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确保规范正确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内政发〔2017〕32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根据工作实际实施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并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内政发〔2017〕32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罚款范围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一)合法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明确、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在法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合理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人情况、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依据,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既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又注重加强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自觉守法的教育,从而预防或减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以下情节: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的程度;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发生地点以及危害的具体对象;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的方法或手段;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
(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六)其他情节。
第六条 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情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否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
(二)污染物排放去向是否为环境敏感区;
(三)污染物是否造成土地、植被、水体、景观等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四)污染物影响生态环境的时间长度、排放量大小以及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五)被污染的环境或被破坏的生态是否具有可修复性及修复的难易程度;
(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保障民生、服务社会、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的公益属性;
(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获取收益多少;
(八)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两年内因同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3次及3次以上的;
(二)在重大活动保障期间、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等特殊时间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在重大活动环境保障地区、环境敏感区、生态环境部通报的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十位的城市建城区以及地级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排名后十位城市的考核断面所在水体等特定地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在案件查处中以拖延、围堵、滞留行政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的;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被媒体曝光、重复信访举报等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
(六)伪造、变造、隐匿、销毁生态环境违法证据或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
(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不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危害后果加重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
(三)个人因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位于环境敏感区以外且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报批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主体工程尚未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的或主动恢复原状的;
(二)未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或排污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三)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且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或已按照有关要求落实辐射安全措施,但未完成验收,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
(四)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建成投产时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因正当理由不负责该项工作的,对个人不予行政处罚;现任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能够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的,对个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六)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污染物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并经监测达标排放的;
(七)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出具的日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且超标持续时间不超过24小时,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八)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污染防治设施中仅部分工序存在故障,其他主要治污工序仍正常运转,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立行立改的;
(九)工业企业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占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立行立改的;
(十)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或废矿物油包装桶贮存不规范未造成污染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十一)未按规定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十二)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三)三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或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或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十四)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十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含对当事人的教育。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以本裁量基准为指导,除收集有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外,还应收集影响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应当按照本裁量基准明确提出相关行政处罚建议,载明具体裁量依据,并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和有关裁量情节的定量证据。对于建议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不予处罚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
第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符合条件的人员对《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案件的法制审核阶段,法制审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裁量基准,对案件调查人员的处罚建议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进行讨论并作出结论。讨论过程、讨论内容、讨论结论应书面记录,并随案卷归档。
第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有关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八条 在行政处罚案件陈述申辩或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方面提出异议的,由案件承办单位对异议的事实部分进行核查。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对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似的同类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应当保持基本一致。同时具有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的,应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适用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法律进行处罚时应当考虑以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
(一)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二)实施了两个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予处罚。实施了两个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对每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见附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的计算应按照以下规则依次确定:
(一)确定罚款范围。依据《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中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确定对应的罚款范围。罚款范围 “以下”和“以上”均含本数。
(二)确定罚款金额。依据本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已确定的罚款范围内确定罚款金额。
符合本裁量基准第七条“依法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在本条第一款确定的罚款金额为基础再增加一定金额,增加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倍数或百分数)的20%,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影响社会稳定、致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适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符合本裁量基准第八条“依法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第一款确定的罚款金额为基础再减少一定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倍数或百分数)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第二十二条 对未列入《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本裁量基准的裁量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裁量。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盟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本裁量基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减裁量空间。
第二十四条 本裁量基准有关词语的认定。
(一)“重大行政处罚”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认定。
(二)“环境敏感区”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有关规定认定。
(三)“两年内因同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3次及3次以上的”中的“两年内”,是指以当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之日为起算点往前追溯两年。
(四)“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分别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认定。
(五)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执行。
(六)环评登记表项目、环评报告表项目和环评报告书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执行。
