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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21-10-15 13:5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污染防治攻坚战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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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原则,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强化生态监管,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一节 加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制定、勘界定标等工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状况和人类活动基础调查,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监测监控网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建立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对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评价考核,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罚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管。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地类型、范围、功能分区及勘界立标,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制定实施自治区自然保护地生态监管办法和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负面清单,严格管控自然保护地内非生态活动。实地核查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问题线索并监督处理整改。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问题台账管理、跟踪监督、整改销号制度。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评估。

开展生态保护执法监督与考核。以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依法统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强化与自然资源、林草、水利等相关执法队伍的协同联动,完善执法信息移交、反馈机制,及时发现、移交、查处各类生态破坏问题并监督保护修复情况。对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的修复成效和管理情况开展督察,加强对盟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保护修复履责情况、开发建设活动生态环境影响监管情况监督。对突出生态破坏问题及问题集中地区开展专项督察。加大对挤占生态空间和损害重要生态系统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反生态保护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实现生态保护全过程监管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

第二节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调查评估。建立完善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与评估技术规范体系,整合优化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在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重要区域,以典型生态系统、重点物种和重要生物遗传资源为重点,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和评估,掌握保护状况、动态变化、威胁因素。探索将生物多样性指标纳入生态质量监测、质量评价与成效考核体系。建立完善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和监管信息系统,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信息。修编《内蒙古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编制内蒙古自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白皮书。

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加强国家重点保护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原生境的保护修复,连通重要物种迁徙扩散生态廊道,构筑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工程,重点开展遗鸥、蒙古野驴和北山羊种群抢救性保护。推进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建设。创新宣传方式,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坚决打击各类乱捕滥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定期对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科学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名录进行调整完善,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长效机制。到2025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率80%,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率88%。

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强化野生生物种质资源收集、保藏,健全种质资源保存体系,开展重要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成效评估。建立健全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重点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的监督,开展自然保护地外来入侵物种长效评估。

第三节 开展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与成效评估

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以系统思维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在总结乌梁素海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开展模式及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推进黄河流域、西辽河流域等重点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抓好科尔沁草原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项目实施,推动河套-土默川平原区、黄土高原土地沙化区、内蒙古高原湖泊萎缩退化区等区域项目有序开展,开展生态修复性人工增雨作业,着力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持续实施“三北”防护林建设、天然林资源保护、公益林保护、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等工程,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达23.5%;落实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开展草原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深化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实施草原保护与修复重大工程,到2025年,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45%;以水体污染治理、生态补水、破碎化湿地修复为重点,开展流域综合治理和湖泊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继续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重点加强浑善达克、呼伦贝尔、科尔沁、毛乌素等沙地及沙化土地治理,持续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加快露天矿生态修复及采空区灾害治理,着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开展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成效评估,盟市政府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成效自评估,监督工程实施主体在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开展生态质量、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监测。加强评估成果综合应用,将生态状况调查评估结果作为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配置的依据。

开展多层次生态状况评估。研究制定内蒙古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综合运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地面站点等手段,重点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评估,掌握生态状况、问题及变化趋势,发布生态质量评估报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级自然公园每年开展一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每半年开展一次。适时开展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监测与评估。建立包括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点区域生态状况以及生物多样性监管信息的生态保护综合监管系统,纳入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平台,统一发布生态系统保护与成效信息。

第四节 持续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

积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严格示范建设监督管理,不断提升示范建设质量,强化资金支持、绩效考核、政策倾斜,建立形式多样的激励机制。开展中国生态文明奖、绿色中国年度人物评选,树立生态文明建设先进典型。推动自治区级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强化示范建设引领带动作用。编制美丽内蒙古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通过规划先行、制度保障、宣传推广,全面推进美丽内蒙古建设。

