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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公布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2021-12-17 09:47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泥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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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化验检测

7.1 取样

7.1.1取样点应在工艺流程各阶段具有代表性的位置选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总进水口处取进水水样,并应避开厂内排放污水的影响,宜为粗格栅前水下1m处;

2 应在总出水口处取出水水样,宜为消毒后排放口水下1m处或排放管道中心处;

3应依据不同污水、污泥及臭气处理工艺确定中间控制参数的取样点;

4应在污泥处理前、后处取泥样;

5应在脱硫塔前、后取沼气样;

6应在除臭系统进、出口处取臭气样。

7.1.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及厂界废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中对取样与监测的相关规定。

7.1.3噪声控制的测量方法及测点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规定。

7.1.4 进、出水样自动取样器应定期保养、维护。

7.2 化验项目及检测周期

7.2.1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化验检测项目和周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规定,并应满足工艺运行管理需要。可按表7.2.1-1、表7.2.1-2、表7.2.1-3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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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凯氏氮的分析周期未列入表中,宜为每日分析项目,应根据工艺需要酌情增减;

2 其他项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有关规定选择控制项目执行;

3 如遇疫情,粪大肠菌群数应酌情增加检测频次。

4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可结合当地相关规定适当选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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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可结合当地相关规定适当选择执行;

2采用厌氧消化处理方法,每周检测一次脂肪酸和总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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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项检测项目应根据工艺需要酌情增减。

7.2.2再生水出水水质化验项目及检测周期应根据再生水用途分别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水水质》GB/T 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GB/T 19772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的规定。

7.2.3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厂界废气、工作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等项目应定期进行监测。

7.2.4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根据相关规定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仪表,并确保数据有效性。

7.3 化验室

7.3.1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化验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CJ/T51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CJ/T221的规定。

7.3.2 化验室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7.3.3每一个检测项目都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当日的样品应在当日内完成检测(粪大肠菌群数和BOD5除外)。对检测的原始数据和化验结果报告,应进行复审并保存。

7.3.4化验检测的各种仪器、设备、标准药品及检测样品应按产品的特性及使用要求固定摆放整齐,并应有明显的标识。

7.3.5化验检测所用的量具应按规定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校正。

7.3.6 化验室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剧毒物的申购、储存、领取、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

7.3.7化验样品保存、容器类别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规定。

7.3.8化验室应配置紧急喷淋设施。

7.3.9化验室应配备防火、防盗等安全保护设施。工作完毕后,应对仪器开关、水、电、气源等进行关闭检查。

7.3.10易燃易爆物、强酸强碱、剧毒物、易制毒、易制爆及贵重器具必须由专门部门负责保管,并应建立监督机制,领用时应有规范手续。

7.3.11 化验室应设专人对检测的样品进行编号、登记和验收;化验室检测的精度范围和重现性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7.3.12化验室的建设与配置可符合《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 182。

7.3.13 化验室应配备口罩、护目镜、手套、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化验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

8 电气及自动控制

8.1 电 气

8.1.1变、配电装置的工作电压、工作负荷和温度应控制在额定值的允许变化范围内。

8.1.2对电力线路、变、配电室内的主要电气设备应巡视检查,全面掌握线路及电气设备运行状况及存在缺陷,并应按照要求做好运行日志。接受并执行调度命令,正确迅速执行停、送电、倒闸操作、异常和故障处理,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工器具及备件,保持变、配电室内环境条件满足电气设备运行要求。

8.1.3 当变、配电室设备在运行中发生跳闸时,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严禁合闸。

8.1.4电气设备的运行参数应按时记录,并记录有关的命令指示、调度安排,严禁漏记、编造和涂改。应遵守当地电力部门变电室管理制度的规定。

8.1.5电力线路、电气设备及相关场所的运行与维护,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电力用户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规范》GB/T37136、《10KV及以上电力用户变电站运行规范》GB/T32893、国家行业标准《变电站运行导则》DL∕T969、《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72、《配电变压器运行规程》DL/T1102的相关规定。

8.1.6从事电力线路、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及试验的工作人员电气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国家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409的相关规定。

8.1.7当变、配电室停、送电,倒闸操作、异常及故障处理,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要求。

8.1.8当变、配电装置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不能排除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8.1.9电容器在重新合闸前,必须使断路器断开,将电容器放电。

