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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二十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3—2027年)》,目标通过实施本方案,逐渐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压实治污责任,有效控制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和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升。全市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声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到2025年,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群众反映的突出噪声扰民问题得到缓解,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24—2025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噪声污染问题,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主动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统筹规划、聚焦重点、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积极推动《噪声法》《行动计划》等噪声污染防治要求落实,加强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推进全市声环境质量改善,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本方案,逐渐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压实治污责任,有效控制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和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升。全市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声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到2025年,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群众反映的突出噪声扰民问题得到缓解,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
二、夯实声环境管理基础,健全制度体系
1.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地方法规建设。
贯彻落实《噪声法》,修订施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开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调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和评估。
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及时组织划定、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并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当前划分情况评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结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制定《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2024年底前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初步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发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
建立行业主管部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噪声污染防治信息的常态化机制,为噪声污染防治领域形势分析提供决策支持,每年公开发布全市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从2025年起,每年公开发布全市噪声污染防治报告。(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及各有关部门)
5.推动落实地方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
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编制指南要求,未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或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所在的区县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探索依托噪声地图、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强化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管控。(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开展城市噪声治理评估试点,合理设置行业主管部门噪声监管考核评价指标,将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等噪声相关规划及实施情况、声环境质量状况、噪声监测监管以及污染防治情况等作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评估重要内容,并纳入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等创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及各有关部门)
三、优化规划布局,加强噪声源头管控
6.强化规划引领约束。
建设“多规合一”协同工作机制,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等)
7.严格落实环评要求。
衔接声环境功能区划及区域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在制定或修改相关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依法开展环评,加强环评中噪声影响的分析、预测及评估。加大重点行业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三同时”验收核查抽查力度,加强噪声源头管控。(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8.加强交通项目噪声源头管控。
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作为绿色公路、美丽公路和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科学选线布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确需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统筹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加快推进公共交通网络建设,加强道路交通与城市轨道交通之间的协调统一,减轻道路交通负荷,降低道路交通噪声。落实国家民用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审批、机场及其周边区域相关规划编制的协调机制和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与限制建设区域的规划管控要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民航重庆监管局、重庆机场集团、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等)
9.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布局。
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配套设施的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对敏感建筑物的影响。确需要在工业企业、交通干线两侧首排地块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时,项目设计应满足国土空间规划中对噪声污染相关防治要求。(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等)
10.提高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
明确在既有工业企业、交通干线两侧首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承担减振降噪措施建设资金,并将敏感建筑的减振降噪措施要求纳入项目设计,由属地政府做好监管,确保有效采取减振降噪措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严格落实《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切实提高新、改、扩建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等相关标准要求。鼓励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时运用隔声降噪领域新材料、新技术。(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11.推广低噪声产品和技术。
按照《重庆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加强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在电梯检验检测过程中,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噪声进行测试。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推广先进技术,鼓励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推广公交车、出租车和公务车纯电动化;加大充电桩、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进社会车辆纯电动化比率。推动噪声治理环保装备制造行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等)
四、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2.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指导,督导工地采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过程监督管理,探索从评优评先等方面,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夜间施工证明申报管理,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发放,依法督促建筑工地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夜间施工证明或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等)
13.压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及费用,督促施工单位制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并加强检查。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并严格实施,优化施工平面布置,科学设置车辆出入口,优化作业时序,合理安排施工流程,降低工地内噪声,减少施工对周边影响。(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等)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鼓励采用装配式施工、预制施工,严禁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落实夜间施工公示公告,并在做好噪声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与周边社区、居民沟通协调,认真回应群众来访和投诉,争取周边居民的理解和支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等)
14.推动技术引领。
按照《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目录》,推广敏感建筑物区域的建筑施工工地采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鼓励施工单位采用国内外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路线和技术。(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等)
五、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15.道路交通噪声防治“一路一策”。
编制道路交通噪声污染评价的技术指南,划定交通噪声污染等级、路段和区域,动态更新全市交通噪声污染严重路段数据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等)