第五节 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初步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开展生态产品信息普查,建立生态产品动态监测制度。开展以生态产品实物量为重点的生态价值核算,建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制度,健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标体系。探索将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纳入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在政府决策和绩效考核评价中应用。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发布制度,适时评估各地生态保护成效和生态产品价值。健全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建立生态产品市场价格、信用、转化和交易体系。在自治区转移支付办法中增加生态产品补偿因素,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的生态产品价值实施路径,将内蒙古建成全国生态服务与产品供给的重要保障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示范区。

探索创新“两山”转化实践模式。依托生态资源优势,推动生态产业化,聚焦生态旅游业、生态农牧业等,增强自我造血功能和发展能力,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加快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实现路径。以各类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等为重点,统筹谋划生态旅游资源,创新发展生态旅游、红色旅游、户外运动以及康养产业,促进旅游、文化、体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以打造现代农牧业产业园为依托,重点发展生态绿色农畜产品、林下经济、沙产业、药材种植等,大力发展生态农牧业、智慧农牧业,培育农畜产品加工业,持续推进农畜产品品牌建设,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专栏7 生态保护与监管重点工程

(一) 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工程

黄河重点生态区开展黄土高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以库布其、毛乌素等地为重点,建设完善沙区生态防护体系,大力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恢复矿山生态,加强贺兰山生态保护和修复;东北森林带重点实施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保育,加强湿地、河湖生态保护,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北方防沙带重点实施呼伦贝尔、科尔沁、锡林郭勒、阴山北麓等重要地区草原保护修复,统筹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和土地综合整治,对浑善达克等重要沙地和重要风沙源加强水土流失和荒漠化防治,实施水生态修复治理,逐步恢复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重要河湖生态健康。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

开展生物多样性基础调查;建设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在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地区,整合建设 个生物多样性观测站点。对四合木、革苞菊等数量稀少的濒危植物种群开展长期监测。配合建设一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基因保存库、珍稀濒危和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救护场所、繁育及野放(化)基地,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教育基地。

第九章 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控

坚持“防”“控”并重,强化危险废物、重金属和尾矿库等重点领域全过程、精细化的环境风险防控与安全管理,推动环境应急管理,守牢环境安全底线,防范环境风险。

第一节 强化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建立自治区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开展核与辐射隐患排查。加强放射源全程信息化管理,建立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实时监控系统。加强辐照、探伤等高风险活动辐射安全监管,强化测井源运输监督检查。强化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规范管理,确保废旧放射源安全收储。加强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建立伴生放射性矿信息监管系统,定期更新监管名录,监测信息及时公开。在白云鄂博伴生矿开发利用企业等重点设施周围建立自动监测系统,促进企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加快各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积极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强化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培育核安全文化,

推进核安全文化示范基地建设。

有效控制电磁辐射污染。电磁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立移动通讯基站、广播电视台站、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设施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动态反映全区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总量、分布等情况。推进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逐步推广“绿色基站”、“绿色变电站”建设。在城区环境敏感区建设电磁辐射自动监测系统,实时进行数据公开。定期对人口密集区重点电磁设施进行适时监督监测,及时公布环境质量信息。

第二节 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监管能力

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健全危险废物收运体系,推进重点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废矿物油收集网络等试点建设。补齐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促进利用处置设施合理布局,实现利用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推进企业、园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水平提升,支持大型企业集团跨区域统筹布局,集团企业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支持脱硝催化剂再生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推动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以及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和转移“白名单”制度。积极参与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合作机制,响应国家在自治区建设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基地。

提升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能力。完善危险废物全过程动态环境监管体系,优化全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有序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深入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及时整改前期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发现的难点问题。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校核。鼓励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建设危险废物培训实习基地。

补齐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短板。完善建设地级城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健全县域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对难以稳定运行的处置设施实施升级改造。鼓励边远旗县发展分散式、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逐步向农村牧区延伸。加强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响应机制、完善处置物资储备体系、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做好突发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和设施的储备与建设工作。到2025年,全区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第三节 强化重金属及尾矿库污染防治

