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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6号国务院令,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授权国务院制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明确了目标任务、发放程序等问题,排污许可制度开始实施。
生态环境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司法部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部分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座谈会,进行实地调研,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2021年1月24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条例》。
问:《条例》在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对于提高审批效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在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方面主要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二是明确审批部门、申请方式和材料要求,规定排污单位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是明确审批期限,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的审批期限分别为20日和30日。四是明确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
问:《条例》在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是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关键环节。《条例》在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方面主要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规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相符。二是要求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三是要求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四是要求排污单位向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相关污染物排放信息。
问:《条例》在加强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条例》在加强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主要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二是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现场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等进行核查。三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鼓励排污单位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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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云南省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依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
2021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实践如何?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共有38起。(注:已将涉案企业名称隐藏处理)根据归纳统计,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主要适用的条款依次为:第三十六条(五)
2021年12月1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云南省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落地,深化云南省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局发布了《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就《云南省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山东省发布了关于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全面落实《条例》要求,巩固提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果;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排污管理相关制度;强化执法监管,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深化数据成果应用,加快推进排污许可与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及数据衔接融合,转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角色定位、履行好监管职责,强化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推动构建企业自证守法、政府依证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新型治理体系。
按照所属行业已公布实施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执行;无行业技术指南的或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未规定的内容,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2017-06-01实施)执行。自2021年4月1日起,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六项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已经施行,需要注意新标准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无证排污”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针对“无证排污”也作出了处罚规定,但是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那么,生态环境部门在遇到“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时,应该如何进行处罚呢?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该规定赋予审批部门对排污单位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相关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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