(七)“主观过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高检会〔2019〕3号)等相关内容认定。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本级或下级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或不当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本裁量基准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本裁量基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解释,及时调整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本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公告〔2013〕第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公告〔2017〕3号)同时废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文件明确,要持续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深入实施空气质量改善提升行动,扎实推进皖北空气质量提升攻坚。开展涉气工业企业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实施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以及火电超净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等十大工程项目,推动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文件明确,要持续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深入实施空气质量改善提升行动,扎实推进皖北空气质量提升攻坚。开展涉气工业企业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实施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以及火电超净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等十大工程项目,推动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以落实包容审慎执法,提升执法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详情如下: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日前,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自动监测数据,成功查处一起废气排放超标的环境违法案件。据悉,这是无锡市生态环境系统首例直接依据自动监测数据查处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案件。10月10日,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环境监管执法“数据战队”移交的一起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在非现场
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江西省开展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各部门加强统筹谋划,充分发挥工作合力,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治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进一步
2024年,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以执法大练兵为抓手,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结合全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全面优化执法方式,不断增强执法效能,立足执法普法,服务企业,将科技执法、非现场执法、包容审慎执法贯彻到日常执法工作中,重点查办了环境违法犯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1月19日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详情如下: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各地(市)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定
2024年4月26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走航监测车发现乐山高新区某区域TVOC异常高值,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随即对该区域开展排查。当日23时58分许,执法人员对乐山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稿征求公众意见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用于广州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详情如下: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规范生态
2024年以来,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紧紧围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要点,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紧盯突出环境问题,不断优化执法方式,积极践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成功办理了一批涉举报奖励、自然保护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了一批涉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9月11日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对于满足条件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后果,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给予适当期限的观察期,责令其按照明确的要求整改,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漳州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滞后问题”整改销号公示,目前,漳州市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5座,分别为:蒲姜岭焚烧厂(处理规模1800吨/日)、漳浦圣元焚烧厂(处理规模925吨/日)、常山焚烧厂(处理规模1000吨/日)、华安焚烧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河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布,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全文如下: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各科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制定了《河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2
泰安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序号五十三)已完成整改,根据《山东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规定》(鲁环督改办〔2022〕8号)要求,现将任务整改情况进行公示。一、整改任务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山东省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非法填埋倾倒案件仍呈高发态势。潍坊昌邑市2011年
案由农林生物质发电是新能源领域的“三驾马车”之一,我国自2006年首个项目启动以来,历经19年的积累与发展,如今装机容量已达2000万千瓦以上,遍布全国500多个县市,行业总投资超过2000亿元,产业链上下游关联着数百万人口的生计,其细分领域位居全球第一。生物质发电既是新能源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2月21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湖南省2024年绩效A、B级及引领性企业名单。湖南省2024年审定新增A、B级及引领性企业8家、55家、26家,合计新增89家。湖南省重点行业累计共评定A级企业17家、B级企业80家、引领性企业36家。详情如下: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湖南省2024年新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A、B级及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问:《指导意见》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提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山东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省内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者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其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免于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推进美丽北京建设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5年行动计划》。《计划》共包括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生态保护行动,共五个部分、108项措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美丽北京建设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5年行动计划》
2月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南省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整改任务验收公示。文件显示,河南积极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超低排放改造,制定印发《河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关于深化水泥行业超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通知》主要包括强化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有效防控化解固体废物环境风险、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网上交易试点、统一使用省级平台开展工作、支撑业务工作
1月13日,根据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福州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强制评价企业评价结果的公告》,国能连江公司获评“福州市环保诚信企业”。此次评选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依据《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实施方案》,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工作期间,该公司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内容,细
北极星氢能网整理了4月7日~4月11日的一周氢能项目动态。甘肃酒泉三座加氢站建设项目选址公示4月7日,甘肃酒泉瓜州县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瓜州县柳沟东加氢母站、柳沟西加氢站、桥湾加氢站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公示。总投资27亿元!内蒙古通辽100万吨/年液化天然气及加氢站开工建设近日
1、275MW!3个分散式风电项目获核准!4月2日,宝鹰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旦华复能(珠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莒南沂唐新能源有限公司、莒南唐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收到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签发的风电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根据公告,具体项目包括莒南沂唐135MW分散式风电项目、莒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内蒙古乌海市能源局发布《关于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项目2025年开发建设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就近消纳、融合发展”原则,优先支持乡村振兴、工业园区、公共设施等场景应用。(一)各区能源局应根据企
随着75台阿特斯CSI320kW(千瓦)光伏逆变器的成功投运,位于内蒙古霍林郭勒市的源网荷储一体化30MW(兆瓦)山地光伏电站正式并网。阿特斯凭借行业领先的逆变技术和智慧能源解决方案,实现年均发电量3642万kWh(千瓦时),在复杂山地环境中树立起高效发电、智慧运维、生态友好的新型电站范本。硬核技术
亿晶光电公告称,公司于2025年4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会议选举陈江明先生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根据《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12日,上海氢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呼伦贝尔氢通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招标规模光伏占地面积1.07万亩,制氢工厂面积240亩,新建240MW/310MWp光伏电站一座;36MW/144MWH储能电站一座;110kV(2X120MVA)变电站一座;110kV架空线路25千米;计划工期:24个月。具
作为承担内蒙古通辽市主城区2550万平方米供热任务的国有企业,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公司通辽热电公司持续推进落实“一分钱”提质增效专项工作,通过智慧供热系统升级与市场拓展双向发力,在连续四年亏损的背景下,2024年较年初目标减亏960万元,2025年一季度同比增利超3000万元,走出一条热电企业提质增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必须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源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国家能源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的通知,监管范围是国家电网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各分部,南方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北京、河北、内蒙古(蒙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
针对全国大范围极端天气,国家电网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设备管理部门统筹调配抢修力量物资,全力以赴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截至13日9时,共投入9.4万人、2.2万台车辆开展应急响应,配置发电机9417台、发电车2412台。目前本轮大风强对流天气主要影响的20个省份主网总体运行平稳。在保障民
根据中央气象台预报,4月11日至13日,受较强冷空气影响,全国多地将出现大风天气,北方将出现强风、沙尘、降温、暴雪天气,南方局地有强降雨和强对流天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坚决扛牢电力保供首要责任,公司党组高度重视、超前谋划、统筹部署,第一时间启动极端天气Ⅳ级应急响应,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