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三) 私法层面上涉及的法律主体及法律关系
私法上的主体,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合同确定,包括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合同的法律本质,是平等民事主体间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平等协商的条款,即合法有效。在民事法律关系下,任何一方未履约合同约定的义务,守约方即可行使权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承担损失和违约责任。但是,在 PPP 协议下,作为投资运营一方的合同主体,通常无法、也不敢追责另一方合同主体的责任。在发现进水污染物指标超出合同约定的指标范围时,不敢依据《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停止合同履行,不再接受污水。因为依据《城镇排污水与污水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不得擅自停运,如因检修等原因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应在 90 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如果违反,依据第五十二条,未事先报告的,由城镇排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10 万元以下 50 万元以下罚款。因为这是公法上的义力,具有强制性,应优先遵守。
通过参与主体和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再次明确,排水户因未履行法定的预处理义务,一方面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因超标受到处罚,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因与城镇污水处理厂签订了协议,在私法上有被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在 PPP 协议中往往会约定“如发生进水水质超标导致出水水质超标被处罚的情况,政府将进行补偿”条款。虽然城镇污水处理厂鉴于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身份一般不愿得罪政府部门而起诉,但是该项诉权始终享有。
(四)公法层面探讨如何让责任归位
首先,政府虽是 PPP 合同主体,但不是产污方,不应成为替罪羊。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承担了“超标排放”和“造成水污染事故”等法律责任,但是作为合同相对方,政府却不承担因进水超导致的出水超标法律责任,构成权责义务上的不对等,即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实践中也很难实现。从公法角度分析,作为监管方,在监管失灵、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进水超标引发的责任,本质上是持有纳管许可的排水户或者是非法纳管的单位排放行为引发,而不是政府部门。因此,从“污染者担责”的基本原则出发,应是排水户承担责任。
其次,排水户的预处理义务是否履行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透过现象看到问题的本质,是在排水环节存在违法行为、逃避监管造成,排水户在污水处理 PPP 项目中,作为只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即没进入讨论的视野,其未履行法定的预处理和达标纳管的义务,理应是问题的焦点,受到更多关注。
最后,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是出水水质的责任主体,无论从事实角度还是法律基本原则上讲,都没有问题。但是,其责任承担是有限度的,因此要理顺排水户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和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还应回到法律的基本制度和逻辑过程,即各归其位,各担其责。
四、 问题解决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城镇污水处理厂发生的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主要是由于排水户违法排放造成,同时排水、污水管网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多部门监管和交叉管理且缺乏联动协作机制也是原因之一,但是现行法律已对这些问题作了安排,因此通过强化执法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即可扭转这一局面。
(一)落实排水户的预处理法律义务
《水污染防治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均明确规定了排水户的预处理义务,生态环境部门和排水部门都可以依法监管。排水户依法有下列义务:
1. 建设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且排放达标。城镇排水部门在发放排水许可证时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
2. 工业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这项义务生态环境部门具有法定监管职权。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第三款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进一步的建议:
市政污水管网专项检查。生态环境部门与排水部门分头或者联合开展“市政管网”的专项检查,落实排水户的法律义务,有违反者严惩不怠。对于纳管的工业企业排水户,未履行预处理义务的,依据上位法,即《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建立工业废水接入管网的审查制度。结合《提质增效方案》提出的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的要求及审查制度的雏形,建议推动生态环境部建立统一的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管网的条件及其相关审查制度,细化原有排水许可证的审查制度,将排污许可与排水许可衔接,并将城镇污水处理行业自治组织和相关专家纳入审查主体。这一制度能够将排水主管部门“监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的职责落到实处;同时,城镇污水处理行业自治组织通过参与审查过程,除可及时获得信息之外,能够从源头上解决难以处理的工业废水排入管网的问题。
信息公开。结合住建、生态环境部和发改委联合出台的《提质增效方案》中关于“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的要求,基于排水户的许可和排水信息的公开,将此信息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共享,让污水产生方与处置方建立对话和沟通平台,形成合作共治的局面。
2019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以及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 年)的通知(建城[2019]52 号)》(下称“提质增效三年方案”)提出“各地要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排水(城管)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以及餐饮、洗车等生产经营性单位的监管,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
(二)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与排水户直接签订污水处理协议
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投建的初衷是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由于历史原因工业废水纳管,为保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掌握工业废水的来源、种类和数量,准确判断是否有能力处理,应由双方直接签订污水处理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回归到污染者担责、政府引导和监管的主题思路。
同时,通过合同约定,城镇污水运营单位对排水户的监控权利,如果能在制度层面加以明确,则更有利于理顺各方的法律关系。比如北京和苏州等地已经通过地方规章等建立了此类制度,具体如下。
《北京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向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排污口建设取样井,并为水行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受纳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提供取样、监测流量的便利条件。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有权对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的排水进行取样检测,发现排水水质超过排放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排污单位,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苏州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经同意可接纳的工业企业在建设或改造时,除按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安装污染源(废水)特征污水因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外,还应安装远程采样设备和排放控制阀门等,后者的控制权应交由排水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城镇污水厂。
最后,让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有说“不”的权利,作为第三方治理主体,应允许和确认其拒绝接收超标废水的权利,既然由其负责出水水质,理应赋权其对进水水质的监督和审查。鉴于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设施的高度公共设施属性,停运将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但是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采用技术手段拒绝接受和处理超出处理能力的废水是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民事权利,虽然不能擅自停运,但是通过对排水的及时监测发现的超标工业废水,可通过合同约定拒绝进入,以及通过暂存事故池等方式进行应急处理。对违约的责任可能过合同的条款安排解决,强化产污方的主体责任,而不是通过 PPP 协议的安排,逃脱主体责任。
(三) 执法中对因第三人过错造成超标违法后果的处理
如何解决城镇污水处理厂提出的“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标”抗辩呢?