严格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动态更新、补充完善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坚持“减量替代”或“等量置换”原则,严格重点区域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执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新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清洁生产相关指标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加强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聚焦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深入推进重点河流湖库、水源地、农田等环境敏感区域周边涉重金属企业污染治理。开展涉镉企业污染源排查。加强涉重产业转移承接地加强行业环境管理。强化涉重行业企业与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地区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

强化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开展有色、电镀、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废水零排放问题排查整治。铅锌铜冶炼企业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大有色金属行业企业生产工艺提升改造力度,锌冶炼企业加快竖罐炼锌设备替代改造,铜冶炼企业积极推进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推动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用汞量实现减半目标后持续稳中有降,鼓励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开展无汞触媒示范项目。

有序开展尾矿库等环境污染治理。开展尾矿库、采矿废石堆场、冶炼矿渣堆场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实施“一库(场)一策”分类分级整治。严格新建(改、扩)尾矿库和各类渣场环境准入,严控新增环境污染风险,持续推进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对历史遗留和无主尾矿库的环境治理,加快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和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尾矿库实施闭库治理。重点加强黄河流域尾矿库污染治理,推进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第四节 推进其他固体废弃物利用处置

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深入推进包头市“无废城市”试点建设,推动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等地级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加强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的减少填埋量。推进全区大宗固废增量消纳和存量治理,加大黄河流域7盟市大宗固废的综合整治力度,健全长效监管制度。完善和落实有关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的优惠政策。以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废渣、建筑垃圾等为重点,建设综合利用示范,大力推进铁尾矿伴生多金属的高效提取、富铁老尾矿低成本再选等尾矿综合利用。支持煤矸石、粉煤灰、矿山废石、尾矿充填或回填采空区和矿坑,鼓励利用矿区露天采空区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优先选用尾矿、粉煤灰等作为城市建设、铁路和公路建设等建筑、筑路材料。鼓励利用矸石、粉煤灰等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绿色建材。到2025年,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建立完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金属、废玻璃、废电器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强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管理,严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审核。强化黄河干流和支流沿岸3公里范围内工矿企业、固废堆场、矿山排土场和生活污染源等排查整治,切实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禁止洋垃圾入境。加强生活垃圾污染治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实现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鼓励群众对生活垃圾实施分类投放,继续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试点,推进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提高垃圾分类收运能力和水平,推进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要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不足300吨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规范焚烧飞灰利用处置,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到2025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加强垃圾渗滤液处理,对旧的垃圾堆放场和服务期满要封场的填埋场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治理。加强城市低值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赤峰市、呼伦贝尔市、乌海市开展国家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

开展塑料污染治理。切实加强全区塑料污染治理,强化废塑料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环境监管,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开展塑料污染治理联合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塑料违规生产销售行为,严格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的分类管理,各盟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积极推广一次性塑料可替代产品,完善快递包装规范使用,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到2022年,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以及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到2025年,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区塑料垃圾填埋量大幅降低,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节 加大新污染物基础调查及排放控制

开展新污染物调查评估。深入开展全区化学品基础信息调查更新,进行重点行业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信息调查和环境危害评估,识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重点在黄河流域以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全氟化合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为调查对象,试点开展环境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全区优先控制化学品生产使用点源清单。

强化新污染物排放控制。建立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信息数据库,推进新化学物质环境信息化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新化学物质管理登记责任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不断提升全区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检测及监管能力,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新污染物的企业,全面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强石化、涂料、纺织印染、医药等行业新污染物环境

风险管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强化绿色替代品和替代技术推广应用。加快淘汰、限制、减少国际环境公约管控化学品,加快淘汰六溴环十二烷、十溴二苯醚,基本淘汰短链氯化石蜡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鼓励对限制或禁止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严厉打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非法生产和使用、添汞产品非法生产等违法行为。

