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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公布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2021-12-17 09:47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泥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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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焚烧炉在运行中应保持料层的流化完好,并应根据料层的压力差及时补砂或排渣。

5.7.8 焚烧炉启动前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检查,且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1流化供风系统、砂循环系统、环保装置、急冷系统、供泥系统和流化床砂层;

2耐火砖、助燃剂添加设备、流化床温度传感器及保护管、底部出灰斜槽;

3燃烧器耐火材料、喷嘴、燃烧器空气风门、记录器及其他燃烧系统附件;

4焚烧炉内壁、烟道气管道和引风机;

5燃料投入机及其转子和壳体;

6防爆门处于正常状态;

7焚烧炉及出口烟道密封检查,检查孔、排渣阀均关闭;

8检查火检及观火设备完好。

5.7.9风机应在无负载下启动,并应在流化风机运行平稳后逐步开大流化风门。

5.7.10压缩空气压力应保持在500kPa以上。

5.7.11焚烧炉出口烟道烟气含氧量宜保持在(4~10)%VOL。

5.7.12焚烧炉停炉前,必须以一定速度减少焚烧炉的处理能力,保证残留在流化床的废燃料燃烧尽。

5.7.13焚烧炉物料流化高度宜控制在(0.4~0.8)m。

5.7.14 风室内压力宜为(8.5~13)KPa。

5.7.15独立气化焚烧炉工艺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减少飞灰产量、最大限度实现全系统热能平衡,污泥单独焚烧可采用缺氧气化焚烧炉工艺;

2 污泥焚烧采用缺氧气化焚烧炉工艺时,入炉前污泥含水率应控制在15%以下,平均颗粒粒径应在5mm以上,干基热值不小于2500kcal/kg;

3 对于干基热值较低的原污泥,应对污泥进行有机无机分离预处理,经分离后的有机污泥干基热值大幅提高,经脱水、干化处理后采用气化焚烧炉进行单独焚烧。

5.7.16 热电厂协同进行污泥处置时的注意事项:

1在热电厂(含热电厂和火电厂)的燃煤锅炉上掺烧污泥应得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认可;

2 在热电厂协同处置污泥时,入炉污泥含水率应控制在40%以下且掺入量宜控制在锅炉输入热量的2%以内;

3热电厂掺烧污泥不仅需要满足国家烟气排放标准和相关环境指标,还必需满足电厂掺烧与污泥干化设施的配套协同;

4 干污泥堆场要采取适当的封闭、抑尘、通风及实时监控措施,堆场污泥应及时转运,以避免干污泥在堆放过程中因自燃而产生安全隐患;

5 干污泥堆场或料仓应配备相应的烟感及消防喷淋设施;

6 干污泥堆放及输送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7.17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进行污泥处置时的注意事项:

1 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进行污泥焚烧应得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认可;

2污泥和生活垃圾混合焚烧,需要采用干化技术将污泥含水率降至与生活垃圾相似的水平,不宜将脱水污泥与生活垃圾直接掺混焚烧;

3 优先考虑采用生活垃圾焚烧余热干化污泥;

4 污泥焚烧前通常需要进行脱水或热干化等前处理,以提高污泥热值,降低运输和贮存成本,减少燃料和其它物料的消耗。

5.8 污泥发酵

5.8.1污泥发酵前期混合调整段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和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锯沫、秸秆、稻壳等有机物做蓬松剂时,污泥、蓬松剂和返混干污泥等物料经混合后,其含水率应为(55~65)%,碳氮比宜为20:1~30:1,pH宜为中性;

2当无蓬松剂时,污泥与返混干污泥等物料经混合后,其含水率应小于55%;

3蓬松剂颗粒应保持均匀;

4混合机在运行中严禁人工搅拌;

5清理混合机残留物料时,应断开混合机电源。

5.8.2快速发酵阶段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和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快速发酵阶段宜大于20d,垛体温度为(55~65)℃的天数宜大于3d;冬季环境温度低于-5℃时,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发酵时间;

2快速发酵阶段可采用自然通气或强制供气。强制供气时,宜采用均匀间断供气方式;

3垛体高度不宜超过设计高度;

4应定期检查供气管路并保证管路畅通;

5在翻垛过程中,应及时排除仓内水蒸汽;当遇低温时,仓内应留有排气口;