首先,如果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即可认定为违法行为;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因此,应当在事实调查时,了解清楚超标的原因,在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进水污染物超标、出水超标的特征污染与进水超标的特征污染物同一,且超标发生和持续持续时间、超标排放数量从时间顺序上看具有直接的关联关系,应确定该污水处理厂的违法与非法进水有因果关系;最后,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客观事实出发,现阶段城镇污水处理厂发现进水超标时,无法基于自由意志出发,做出“拒绝”的决定,而“被动”接纳自己无法处置的污水,即可视为“受胁迫违法”的情形,这种原因力违法的情形,在执法时应予以考虑,才能保持过罚相当,不让法律强人所难,以维护执法的公平和权威。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日,湖北恩施利川市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公告。利川市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公告经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与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磋商,双方于2023年9月6日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并请求本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近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化州市百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对实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肆拾捌万元(¥480000.00元)罚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罚字〔2023〕30号化州市百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MA515YAE51法定代表人
8月16日,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发布一起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不予罚字〔2023〕1-3号若羌县昆仑绿洁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4MA776AX14L法定代表人:韩斌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近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惠州市银湖沃达水质净化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决定处人民币拾壹万元整罚款(110,000.00)。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环(惠阳)罚〔2023〕29号惠州市银湖沃达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441303
5月8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化州)罚字〔2023〕4号,一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系统崩溃,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被处罚22万元!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化州)罚字〔2023〕4号化州市百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近日,湖北省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发布《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LC2号)》,通报了一起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LC2号)当事人名称: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关口污水处理厂)统一
3月14日下午,河南省濮阳市环委办组织召开了濮阳市污水处理厂超标溯源工作推进会。会上针对濮阳市污水处理厂超标溯源进行分析汇报,并指出疑似管网倾倒点位和多个疑似污染源,濮阳市多部门将对疑似污染源开展联合调查。会上,清华大学环境污染溯源精细监管技术团队专家介绍了濮阳市污水处理厂超标溯源
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已经是一个行业老生常谈的话题,尽管官方口径及司法实践对于此问题似乎已经盖棺定论,但多年来,承受了“不该承受之重”的市政污水处理厂“不断喊冤”、“叫苦不迭”……业内人士指出,真正让污水处理企业困扰的,远非行政处罚本身,而是与行政处罚相伴随的36个月内增值税即征即退
近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一起污水站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排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葛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环罚〔2022〕13号长葛市污水净化站:法定代表人:张万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0824180580742住所:河南省长葛市钟繇大道南段长葛市污水净化站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
10月8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政府公示《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遵正环罚字〔2022〕6号)》,处罚书显示,贵州水务运营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正安县流渡镇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氨氮和总氮多次超标,被处罚10万元。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遵正环罚字〔2022〕6号)贵州水务运营有限公
上游排污者排放的超标污水,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出的出水超标,污水处理厂虽无主观过错却受到行政处罚。除了行政罚没款之外,让污水处理厂更难以承受的是行政处罚后面临的数个月的增值税退税损失。在实践过程中,几乎无法院判决污水处理厂胜诉,即使存在有利于原告污水处理厂的裁定,也是在行政强制
【社区案例】一级A排放标准,目前出水接近临界值(但总磷很低)请教一下有没有老师知道怎么处理?从描述上看,大概率是营养比失衡导致的,进水CNP比的失衡会导致污水系统的诸多问题,例如污泥膨胀、出水超标等问题,而且是无法通过改变操作条件来弥补的,需要将CNP比调整相应的比例,才能解决,本文将从
近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对启迪浦华(开封)水业有限公司东区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17万余元。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200环罚决字〔2023〕7号单位名称:启迪浦华(开封)水业有限公司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根据《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周报》通报
近日,湖北恩施利川市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公告。利川市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公告经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与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磋商,双方于2023年9月6日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并请求本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8月16日,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发布一起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不予罚字〔2023〕1-3号若羌县昆仑绿洁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4MA776AX14L法定代表人:韩斌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近日,湖北省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发布《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LC2号)》,通报了一起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LC2号)当事人名称: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关口污水处理厂)统一