第六节 强化环境风险预警与应急管理

加强环境风险预警防控。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推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等开展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识别,逐步将环境健康风险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生物安全、室内环境健康等领域环境与健康科学研究。加强环境风险预警防控,在黄河、松花江等重点流域建设水环境风险预警平台。加快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化工园区以及重点化工企业的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

健全环境应急管理体系。逐步建立环境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多层次预案体系,健全生态环境风险动态评价和管控机制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完善环境安全例会和例检,定期开展企事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实施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化备案,实现涉危涉重企业全覆盖。2022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推动重点流域上下游突发水环境事件专项预案编制。推广“南阳实践”经验,切实提升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能力。加强对政府、企业预案的动态管理,规范定期开展各级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制度。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联防联控机制,深化跨省区跨部门、盟市环境应急联动合作。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物资保障制度及应急物资调度工作体制。完善环境应急响应体系,规范环境应急响应流程,加强环境风险监控和污染控制,及时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加强环境应急管控能力。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强化饮用水源环境风险评估,推动建设必要的应急防控工程。以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为重点,强化环境风险评估和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尾矿库分级分类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以黄河流域为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风险评估。升级改造现有环境风险源与应急资源数据库,推动环境应急指挥与综合管理平台业务化应用。推动各盟市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应急处置资源清单,推进无人机、走航车等先进设备或技术在环境应急事件的使用,提升环境应急工作效能。推进各级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专家库建设,支持建设社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监测装备配置,定期开展应急监测演练,增强实战能力。完善区域联动快速的应急响应与调度支援机制,形成有效应对自治区区域内多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探索开展应急演练评估等研究,强化应急处置与监测等技术集成示范。

专栏8 环境风险管控重大工程

(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强化自治区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能力建设,提升辐射与辐射监测中心执法装备、业务用房、信息化等基础能力。完善自治区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高风险移动γ探伤源监控系统。

(二)危废医废收集处理设施补短板工程

开展全区12个盟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提标改造,建设全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若干个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个旗县(市、区)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12个盟市配备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三) 重金属与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工程

开展尾矿库和与历史遗留重金属废渣生态环境状况排查和风险评估,实施分类分级整治。对“无主”尾矿库和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尾矿库,以及黄河、海河、松花江、辽河等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公里范围内停用超过年的尾矿库实施闭库。编制尾矿库污染防治方案,编修应急预案,建立风险档案。编制流域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整治工程。

(四)无废城市建设工程

在继续推动包头市开展的基础上,试点推动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等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实施一批“无废矿山”“无废企业”“无废园区”“无废农业”“无废村庄”“无废宾馆”“无废商场”“无废景区”“无废学校”等“无废细胞”创建工程。试点开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

(五)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程

在主要跨境河流、重点饮用水水源地河流建设完善环境应急防控工程。推动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环境风险源与应急资源数据库及应急指挥决策系统。

(六)优先控制化学品筛选及环境风险评估工程

开展全区化学品基础信息调查更新,建立优先控制化学品生产使用点源清单。提升全区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检测能力。识别全区优先控制化学品潜在环境风险,对重点区域开展种高风险优先控制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研究制定针对种高风险优先控制化学品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并提出全区优先控制化学品环境风险管控建议。

第十章 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创新改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体制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企业主体、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新格局。

第一节 创新生态环境管理模式

落实党政部门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严格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发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能作用。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全区生态环境治理负总责,重点贯彻执行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和约束性指标、制定配套政策、统筹资金支持、强化考核问责,持续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盟市、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具体抓落实,承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有关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分工负责,构建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

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等法律法规,始终保持高水平的监管态势,压实排污企业生产过程减排责任。利用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统一企业环境管理信息,督促企业主动开展排污许可、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环境违法、环境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强化各项政策制度落地,严格落实企业源头防控、依法排污的责任。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地方法规建设,制定出台全区应对气候变化等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在环境治理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立足自治区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探索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实施污染物排放限值、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污染防治有关产品地方质量标准的制定与市场监管。