6翻垛周期宜为每周3~4次;

7翻垛机在运行中,应随时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8应按相关规定,对翻垛机进行维护保养和防腐处理;

9翻垛机工作时,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

10在发酵车间工作时,工作人员应戴防尘保护用品。

5.8.3污泥发酵稳定熟化段的运行管理、安全操作和维护保养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泥稳定熟化期宜为(30~60)d;

2稳定熟化期间可采用自然通气或强制供气;

3翻堆周期宜控制在(7~14)d;

4污泥稳定熟化后,污泥产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 稳定标准》CJ/T510的相关要求,且含水率不宜高于40%。

5.8.4污泥发酵的化验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每日检测1~2次垛体温度;

2应每日测定1次污泥、返混干污泥、调理剂、混合物及垛体的有机物和含水率。

5.8.5污泥发酵还可采用高温菌发酵或膜覆盖发酵等新型工艺。

5.9 污泥好氧消化

5.9.1污泥好氧消化单元的进泥应采用序批式,并应先期排放污泥至同步硝化反硝化单元。

5.9.2污泥好氧消化单元内循环泵和射流曝气系统应连续运行,保证池内污泥混合均匀。

5.9.3每班投泥时应取样检测进泥含固率,保持进泥含固率在(3~8)%。

5.9.4污泥好氧消化单元温度应保持在(50~70)℃,ORP应保持在(-400~200)mv,同步硝化反硝化单元温度应保持在(30~37)℃,ORP应保持在(-400~200)mv,当低于或高于该控制范围值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5.9.5污泥好氧消化单元内应保持工作液位。

5.9.6 污泥好氧消化单元内的泡沫层厚度应保持在1.2 m范围内。

5.9.7应定期进行射流循环泵、鼓风机、介质转移泵、消泡泵的养护维修,确保运行状况良好,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9.8应每日观测并记录电流、电压、温度、液位、ORP等仪表数据。

5.9.9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保温及防腐处理。

5.9.10当出现报警时,应及时排查解决,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5.9.11连续运行的污泥好氧消化单元,宜(3~5)年彻底清池、检修1次。

5.9.12应定期检查管路密闭性,保证系统无泄漏。

5.9.13 进入好氧消化池检修作业应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执行。

5.9.14 污泥好氧消化、同步硝化反硝化单元的运行参数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可按表5.9.14中的规定确定。

1.jpg

5.10 污泥热水解

5.10.1宜在热水解反应器前对污泥进行除渣和除砂处理。

5.10.2 污泥热水解的运行参数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可按表5.10.2中的规定确定:

1.jpg

5.10.3高温热水解工艺后衔接消化工艺的,污泥应在进入消化池前对污泥进行降温处理。采用低温热水解工艺的,可与初沉污泥或其它协同发酵物料混合降温,如果没有可混合降温的物料时,可采用热交换器进行降温。

5.10.4高温热水解处理污泥的有机固体溶解率应高于30%。

5.10.5巡视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热水解反应器及工艺管道有无泄露、异响或震动,发生上述异常时应按照相关规程及应急预案处置。

5.10.6热水解过程产生的工艺气必须得到妥善处理。

5.10.7系统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属于特种设备的,应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5.10.8 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检修,并更换易磨损部件。

5.10.9系统保温材料出现破损时应及时更换。

5.10.10高温水解系统运行过程中,禁止人体直接接触高温罐体、管道及设备。低温水解系统中需要投加碱液,因此应严格按照危险品的操作规程和防护要求进行。

5.11 污泥炭化

5.11.1 进入炭化室的污泥含水率宜小于20%;对于干化炭化一体装置,进入干化室的污泥含水率宜小于60%,进入炭化室的污泥温度宜大于110℃。

5.11.2进入炭化室的污泥颗粒直径宜小于10 mm。

5.11.3污泥炭化室内的温度宜控制在(450~600)℃,炭化时间不小于45min。

5.11.4污泥炭化室应保持微负压,宜控制在(-0.01~-0.1) KPa。

5.11.5为炭化室供热的热风或烟气温度宜控制在(600~1000)℃。

5.11.6污泥炭化产生的热解气体应引入供热装置作为燃料,引入管道应保持畅通。

5.11.7污泥炭化供热设备应根据供热的热风或烟气的温度,自动调节外加燃料与热解气比例,控制供热的热风或烟气温度。

5.11.8系统风机工况点必须避开产生喘振位置,且应保证风机安全、平稳运行。

5.11.9供热的热风或烟气须进行净化处理,满足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排放标准后排放。

