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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噪声法》)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已于8月21日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至9月18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现行《噪声法》于1996年制定,1997年3月颁布实施。时隔20多年后,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改。据起草组专家介绍,原法条款为64条,草案84条,其中保留2条,修改48条,删除14条,新增34条,变动较大。
为何要对《噪声法》进行修改?新修订的草案有何亮点?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哪些影响?围绕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新《噪声法》修改建议稿起草组负责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总工程师温香彩——
1、近10年噪声污染投诉连续位居前两位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从2015年起,温香彩连续4年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关于《噪声法》修订工作的提案,本次法律修订也是她牵头起草的。
“噪声污染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特别是近10年来,噪声污染投诉连续增加,补齐噪声污染治理短板,满足人们对宁静生活环境的需要非常迫切。”
根据我国每年发布的《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统计,近10年来,噪声污染投诉连续占据总环境投诉量的前两位,达到38%以上。某些城市噪声投诉占比甚至达百分之七八十。噪声污染已经成为百姓生活的闹心事、烦心事。
据温香彩介绍,原《噪声法》的出台有当时的时代背景。20世纪末,噪声主要以工业噪声为主,因此原《噪声法》规定的内容主要针对工业噪声防治。但近30年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噪声源,都未被纳入法律约束范围。
例如,城市轨道交通、风电、高楼水泵、电梯以及大家耳熟能详的“广场舞”这些新的噪声源,都是过去未曾有过的。
再比如,30年前,建筑施工并没有那么多。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施工成为城市噪声污染的重要源头,相关机械设备也在发生变化,致使相关行为处于监管的空白。
更让温香彩感触良多的是2014年起,她开始担任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物理环境监测室主任,主要分管噪声污染监测工作。每年在地方调研时,都有很多基层执法人员向她反映原法在可操作性上的欠缺。比如,有些噪声污染即便被纳入条款,但也没有具体的“罚则”。这意味着即使造成了污染,执法人员也无法监管,相当于法律“没有牙齿”。
温香彩在广州荔湾区地铁五号线坦尾站对扰民情况进行现场勘察。
2、明晰责任 让噪声法长出“牙齿”
在这样的背景下,《噪声法》草案作了一系列修订。
一是增加了污染防治对象,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一部法律不可能完美的解决所有问题。在此次修订中,我们首先聚焦老百姓投诉较多、诉求较大,即一些突出问题集中解决,并且将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一些监管空白问题纳入其中。”温香彩说。
比如,原法对工业噪声只规定了固定源,对移动源并未考虑。但在现实生活中,装卸货物、大型车辆运输以及各种移动机械设备的声音都是主要的噪声源;交通方面,过去只涉及公路、铁路,汽车都较少;但如今轻轨、地铁等穿城而过;再比如,疫情防控期间,居家办公让很多人开始关注居住环境的噪声污染问题,针对电梯、空调、水泵等低频噪声污染的投诉增多……在本次法律修订中,都针对这些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二是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生活中噪声污染五花八门,环保、城管、交通、住建、公安等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但各管一摊。这种“九龙治水”的管理模式容易造成噪声“谁都管、谁都不管”。本次修法的一个重要亮点就是“把将近20个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确、细化,明晰了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比如,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存在一个夜间审批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夜间施工必须符合相关工矿工艺要求才能被批准连续施工。
但在修法调研时,温香彩和她的团队发现,各地针对此事有不同的处理办法,有的地方是住建部门出具说明,由生态环境部门来审批;有的地方是由住建部门直接审批。于是他们进行了相关调查,考察全国31个省市中的不同做法,用效果进行对比。通过借鉴优秀做法,在草案中提出,由住建部门主管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罚款。
再比如,在机场噪声的防控中不仅规定了生态环境部门等在规划中的职责,还对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等责任进行规定。
“我们的目的就是让法律更具有操作性,把这些责任都落到实处。”温香彩说。
温香彩和团队在合肥市肥西县合肥绕城公路附近现场调研噪声污染情况。
3、从事后惩戒到源头防控
本次法律修订还引入了许多先进的理念,比如,强调治理的重点从事后惩戒转变为源头防控;增加“人性化”考量,提出“社会共治”等。
在调研过程中,温香彩发现,过去一些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并没有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城市规划。以公众投诉比较多的交通运输噪声为例。长期以来,我国有一个特点是,道路修到哪里,房子建到哪里。但由于规划不到位,会对噪声污染投诉埋下伏笔。
针对类似问题,草案中增加了相关规划防控的条款。例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对周围地区声环境的影响。
在工业噪声方面,提出要完善产品的噪声限制,明确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淘汰期限,出台低噪声施工设备的指导名录,鼓励大家使用低噪声设备。
温香彩还特别提到一个变化:草案中规定,新建住宅销售时,开发商要把噪声影响情况以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纳入销售合同中。
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上,草案还借鉴了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解决邻里纠纷的成功案例,提出了通过法律和社会工作相结合治理噪声污染,发挥居民委员会,居民公约、乡村公约的作用,增加“人性化”考量;并鼓励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创建等。
4、“接地气”修法守护公众“安静权”
“很欣慰我们制订的草案通过了人大常委会的一审,并向社会公布再次征求意见,这距离新噪声法的正式实施又近了一步。”温香彩说,“为了它的出台,我们付出了很多的心血。”
从2018年起,在生态环境部支持下,一支包括科研院校专家,环保、住建、交通、民航等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多位法律界专家在内的法律起草组逐步组建。
几年里,起草组研究了国内外数百部相关法律法规,调研了13个省20多个城市,30多个区(县)和乡镇,走进工厂、街道、居民小区直接与群众和基层执法人员面对面交流、座谈,并向各个相关部委、高校、研究所、企业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我们认为这次修法是比较‘接地气’的。”温香彩告诉记者,“其实业内有个笑谈,说做噪声防治工作的都是‘好心人’——因为噪声这个东西虽然难受,但短期不致死人,还涉及很多‘家长里短’,治理起来效果不明显,不容易出成绩。但它的确很重要,需要踏踏实实去推进。”
如今,相关努力正在一步步落地,温香彩也很激动。
今年3月,“加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内容首次纳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近日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也提出“强化噪声源头防控和监督管理,提高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按照立法工作计划,新修订过的噪声法经过几轮修改后也预计于2022年正式实施。
“我们期待,新法可以更有效地守护好公众的‘安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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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2022年5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噪声法》
北极星环境监测网获悉,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已
近日,全国人大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将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全国人大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将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2021年9月7日下午,中国法学会以视频方式组织召开《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专家研讨会暨2021年第29期(总第230期)立法专家咨询会。会议由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同志主持,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林丹、正高级工程师魏新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副主任刘海涛,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二级巡视员王炜,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二级巡视员李仕春,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李慎秋处长、贺佐琪主任科员等实务部门同志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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