优化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市场体系。推行市场化环境治理模式,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项目投资、建设、运行。开展第三方污染治理,推进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积极推行环保管家。开展以生态为导向的治理模式(EOD),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治理。深化绿色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国家明确的电解铝、水泥、钢铁等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大力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不断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探索对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进行质押融资,鼓励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构建规范开放市场,继续优化营商环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信用管理体系。健全政府守信承诺机制,深入开展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机制。健全环境治理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等制度,及时归集地方各级政府公职人员失信违法信息。健全企业环保信用体系,不断扩大参评企业覆盖面,强化企业“三同时”、自行监测、违法处罚等环境管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整理,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评、验收、清洁生产等服务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信用信息系统,提高监管的规范化、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构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的联动,发挥环保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确保“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严格落实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放管服”改革。推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三线一单”、区域规划环评宏观指导,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对生态环境影响小、风险可控的试行环评豁免、告知承诺制等,强化对重大基础设施、节能降碳、绿色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的环评服务,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加强对重点地区污染防治攻坚督导帮扶和技术指导。深化对企业的污染防治技术服务。

第二节 完善生态环境制度建设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强化对地方的督政问责。重点监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对各盟市、旗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不利情况进行问责。配合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把反馈问题整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健全按月调度、按季通报、宣传报道、信息公开、验收销号等制度。组织开展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有针对性开展专项督察和派驻监察,落实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督促各盟市抓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压实工作责任。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构建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动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统计、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等相关制度全联动。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推动监管、监测、执法有效联动、闭环管理,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健全排污权交易相关制度,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实现排污权交易从政府有偿出让向企业间直接交易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提升企业排污权资源化,提高企业减排的积极性。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增加对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转移支付,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向国家争取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温室气体减排等的资金支持。积极创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设立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生态补偿模式,逐步建立跨地区、跨流域、覆盖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

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案例线索筛查、重大案件追踪办理和修复效果评估。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鉴定、评估评价、生态修复等专业化能力。推进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衔接,进一步解决生态环境损害厚罚不赔、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建立线索双移送机制,强化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与相互支持,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探索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机制,倒逼企业严格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继续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做好保险服务与风险防控,形成化解企业环境风险的保障机制。在高环境风险领域和黄河流域等重点区域积极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分担企业经营风险,提升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节 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深化城镇及重点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监测,提升PM2.5与O3协同控制监测与预警能力,补充颗粒物组分、光化学污染、非甲烷总烃、氟化物、温室气体等专项站点及超级站建设,建立全区大气污染立体遥感观测系统。优化整合自治区地表水和水功能区断面,完善自动监测网络,推进“一湖两海”、黄河流域水质自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拓展流域水生态监测,开展重点湖库富营养化、污染通量等专项调查监测。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废处置场地等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站点设置,以饮用水水源地和污染源为重点,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强化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健全声环境监测体系,推进旗县所在地开展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地级市和县级市分步实施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开展振动和光环境监测试点。实现12个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基本辐射监测能力全面覆盖。

健全污染源监测体系。完善固定源监测及管理体系,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水平,推动VOCs、总磷、总氮、重金属等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规范排污单位和工业园区污染源自行监测监控,完善污染源执法监测机制,推动执法监测纳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提升测管融合协同效能。完善入河排污口监测体系,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拓展移动源专项监测,开展农业面源监测试点。

构建生态保护监测体系。在生态保护红线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域、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空间以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典型生态系统,建立健全生态质量监测站点和监测样地,实现全区生态质量地面监测全覆盖。加强生态遥感监测能力,建设地面遥感接收站,构建天地一体化的生态质量监测体系,提升多源数据获取能力。研究构建适合内蒙古生态特点的生态质量地面监测指标体系。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调查与评估;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监测、评估及生态风险预警;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研究开展重大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影响监测评估。

