依法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 旅游港澳外事侨务部门工作责任

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协助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规划和建设环保基础设施。引导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保护生态环境,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第四十二条 海关部门工作责任

对入境固体废物、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工作责任

(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进出口物种检验检疫工作。

第四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做好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实际情况,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工作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生产经营环境行政许可。

(二)履行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依法缴纳排污税;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五)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的环保责任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二)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自觉采取低碳、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并对行为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法人和其他社团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时,应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和传播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对污染排放者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四)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对其有关环境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七条 根据本规定,州人民政府每年对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州直相关部门下达年度环境保护目标管理任务,年末进行考核。

第四十八条 州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委员会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州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具体承担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管理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依据考核结果进行激励和惩罚。未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被实行环境保护区域限批、被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行政过错追究按《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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