8.1.10隔离开关接触部分过热,应断开断路器、切断电源;当不允许断电时,则应降低负荷并加强监视。

8.1.11所有的高压电气设备,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选用含义相符的标志牌。

8.1.12电缆接头、接线端子等直接接触腐蚀气体的部位,应做好防腐处理。

8.1.13高压预防性试验、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试验检测,智能电器的保养、检修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并应保留试验测试报告和整定值记录。

8.1.14对变电站运行数据、各种记录应进行备份,并应保留检定值的记录。

8.1.15电气元器件在腐蚀性气体和尘土环境下运行,环境温度不超过40℃、湿度小于80%、不结露,必要时采用降温措施。长期保管不使用的变频器应定期使用专用设备充电,并检查I/O端口。应巡视检查变频器运行参数、面板显示、噪声、振动,有无异常气味和异响,检查冷却系统工作情况时,风冷却注意过滤器要保持风道畅通,风机运转正常,水冷却注意补充冷却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停运变频器。

8.2 自动控制

8.2.1自控系统应设置用户使用权限。

8.2.2当自控系统需要与外界网络相连时,应只设置一条途径与外界相连,同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硬件和软件,并应及时升级。

8.2.3自控系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病毒和非法软件的侵入。

8.2.4 布设各类测量仪表应根据工艺需求和现场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设定的参数不得随意改动。

8.2.5对仪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和校验,属国家强检范围的仪表应按周期报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标定。

8.2.6 仪表维护、检修时,应先查看保护接地情况,带电部位应设明显标志,防止触电。

8.2.7仪表的测量范围、精度、灵敏度应符合工艺要求。

8.2.8 自控系统的软件、程序应存档,并应备份运行数据。

8.2.9中央控制系统的显示数据应与现场设备、仪表的运行状况相符,并应及时维护和校核。

8.2.10正常情况下,PL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应长期保持带电状态,安装有后备电池的CPU(中央处理器)应及时更换电池。

8.2.11PLC机站、计算机房应保持适宜设备正常工作的温度和湿度,有效隔离环境中存在的腐蚀性气体,防止电器元件腐蚀损坏。

8.2.12按时巡视检查过程监测仪器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比对试验、仪表零点和量程校准,确保测量精确度、准确度满足使用要求。执行器、驱动器的动作开关、执行机构也应定期进行检查、调整与维护,有联锁控制的事前应退出运行并切除控制,完工后恢复并校验。

8. 2.13自控系统升级改造或更新接入设备,应与原有系统的硬件、软件兼容,软件的互操作性,涉及的系统技术指标、检测和测量点技术要求、设备控制技术要求、安全和技术防范要求应遵守国家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CJJ∕T120相关规定。

8.2.14视频监控系统应定期检查、调整与维护,实现连续远程监视和关键部位画面存储。监控人员应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关键设备的视频图像持续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置。

8.2.15污水处理厂应充分利用自动检测仪器、自动化设备,通过数据采集、通信传输,实现工艺运行自动化。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数据分析,为优化运行管理、辅助决策、应急处置提供支持。

8.2.16智慧污水处理厂建设应遵循自上而下技术路线,做好顶层规划、底层设计。在技术经济分析基础上,以安全、可靠、高效、经济为原则。在规划设计阶段应考虑扩展性和开放性,在实施阶段应做到先进性与合理性相结合。

8.2.17应用物联网等技术,通过各类可能的网络接入,智慧污水处理厂实现物与物、物与人互联,智能感知、识别,信息互联互通,数据交换共享。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深层次挖掘分析,融合决策算法和仿真技术,智慧污水处理厂自主决策、自适应、自协调,人为参与少,对周围环境友好,信息公开透明,方便公众参与,利益相关者满意。实现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高效、低耗运行。

8.2.18智慧污水处理厂信息安全的运行维护应执行相应的现行信息安全国家标准,并借鉴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智慧城市安全体系框架》GB∕T 37971。宜利用全流程感知系统对污水处理过程进行数据监测,应定期巡查、维护、校准各类感知设备,清洗和校准频次不宜少于每两周1次。

8.2.19宜利用专家系统逐步替代人工方式对污水处理厂进水负荷、出水水质及过程参数进行评估分析,对数据变化趋势进行预警,确定精准调控方案。

8.2.20 宜利用精准控制单元逐步替代人工调整方式实现除砂、初沉排泥、曝气、除磷、脱氮和泥龄的精准控制。应定期对精准控制单元相关设备、仪表和自控系统进行维护。

9 生产运行记录及报表

9.1 生产运行记录

9.1.1生产运行记录应如实反映全厂设备、设施、工艺及生产运行情况,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化验结果报告和原始记录;