强化应急和专项监测。建立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统一指挥、分级响应、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科学应对的应急监测体系。提升跨盟市应急监测支援能力,不断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提升环境应急监测水平。建立自治区-区域-盟市三级应急监测网络,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成立应急监测中心,具备同时应对两起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能力。探索建立具有产业和区域环境风险防范特色的乌海及周边地区、自治区中部区、呼包鄂乌经济圈、松花江流域环境应急监测分中心,建立陆域2-6小时应急响应圈。健全自治区-区域-盟市三级应急监测联动机制与国家和相邻省份环境应急监测援救机制,建立社会化应急监测参与机制,实现环境应急监测的统一指挥协调、应急监测资源的统一调动调配、监测数据的统一分析管理。推进应急监测自动化、可移动的先进监测设备建设,搭建监测监控大数据平台、网络预警监测平台,提升应急智能化水平。建立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队伍,定期开展应急监测演练,增强实战能力。完善环境应急监测专家库,探索建立社会化应急监测参与机制。开展温室气体监测、中俄界河联合监测。

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格局。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深化自治区及以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推动地方细化落实监测事权与支出责任。做强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统筹负责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主动为各级党委政府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供技术支撑;做实旗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按照“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原则,加强业务用房、仪器装备、人员等能力建设,确保满足监管需求。强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研究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备案管理、信用评价等措施,加强市场培育、推动行业自律,加强对数据造假的打击力度,提升社会监测机构的专业化水平。推动建立部门合作、数据共享、公众监督工作机制,提升跨部门资源整合与业务协同能力,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和量值溯源体系。

第四节 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

建设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平台。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的原则,基于生态环境信息“一张网、一朵云、一张图、一套数”推进整合现有生态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智慧监管,提升精细化服务感知、精准化风险识别、网络化行动协作的智慧环境治理能力。分析展示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污染防治、自然生

态、核与辐射、督察执法等信息,全面掌握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情况和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汇总分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等数据,预报预警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及时发现环境风险和问题,实现生态环境形势智能研判。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及时调度、跟踪、反馈任务执行情况,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开展政务公共服务,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等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推广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生态环境政务服务模式,拓宽政务服务方式和渠道,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体验。

构建创新共享生态环境大数据。依托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完善生态环境数据资源体系、管理体系、标准体系,按照“一数一源、应采尽采”原则,深入开展系统整合及数据梳理、治理和共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大数据。构建全区统一的生态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完善固定污染源统一数据库,整合全区范围内现有的大气、水、土壤、固废等全要素质量数据,以污染源为点、污染链为线、空间区域为面,生态环境为体,建成立体式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数据库,实现对环境质量数据化管理与分析。基于GIS、GPS、RS技术,利用国家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和高分卫星遥感系统,强化对大气、水、土壤、生态、核与辐射等多种环境要素及各类污染源的全面感知和实时监控,建立全景式生态环境形势研判模式。深化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及创新应用,实现“一套数据说话、一个平台工作”的扁平化决策管理。

夯实新型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绿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生态环境数据和应用提供统一的IT设施服务。全面推动5G、人工智能、物联网、IPv6地址规划、卫星遥感、高性能计算等新型网络、智能计算基础设施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落地应用,建设生态环境智能“中枢大脑”,提升生态环境信息化基础能力。建设生态环境“一张网”,实现电子政务外网和生态环境业务专网融合,实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之间的非涉密信息传输交换,完善高清视频会议系统。优化生态环境“一朵云”,基于环保私有云,整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已有计算、存储等基础设施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扩展和强化云中心计算与存储能力,实现所有数据与应用在云上部署运行。加快建设生态环境云灾备中心,确保关键核心业务和数据的安全稳定。

筑牢生态环境信息网络安全。推进信创工程,建设自主可控的信息网络“大安全”,实现信息网络安全意识主动化,防控措施精密化,预防预警智能化,管控治理集成化。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信息网络安全建设,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健全统一、可视、全天候的生态环境云安全态势感知系统,全面提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构建国产密码应用体系框架,创新国产密码在生态环境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保护中的应用。推进统一运维,搭建生态环境信息化运行监控平台,对所有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重点工作等运行状态进行集中、实时监控和分析评估,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信息化运行管理水平。

