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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实践如何?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共有38起。
(注:已将涉案企业名称隐藏处理)
根据归纳统计,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主要适用的条款依次为:
第三十六条(五)(四)(一)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对应的违规行为:
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存在问题;
排污口位置或数量与许可证不符;
监测数据存在问题或异常情况不报告。
第三十四条(一)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应的违规行为:超标排放。
第三十三条(一)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应的违法行为:无证排污。
第三十七条(三)
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应的违法行为: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一)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对应的违法行为:大气污染物排放无组织排放与许可证规定不符。
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应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法律风险相关分析
从被行政处罚企业类型看,主要涉及到电子科技、金属制品、生物制药、食品等行业。对于无证排污的情形,多见于环境合规管理较为薄弱的企业,但是对于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没有及时填报的,处罚5万元以下情形也存在。
是否开展自行监测及保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为高频适用条款,警示企业该类法律风险应加强合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条例要求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及时开展自行监测;同时要注意检查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此外,条例生效施行后,部门省市发布规范性文件,对条例未尽管理事宜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建议企业相关新要求。近期,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强化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核心制度,细化了相关法律义务。相关法律风险点包括:
《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还规定,对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未落实主体责任、未依法登记等各类排污许可管理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机构应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持证单位存在自行监测落实不到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或者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情形的,均可作为违法行为线索。
文中数据来源:威科先行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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