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运营)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交通噪声影响严重区域开展统计、调查、评估,建立重点治理路段清单,分批分期纳入区县级交通噪声污染缓解年度治理计划,制定“一路一策”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降噪措施。(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及建设(运营)主管部门)
16.严格机动车鸣喇叭和高噪声行为管理。
持续完善道路禁鸣标志设置,在学校、医院、宁静小区等重点区域周边路段,加大违法鸣喇叭查处力度;强化机动车“炸街”行为查处,通过定点设卡、设备取证相结合的方式,全力遏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速等方式造成的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等)
17.加强大型车辆限行、限速管控措施。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科学划定车辆禁行路段和限制作业时段。加强大型车辆限行、限速管控措施,充分考虑噪声污染和投诉情况,优化完善大型货车绕行限行线路方案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探索具备条件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筑施工工地通过合理规划路线与时段等方式,优化渣土转运时间,避免夜间施工扰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等)
18.加强道路改造及养护。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及公路,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全面采用低噪声技术和材料、改进或取消不必要的减速带、提升路面平整度、种植绿化带等综合措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局等)
工业企业、建筑工地、居住小区等区域的车辆出入口应采用合理布局、平整路面、优化坡道结构和坡度等措施降低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等)
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以及声屏障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加强现场巡查力度,及时修缮破损路面、松动井盖等问题,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合理安排道路改造与养护施工时间,加强道路施工机械设备降噪管理。(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及通讯、燃气、水务等地下管线建设(运营)主管部门)
19.规范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推动落实《城市轨道交通环境振动与噪声控制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减振降噪工程措施,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环境振动与噪声控制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强对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依据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及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20.细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
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铁路运输企业与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行业监管。铁路运输企业要对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铁路开展全面检修和定期巡查,最大程度降低铁路噪声影响。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责任单位: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市交通运输委)
21.推动船舶噪声污染治理。
机动船舶应按规定合理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加强机动船舶声响装置监管。船舶年检时对于机舱区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船舶,限期进行改造,实现噪声达标。推动港口码头运输车辆及装卸设备电动化改造,推动船舶受电设施和港口岸电设备改造,加快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责任单位:重庆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
22.强化民用航空器、机场噪声监管。
建立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同管控机制。严格落实减缓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加强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综合治理。通过采取航路航线优化、低噪声飞行程序、起降跑道优化、运行架次和时段控制、高噪声航空器运行限制等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噪声污染。(责任单位:民航重庆监管局、重庆机场集团、民航重庆空管分局)
加强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监测、预警和分析,到2026年底,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基本具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监测能力,开展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年均值等值线图的绘制,相关结果按照规定向民用航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责任单位:民航重庆监管局、重庆机场集团、市生态环境局等)
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23.加强营业性场所社会生活噪声监管。
对造成噪声扰民的KTV、酒吧等娱乐场所以及加工、维修、餐饮、健身、农贸市场、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场所,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因噪声反复扰民得不到有效解决,或因噪声违法收到处罚且屡罚不改的商业经营、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整治噪声污染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委、市生态环境局等)
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变电站、充电桩或充电场站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规范设备选型、优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减轻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4.推动非营业性社会生活噪声降噪引导。
结合全市自发性健身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鼓励各区县体育部门对广场舞健身团队情况进行摸底并登记备案,引导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规范健身行为。强化体育活动场所管理,体育活动场所管理者根据各场所的社会人文环境情况,因地制宜地落实好活动时段、音量分贝等具体要求,以确保政策落地切实有力,管理引导及时有效。(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市民自发性健身娱乐降噪引导,明确场地、时段、音量分贝等具体要求。鼓励建设广场舞噪声自动监测、显示及预警设施。鼓励建设静音车厢等宁静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设置宁静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使用,倡导导游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委、市教委、市生态环境局等)
25.完善社区邻里噪声管理举措。
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加强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等)
家庭场所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以及饲养宠物等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干扰。加强防噪声宣传,鼓励社区居民通过公约等形式加强自我管理,减少居民小区噪声扰民。(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
26.建设宁静小区。
根据国家宁静小区指导文件,修订我市“宁静小区”评分细则,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巩固和深化“宁静小区”建设成果;每年新增一批“宁静小区”,并对已有建设成果进行复查;提高社区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重视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和显示设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等)
27.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
推动物业服务单位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将噪声投诉及调解情况纳入优秀物业评选内容。根据“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街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在邻里噪声扰民问题中调解引导作用,将居民反映强烈的噪声扰民问题化解在基层,降低投诉量;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投诉,并主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七、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28.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加强监管。市、各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制定噪声削减计划,减少对周边噪声敏感建筑区域的影响;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9.落实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通过合理布局固定设备、使用低噪声设备及运输工具、调整作业时间、改进生产工艺等方式,并按照规定配置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减振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避免噪声扰民。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建设“静音工厂”。国有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创建一批行业标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0.消除城区工业噪声扰民污染源。
依法关停、搬迁、治理城市建成区内的噪声污染严重企业,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内工业噪声扰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
八、系统推进噪声监测,严格监督执法
31.加快提升噪声监测能力。
组织布设、调整城市功能区、区域、道路交通等各类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确保点位设置的科学性、代表性、全面性。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在居民投诉热点地区、宁静小区、主要交通干道、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和工业园区加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站(点),统一纳入市级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2.严格监督执法。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联合防治噪声污染。按照“谁监管谁监测”原则,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噪声监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开展噪声污染监测;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有关执法部门完善联勤联动、信息共享、问题移交等工作机制,强化齐抓共管和联合攻坚,推动形成协同高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执法工作格局。提升基层噪声污染执法能力,执法队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探索开展噪声污染公益诉讼。(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33.强化智慧监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探索“远程喊停”监控系统建设,以“线上监控+线下执法”的方式,对施工单位超分贝施工、超时施工的现象进行及时制止。加强建筑工地渣车进出场线上监管。在居住、学校、医疗等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车站实施交通噪声智能管控工程,增设噪声智能监控点,制定实施管控方案,加强违禁鸣喇叭执法力度。纳入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相关的监测、监控信息需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各部门间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沟通协调机制,实现监控信息、噪声自动监测数据、噪声投诉、执法信息等同步共享、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等)