第五节 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

完善生态环境执法制度。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综合执法事项清单制度,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水利、林草、农牧等部门间联合执法衔接机制,划分各部门责任边界,建立区域交叉执法核查制度,破解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执法不规范和执法不透明等问题,定期组织开展执法帮扶。健全执法责任制,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依法保障各类主体的环境权益,严禁“一刀切”。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监管,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探索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和失职照单问责制度,完善环境违法容错纠错机制。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强化非现场监管模式。继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联动机制,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做到“精准把脉、辨证施治”。

创新生态环境执法模式。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补齐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监管、核与辐射等领域执法能力短板。推广“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非现场监管模式,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以自动监控为主,推行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积极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以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推进大数据采集分析、违法风险监测预警等在环境执法中应用。强化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加强盟市、旗县(市、区)监管执法能力、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统一服装、调查取证、移动执法、数据分析、执法用车等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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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加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强化舆论引导,提升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以绿色消费带动绿色发展,以绿色生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第一节 提升全民生态文明意识

宣贯生态文明思想。将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加大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力度,重点针对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公共服务场所、商业机构等,广泛动员各类媒体,创新传播方式方法,拓展传播平台,组织策划有影响、有声势、有效果的宣传活动,讲好生态文明故事,进一步推进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人心。

加强生态文明教育。不断完善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建设,建设具有引领示范带头作用的城镇、乡村、企业、保护区、教育文创馆等教育基地。将生态文明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在大中小学不同教育阶段开设生态文明教育和课外读本,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学科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促进生态环境教育事业蓬勃发展。面向社会广泛开展以“不破坏生态、不污染环境、不浪费粮食、不捕食野味、不乱扔垃圾”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文明培育活动,为推动绿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培育繁荣生态文化。加强生态文化理论研究,积极培育生态道德、弘扬生态文化。探索构建符合时代特征、满足群众期盼、船政中华文化、体现地方特色的生态文化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加大生态环境宣传产品的制作和传播力度,鼓励文化艺术界人士积极参与生态文化建设,加大对反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承载生态价值理念、思想艺术水平较高的生态文化作品创作的支持力度,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大力挖掘创作导向正确、创意新颖、深受欢迎的优秀生态文化精品。

第二节 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倡导绿色生活理念。加强传播手段和社会动员方式创新,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政务新媒体矩阵建设,优化例行新闻发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大力宣传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唱响生态文明建设主旋律。

组织生态环保实践。组织开展六五环境日等主题教育活动。持续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拓展开放领域和范围,提高开放频次,丰富开放方式,提升开放效果。扎实推进内蒙古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工作,动员各行各业广泛开展以生态文明为主题的“我帮你”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群众性生态文明绿色行动深入开展。

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推进全民绿色生活绿色消费,推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积极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绿色餐饮、绿色快递、绿色旅游等,引导公众积极践行绿色生活方式。结合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建立和完善绿色生活激励回馈机制,推动绿色生活方式成为公众的主动自觉选择。推进城市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推动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建筑等创建活动,到2025年,绿色生活创建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第三节 推动构建全民行动体系

发挥政府机关作用,党政机关率先创建节约型机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推行绿色办公,加大绿色采购力度,到2025年政府采购绿色产品比例达到30%。落实企业生态环境责任,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相关环境信息,鼓励企业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公益活动。有效发挥各类社会主体作用,积极联合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组织制定参与环境治理方案,完善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参与环境治理机制,搭建生态环境治理公共平台。健全生态环境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构建党委政府主导、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各界推进、全民共同参与的生态文明建设“大宣教”工作格局,推动形成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风尚。