5.11.10系统高温管路及设备必须按照设计规范及相关规定做好保温工作。

5.11.11炭化炉排出的生物炭宜冷却到小于60℃。

5.11.12生物炭料仓应设置冷却盘管等冷却装置。

5.11.13生物炭散堆库房宜设置喷雾降温降尘装置。

5.11.14日常操作应按时巡检,密切关注系统各点位的温度、压力变化。

5.11.15应在系统可能存在燃气(天然气、一氧化碳、氢气、甲烷)泄露的区域设置检测装置,报警信号上传至中心控制室。

5.12 污泥气化

5.12.1污泥热解气化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

5.12.2气化炉入炉污泥颗粒粒度应控制在(20~50)mm为宜,热稳定性TS+6>60%为宜,抗碎强度>60%为宜。

5.12.3 气化炉燃烧层的温度应控制在污泥灰熔点1100℃以下。

5.12.4 进气化炉的空气宜进行预热。

5.12.5日常生产中应实时监测可燃气气体成分变化,可燃气热值总量应>500kcal/kg,氧气含量<5%VOL,二氧化碳含量(12~15)%,如有明显波动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12.6操作中密切关注系统内各点位的温度和压力变化,并根据运行情况采取适当的调整方案。

5.12.7 气化炉内的床层阻力应>0.5 KPa。

5.12.8 气化炉运行过程中应控制可燃气出口温度>300℃。

5.12.9 气化炉运行过程中应控制排渣温度<80℃。

5.12.10 污泥在气化炉内应充分反应,炉渣热灼减率应<5%。

5.12.11 污泥热解气化产生的可燃气经除尘后应在燃烧室充分燃烧,且燃烧后的烟气应进行净化处理,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标准。燃烧后高温烟气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的能量回收利用。

5.12.12 气化炉的进气管道应设置止逆装置。

5.12.13气化炉进料和排渣过程中,应保证所有应处于关闭状态阀门的密闭性,防止可燃气外溢或空气进入气化炉内造成氧气含量超标。

5.12.14 实时监控可燃气气路水封槽的液位,并设置自动联锁装置,避免可燃气外溢。

5.12.15 应按照相关标准界定防爆区,防爆区范围内的维护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及监护。

5.12.16 系统可能存在燃气泄漏的区域应设置检测装置。

5.12.17日常操作中应每2h巡检1次,巡检内容主要包括:设备运行状况和系统压力、温度情况、做好补水及排污工作等,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

5.12.18气化系统工艺用水水质应达到《工业锅炉水质》 GB/T 1576的标准。

5.12.19应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校验系统的温度、压力和液位等各种仪表。

5.12.20系统高温管路及设备应按照设计规范及相关规定做好保温工作。

5.12.21气化炉、热风炉、二燃室、余热锅炉等高温设备和管道应设置保温绝热层。

6 臭气处理

6.1 收集与输送

6.1.1对集气罩、集气管道与输气管道的密闭状况应按时巡视、检查。

6.1.2对集气罩与其他设备、设施相连接处的滑环磨损程度应定期检查、维护。

6.1.3 对集气罩骨架上的钢丝绳和遮盖物应定期检查并紧固。

6.1.4当进入臭气收集系统的封闭环境内进行检修维护时,必须具备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条件,并必须佩戴防毒面具。

6.1.5 对气体输送管线的压降及风机的风量应每班检查和记录。

6.1.6 雨、雪、大风天气,应加强输气管线和集气罩的检查、巡视。应及时清除集气罩与轨道间的积雪。

6.1.7 对集气输送管道内的冷凝水应每班排放1次。

6.1.8 当打开集气罩上的观察窗时,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品并站在上风向或侧风向。

6.1.9 对风机、集气管道和输气管道应定期检查、维护。

6.2 除臭

6.2.1采用化学除臭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开机前应检查供水、供电、供药情况,并应确保各类阀门处于正常状态;

2系统运行时应监测pH、臭气浓度、流量、温度、压力等参数;

3 应根据臭气负荷,及时调整加药量;

4应根据填料塔中的填料压降,及时对填料进行清洗或更换;