九、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34.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主体责任,专题研究,系统谋划,明确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改善路径。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噪声监管责任,制定本领域噪声管理工作方案,推动实施一批噪声污染治理工程。
35.严格考核奖惩问责。
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根据相关要求,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评价内容,制定考核要求。对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实施约谈,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6.开展绿色护考行动。
制定高、中考等特殊活动期间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在高、中考等特殊活动期间开展建筑施工、社会生活、道路交通和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以考点周边区域为重点,着重检查“禁噪”措施落实情况,督促引导各单位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的考试环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等)
十、强化科技教育支撑,构建社会共治良好局面
37.推动噪声污染防治队伍建设。
大力培养噪声与振动领域的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建立多层次专家库,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38.加强科技支撑。
支持开展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及监测领域科技创新,探索敏感建筑集中区域、投诉热点区噪声源解析,提高噪声投诉处理效率;开展低频噪声等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研究;促进噪声治理技术提升,推动噪声污染防治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强前瞻性研究,积极鼓励和支持全市科技创新主体加强噪声排放对环境污染、健康影响等方面的研究。积极引导本地环保等相关企业投入噪声污染治理行业,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噪声源治理示范项目的支持和引导。(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
39.强化宣传引导。
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电视、广播、互联网、自媒体、短视频平台、有声读物等新闻媒体作用,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加强噪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科普知识以及居民日常行为准则等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开展公益讲堂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普及活动,引导群众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生活习惯,倡导公众参与监督,提高全民宁静素养,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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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境监测网获悉,连云港市2024年生态环境第三方监测服务项目招标,预算金额173万元,分三个标段招标,详情如下:项目概况:2024年生态环境第三方监测服务项目JSZC-320700-CWGC-G2024-0003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10-1409:00(北京时间)前递
甘肃省司法厅8月16日发布《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内容共29条,对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相关事项做了详细规定。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活环境宁静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合肥市人民政府8月16日发布《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特点如下:一是聚焦突出问题,制定防噪实招。对公众重点关注的交通干线、广场舞、夜间施工、机动车“炸街”、共用设备运行等噪声污染问题,拿出了许多新招实招硬招。二是坚持依法治污,细化法律责任。围绕生产、销售、使用落后设备以
声环境质量是衡量一个城市环境质量好坏的重要指标,直接影响着城市居民的宜居程度和幸福指数。近年来,山西省太原市坚持以服务人民为导向,以科技支撑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和噪声污染防治,为城市居民创造了宁静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目前,太原市声环境质量状况如何?噪声自动监测站点如
珠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珠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5年)》,目标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全市重点噪声源污染现状,逐步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有效落实各部门污染防治责任,稳步提高噪声治理水平,有力推动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珠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5年)为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等共24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动态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噪声问题。到2025年,
为改善声环境质量,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问题,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吉林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吉林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上饶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经2023年12月28日上饶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发布,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上饶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
为有效防治噪声污染,持续改善全市声环境质量,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绍兴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4—2025年)(征求意见稿)》,大力实施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噪声污染问题,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关于征求《绍兴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噪声污染,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工业企业的管理,指导和规范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
北极星环境监测网获悉,8月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本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中
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公告,确定《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第一批)》,详情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
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将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笔者梳理了新法的6个方面亮点,供大家进一步学习参考。亮点一明确噪声污染内涵,扩大法律适用范围首先,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明确“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
北极星环境监测网获悉,12月1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报送2021年度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的通知》。
摘要:文章对城市声环境质量变化趋势进行分析,探究导致城市声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并具体谈谈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的对策,以期为城市声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提供一点参考。关键词:城市声环境;变化趋势;主要因素;预防对策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于生活环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推动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措施升级改造和技术进步,现批准《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印刷工业污染
2018年,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围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声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噪声投诉与处理、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绿色护考”行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发布了203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文件,环境噪声相关科研和产业稳步发展。1、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行业
一、全国举报量同比下降近三成2019年9月,全国“12369环保举报联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联网平台”)共接到环保举报51089件,环比增加10.4%,同比降低28.7%。本月接到的举报中,已受理42292件,因举报线索不详或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而未受理的8797件。二、电话、微信、网上举报同比均显著下降
摘要:噪声是看不到摸不着的东西,但是给人类的影响是巨大的,影响了人类的正常休息、工作和学习,人类所面临的严重的噪声污染是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本主分析了工业企业噪声监测的注意事项和防治措施,以便更好的对噪声进行管理。引言工业企业噪声主要是指在工业化生产经营的活动当中,当使用到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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