专栏10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建设工程

(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讲工程

充分调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闻媒体等力量,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系统研究和交流研讨,深度挖掘并准确把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丰富内涵。争取在宣传等部门支持下,组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讲团,面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农村、牧区等开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宣讲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浓厚氛围。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宣传,对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典型案例和生动实践,组织策划专题宣传报道,通过线下线上多种渠道,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深入人心。

(二)生态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工程

加强政务新媒体建设,构建舆论引导新格局。优化新闻发布,自治区每月召开 次例行新闻发布会,各盟市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媒体见面会或新闻通气会。策划主题新闻采访,每年组织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深度报道和大型主题采访活动1次以上,共同讲好内蒙古生态文明故事。在有影响力的媒体开设栏目或制作专题,主动曝光阻碍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问题,回应公众关切。不断加强宣教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尖兵。

(三)生态文化精品建设工程

围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无废城市建设、垃圾分类、限塑减塑、杜绝餐饮浪费等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重点工作,组织文化工作者深入基层,创作反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承载生态价值理念,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生态文化作品。大力挖掘创制导向正确、创意新颖、深受欢迎的优秀生态文化精品。

(四)全民教育行动体系建设工程

加强生态文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面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农村等不同群体编写生态文明知识读本,利用各大网络学习平台、视频平台等,构建生态文明网络教育平台。教育部门组织、鼓励和支持大中小学生参与课外生态环境保护实践活动,将环保课外实践内容纳入学生综合考评体系。充分发挥研学实践基地、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基地、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等作用,为学生课外活动提供场所创造条件。年年底前,各盟市建成至少个生态文明教育场馆或教育基地。

(五)志愿服务长效机制建设工程

加强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队伍和组织能力建设,建立志愿服务长效机制,打造可重复、能持续、易推广的志愿服务项目。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引导、支持和培育力度,支持指导企业、社会团体发起和组织各类环境公益性活动,号召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队伍积极参与,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加强对志愿服务队伍和志愿者登记注册、活动和项目发布、志愿者招募、志愿服务记录、效果评价等进行线上管理。

(六)公众广泛参与途径拓展工程

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社会宣传活动,组织和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提升活动的参与度和影响力,打造社会宣传活动品牌。精心组织六五环境日宣传,促进各地社会宣传工作水平提升。结合本区域工作重点办好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国际保护臭氧层日和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依托保护母亲河行动、绿色生活创建行动等,创办品牌宣传活动,拓展活动新意,创新活动形式,增强活动实效。继续推动环保设施向社会开放,不断拓展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途径。

第十二章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工作突出地位,坚决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措施和重大工程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衔接。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方案计划,强化部门协作和工作指导,推动目标任务落实。

第二节 强化监管保障

加强部门联动,做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加强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行为,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定考核与问责等工作制度,强化各级生态环境监管人员、设备和经费等保障,确保生态环境监管见实见效。

第三节 深化目标考核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污降碳约束性指标管理,突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污染防治攻坚成效、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公众满意程度等指标的考核,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用和奖惩、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 加大资金投入

落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健全自治区级以下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体制。创新投融资模式,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等增加生态环保投入。完善绿色发展基金体系与配套机制,统筹生态修复、环境治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资金管理。大力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完善绿色金融市场,开发绿色金融产品。

第五节 强化人才保障

强化生态环境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扩大人才队伍数量,提高人才队伍素质,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加大高层次人才开发培养、引进力度。实施人才体制机制创新,提升人才发展的基础保障能力,建立人才库,盘活现有人才资源,按需用人,释放和增强人才活力,促进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全区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融合,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奠定人才基础。

第六节 强化社会监督

依法推动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定期通报环境状况、重要政策措施、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加强舆论监督,完善定期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新闻媒体沟通机制。认真做好舆情应对和信访案件查处工作,依托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联网管理平台,整合公众监督举报、群众信访等资源,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实现信访投诉信息“一网登记、一网转办、一网处理、一网回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第七节 开展规划评估

严格规划实施评估,开展规划年度监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实施情况开展调度。2023年和2025年底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开,并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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