2各类设备、仪器、仪表运行记录;

3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

4生产运行计量及材料消耗记录;

5库存材料、备品、备件等库存记录。

9.1.2 每班应有真实、准确,字迹清晰且用碳素墨水笔填写的值班记录,并应由责任人签字。

9.1.3记录应由相关人员审核无误并签名确认后方可按月归档。

9.1.4中控室系统记录和纸质原始记录应按规定年限保存。

9.2 计划、统计报表和报告制度

9.2.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执行计划、统计报表和报告制度。

9.2.2 计划报表应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需要,全面反映进出水水量、进出水水质、污泥处理量、沼气产量、再生水利用量、能源材料消耗量、维护维修项目和资金预算等运营指标,并符合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报送的要求。

9.2.3统计报表应依据生产运行及维护、维修记录,全面反映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开运营维护信息,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9.2.4中控室应将在线记录的数据和运行参数等,生成报表和相关参数曲线,且能随机调阅并按规定年限保存。

9.2.5计划、统计报表内容应主要包括生产指标报表、运行成本报表、能源及药剂消耗报表、工艺控制报表以及运行分析等。计划、统计报表应按月、年填报。

9.2.6报告制度应包括:生产运营计划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大修及更新、信息上报和财务年度预、决算等。分析报告应按月、年完成。

9.2.7报表和报告经审批、签字、盖章后方可报出。

9.3 维护、维修记录

9.3.1 运行管理中应建立健全电气、仪表、机械设备的台帐。

9.3.2 维护、维修记录应包括设施、设备、电气、仪器、仪表等维护维修记录。

9.3.3应建立设施、设备、电气、仪器、仪表等相关技术档案。

9.4 交接班记录

9.4.1交班人员应做好巡视维护、工艺及机组运行、责任区卫生及随班各种工具使用情况等记录。

9.4.2 接班人员应对交班情况做接班意见记录。

9.4.3 交、接双方必须对规定内容逐项交接,应在双方均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

9.4.4 当遇有事故处理或正在工艺、电气、设备操作过程中,暂不进行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应协助交班人员处理后方可交接;并应由交班人员整理工作记录,接班人员确认。

9.4.5 当遇到异常情况时,应在交接班记录中详细记录。

10 应急预案

10.0.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健全应急体系,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

10.0.2 制定应急预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明确说明编制预案的目的、原则、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等;

2应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并明确其职责、权利和义务;

3应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特点制定各种应急技术措施,包括: 触电、中毒、疫情、防汛、关键性生产设备紧急抢修、重大水质污染、严重超负荷运行、压力容器故障、氯气泄漏、沼气泄漏、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防火防爆、防自然灾害、防溺水、防高空坠落和化验室事故等;

4应有应急装备物资保障、技术保障、安全防护保障和通信信息保障等;

5综合应急预案应与上一级管理组织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6应急预案应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在所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0.0.3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员工应定期接受应急救援方面的教育、培训、演练和考核。

10.0.4 各种应急预案应每年进行1次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做好其档案的管理与评审工作。

10.0.5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的演练。演练形式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1 桌面演练;

2功能演练;

3 全面演练。

11 安全管理及职业健康

11.1 安全管理

11.1.1 应建立健全全部工作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1.2 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员工生产作业活动,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

11.1.3 应对各岗位的员工实施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匹配的安全意识和能力,同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对于新入职、转岗人员应进行内部培训和考核。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应进行安全风险告知。

11.1.4 应对本厂危险源进行识别和风险评价,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11.1.5 应识别危险作业范围。危险作业必须执行相应审批流程,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管。

11.1.6应在厂内存在安全风险的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周知卡等。

11.1.7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分类存放、专人管理。

11.1.8应对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改善职业健康条件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

11.1.9应对安全生产检查整改、教育培训、作业审批等相关工作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11.1.1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11.2 职业健康

11.2.1 应定期识别、检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并对职业危害因素的相关情况进行警示和告知。

11.2.2 应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每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相关档案。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工业锅炉水质》GB1576

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4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

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7 《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

8《生活垃圾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1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1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水水质》GB/T 18921

1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GB/T 19772

1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

14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

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

16《电力用户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规范》GB/T37136

17《10KV及以上电力用户变电站运行规范》GB/T32893

18《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

19 《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CJJ∕T120

20《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CJ/T51

21《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CJ/T158

22《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CJ/T221

2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

2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9

25《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72

26《变电站运行导则》DL∕T969

27《配电变压器运行规程》DL/T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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