5应清洁化学洗涤器底部、除雾器、喷嘴和给排水管路的污垢;

6室外运行的除臭系统,应采取防冻、防晒措施;

7 除臭系统长时间停用,应清洗设备及系统管路,同时应对pH、ORP探头采取保护措施;

8 应每班对化学吸收系统的压力、振动、噪声、密封等情况进行检查;

9化学药品储罐、备用罐等不应在高温下灼晒,并注意开盖安全;

10化学药品的使用及储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11化学洗涤塔必须停机后进行检修,并应排除污染气体、确保塔内正常通风,检修人员应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6.2.2 采用生物除臭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运行时,应监测臭气流量、浓度、温度、湿度、压力和pH等参数;

2当生物滴滤系统出现大量脱膜、生物膜过度膨胀、生物过滤床板结、土壤床出现孔洞短流等情况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3应保证滤床适宜的湿度;

4除臭系统宜连续运行,当长时间停机时,应敞开封闭构筑池或水井,并保证系统通风;

5应每日检查加湿器、生物洗涤塔及滴滤塔的填料,当出现挂碱过厚、下沉、粉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理、补充或更换;

6应根据生物滤床压降情况,对滤料做疏松维护或更换;被更换的滤料应封闭后集中处理;

7应每班检查系统的压力、振动、噪声、密封等情况,宜定期对洗涤系统、滴滤系统进行维护。

6.2.3 采用离子除臭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臭系统可间歇运行;当处理臭气时,必须提前启动离子发生装置;

2 除臭系统应注意保持管路系统和设备的清洁和密封;

3应每班检查1次离子发生装置是否破损、泄漏,并应及时维护和更换;

4除臭系统维修时必须断电,同时应关闭废气收集系统的进风阀并保证设备内通风良好;

5 空气过滤装置应保持清洁,必要时应对其更换;

6应每班巡视和检查、记录离子除臭系统风机运行状况;

7应定期检测除臭系统进、出气中挥发性气体分子浓度、硫化氢气体浓度以及离子浓度的变化。

6.2.4 采用活性炭吸附除臭工艺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更换活性炭时应停机断电,并应关闭进气闸阀;

2必须配戴防毒面具方可打开卸料口;

3室内操作必须强制通风。

6.2.5 采用活性炭吸附除臭工艺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2.4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监视系统的压力值,并应及时更换炭料,防止舱内炭的粉化堆积产生堵塞;

2应对室外系统做好夏季防晒处理,不宜在高温环境下运行;

3使用清水再生且在室外运行的系统,冬季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4使用热蒸汽再生的系统,应监视蒸汽的流量和压力,并保证再生处理过程的有效和正常;

5使用碱液再生的系统,应保证碱液的投加量;

6应每2h对系统压力、振动、噪声、密封等情况进行检查;

7应及时清除或清洗过滤器上集结的污物,可根据使用情况予以更换;

8可结合出口的臭气浓度确定炭料的再生次数和更换周期;

9活性炭的存放,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按危险品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10清理活性炭污染物时,应佩戴防护用品;

11废弃的活性炭应装入专用的容器内,予以封闭,并应送交专业部门进行集中处理。

6.2.6采用植物除臭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植物液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2应每日检查供液系统的运行情况,并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3 用于挥发和喷嘴雾化系统的植物液,应用纯净水稀释,稀释比例应根据除臭现场的动态效果确定;

4应经常检查雾化系统的自动间断式喷洒和液面控制器的有效性、除臭设备的清洁干燥度、输送液管道各个接口的严密性及接地线的可靠性;

5应每班检查挥发系统的风机、风机控制器、供液电机是否正常运转,应及时更换出现滴漏的供液系统输液管道,应及时清洗或更换渗透网;

6应保持植物液储存罐内清洁;

7当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切断电源,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植物液流失。

6.2.7采用源头除臭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启动前,应保证生物反应池正常运行;

2应定期检查供气设备,调节各级阀门,使微生物培养箱的气量保持在合适范围内;

3应每班查看除臭污泥回流泵﹑流量计及各级管道阀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根据预处理段的恶臭气体检测数据,调整除臭污泥回流量,使其控制在污水厂进水量的(2~6)%范围内;

5每年应定期对安装于生物反应池底部的微生物培养箱做好维护保养,并补充适量的复合微生物填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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