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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4月7日,某水泥有限公司篡改伪造3#线窑尾在线监测数据,将在线监控系统工控机监控软件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量程从200 mg/m³修改为50 mg/m³,导致二氧化硫污染物监测数据减小了75%,将一氧化氮污染物量程从200 mg/m³修改为100 mg/m³,导致氮氧化物污染物监测数据减小了50%,致使在线监控系统工控机监控软件记录的在线监测数据和上传环保部门的在线监测数据显示达标。经监测,3#窑尾废气二氧化硫浓度为118mg/m³,超过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3576-2020)排放限值(50mg/m³)、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浓度限值(50mg/m³)的1.36倍。
法律分析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在办案过程中,行为是否竞合,如何适用法律,移送罪名适用成了生态环境部门的选择题。
1.关于行为竞合
该公司涉及两项违法行为,一项是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另一项是超标(许可)排放污染物。如何定性处罚,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应当以逃避监管处罚,超标排放污染物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因为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互为因果。第二种意见是应当分别处罚,分别对逃避监管、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处罚。
经研究,采纳第二种意见,逃避监管行为并不以超标排放作为构成要件。逃避监管行为违反了环境管理制度,超标排放破坏了生态环境,二者侵害客体不同,应是各自独立、性质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逃避监管、超标排污行为单独规定了罚则,分别处罚既符合客观实际,又能做到严格依法行政。
2.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中,逃避监管、超标排放污染物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可以适用上述法律法规处罚,构成了法条竞合,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全案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项处罚;二是全案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处罚。
经研究,采纳第二种意见。争议焦点无非是法律的位阶效力和具体适用问题,第一种意见的理由在于《立法法》确立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但是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如果机械地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罚则将始终得不到施行。在2021年2月5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条例虽然是行政法规,但是在做好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衔接的前提下,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力度。《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因此《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只是提高了罚款下限,并未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应不属于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于法有据。
另外,《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是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的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是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者的处罚,后者的范围大于前者。排污许可证制度考虑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范围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体现了对排污者的差别管理。该公司作为领取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排污单位,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处罚,体现了精准治污、分类管理的立法本意。
3.关于移送罪名
本案因为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涉嫌刑事犯罪,在移送罪名的适用,也有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选择问题。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办案单位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两罪的处罚量刑判断,确定以涉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
本案系一起较为常见的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案件,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企图通过技术手段修改量程、减小在线监测数据值的方式,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方式隐蔽、不易发觉。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多种调查措施固定证据,并开展监测,锁定了该公司的相关违法行为,确定违法行为性质,不枉不纵,让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适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针对该公司已领取排污许可证、系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严格适用法律,体现了精准执法的要求。在移送罪名的选择上,落实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重拳治污的决心。通过本案的办理,对企图通过修改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规避责任的行为起到了有力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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