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已经是一个行业老生常谈的话题,尽管官方口径及司法实践对于此问题似乎已经盖棺定论,但多年来,承受了“不该承受之重”的市政污水处理厂“不断喊冤”、“叫苦不迭”……业内人士指出,真正让污水处理企业困扰的,远非行政处罚本身,而是与行政处罚相伴随的36个月内增值税即征即退
近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一起污水站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排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葛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环罚〔2022〕13号长葛市污水净化站:法定代表人:张万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0824180580742住所:河南省长葛市钟繇大道南段长葛市污水净化站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
近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为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整理汇总了8个打击自动监控环境违法犯罪领域典型案例!吉安市吉水某公司篡改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模式替换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
10月8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政府公示《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遵正环罚字〔2022〕6号)》,处罚书显示,贵州水务运营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正安县流渡镇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氨氮和总氮多次超标,被处罚10万元。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遵正环罚字〔2022〕6号)贵州水务运营有限公
上游排污者排放的超标污水,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出的出水超标,污水处理厂虽无主观过错却受到行政处罚。除了行政罚没款之外,让污水处理厂更难以承受的是行政处罚后面临的数个月的增值税退税损失。在实践过程中,几乎无法院判决污水处理厂胜诉,即使存在有利于原告污水处理厂的裁定,也是在行政强制
3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4起优化执法方式典型案例,其中某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升高导致总磷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0.95倍,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处罚款人民币13.5万元。一直以来,关于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是否该被罚抑或说此情形是否“
近日,山东省正式发布《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分为A标准、B标准、C标准、D标准。其中A标准要求除总氮(TN)外,常规指标(COD、氨氮、总磷)均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即COD≤30mg/L、氨氮≤1.5mg/L、总磷≤0.3mg/L,而TN限值为10mg/L。此外,该标准还引入瞬时排放限值。具体
自贡市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十四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自贡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办法(修订)》(自督整改办〔2022〕2号)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2月6日至2月18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实名书面向自贡
1月22日,云南省金平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及运营(EPC+O)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据悉,该项目主要建设4座污水处理厂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包括金平县污水处理厂扩建;金水河镇污
近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南省工业园区工业废水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评估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省工业园区工业废水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评估工作指南(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工业园区工业废水排放管理,补短板、强弱项、防风险
1月14日,云南金平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及运营(EPC+O)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牵头单位: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单位: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牵头单位: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1月10日,江西抚州临川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二期建设项目EPC总承包中标结果公示。抚州市临川区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249862203.35元。临川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二期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针对临川区高坪镇、温泉镇、东馆镇、腾桥镇、荣山镇、秋溪镇、龙溪镇共7个城镇生活污
日前,湘潭市住建局与河东污水处理厂成功签订污水处理按效付费协议。该份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湘潭市成为湖南省第一个全部实行污水处理按效付费的城市。目前,市本级4座污水处理厂均已成功签订按效付费协议并实施,经测算,比按量付费每年可节省约1300万元。湘潭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
近日,由中国五冶集团承建的泸州市城东污水处理二期工程项目正式竣工验收,标志着该项目全面建成并投入运营。该项目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街道,是泸州市第一座全地埋式污水处理厂,设计日处理能力达10万立方米(土建一次建成,设备分阶段安装),竣工后实现5万吨日处理能力,经处理后的出水水质稳定
12月20日,云南金平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及运营(EPC+O)招标公告发布。项目主要建设4座污水处理厂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包括金平县污水处理厂扩建;金水河镇污水处理工程;勐拉镇污水处理工程;老勐镇污水处理工程;配套污水管网67.9千米。标段合同估算价:11886.5万元。
11月29日,温州杭钢水务委托紫光环保与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署了关于温州市中心片污水处理厂补充协议,标志着温州市中心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工程项目正式迈入下一阶段。温州市中心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工程设计规模为20万吨/日,主要用于河道生态补水和城市杂用水;采用半地埋全封闭建设形式
11月28日,广元市昭化区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投资估算总价为11490.98万元,建设规模:对泉坝、昭化等43座污水处理厂(站)(处理规模共计15310m3/d)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对原工艺进行改造升级,更新改造格栅机、风机、提升泵、叠螺脱水机、生物除臭系统、电气自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