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极星环保网从《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群众可以通过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和12369微信平台等多种合法有效的举报途径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获得20万元奖励。
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奖励举报依据
为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奖励以及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本市范围内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途径
(一)拨打0851-12369环境保护投诉电话(24小时接受举报)。
(二)来信来访。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7号楼1914办公室。
(三)网络举报网址: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http://1.202.247.200/netreport/netreport/index)。
(四)12369微信平台举报:在微信上关注“12369环保举报”,点击“我要举报”。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四条 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分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一)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元奖励(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罚款金额1%的奖励,最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2.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被关停、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的。
3.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4.已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5.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的(包括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
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7.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8.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或使用的。
9.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10.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11.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12.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元奖励(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罚款金额2%的奖励,最低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1.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
2.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或者造成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破坏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4.对长江流域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环境污染问题。
5.擅自将危险废物交无处理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6.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或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的。
7.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8.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9.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受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10.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11.其他情节较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造成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非法转移、填埋、倾倒、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人身危害的。
4.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各类固体废物的。
5.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农村面源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
6.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7.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在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排偷放的。
8.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致使县级以上城市、工业园区生活污水应收未收,直接溢流直排污染外环境,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
(四)对提供有效线索,避免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者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特别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0元奖励(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低5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五)对首次向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偷排漏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违法排放危险废物等性质恶劣、行为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最高不超过5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向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以上奖励标准中涉及按日连续计罚的按照第1次处罚金额进行计算,被举报人被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被举报人刑事罚金数额的5%(奖励标准范围内)给予奖励。
(七)除物质奖励外,对实施以下举报行为的,经举报人同意可对其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1.长期致力于保护生态环境工作的。
2.举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3.提供有效线索避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4.其他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情况。
第五条 奖励条件
(一)举报内容真实、客观,举报人提供相对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录入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
(二)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金原则上由举报人推举1名代表领取,由该代表和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举报人因同一事项已经接受有关单位奖励的,其他单位不再重复奖励。
(四)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主体多项违法行为的不累积奖励,按其中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五)被举报人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一)、(二)、(三)、(四)、(五)项所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关奖励。
第六条 无效举报情形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在贵阳市范围内的或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辖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无法查实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
(三)举报内容事先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者已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处罚,尚未结案的;被责令整改、限期治理,正在整改或治理期限内的。
(四)举报内容事先已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被社会团体反映的。
(五)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转发,难以确定第一举报人和举报人联系方式的。
(六)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提供举报线索给他人举报的。
(七)举报人未提供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身份信息或未提供联系方式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举报情形的。
第七条 奖金兑现
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实的违法行为,按照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申领举报奖励。
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奖金可以通过领取现金、电话充值、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申领奖金。1000元以上(含1000元)需通过银行转账。
(一)现金奖励:经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核实,举报人同意现金奖励的、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二)电话费充值奖励:经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核实,举报人同意通过电话费充值方式领取奖励的,由工作人员将兑现金额以充值话费的方式充入举报人电话号码。
(三)微信转账:经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核实,举报人同意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领取奖励的,由工作人员核实举报人微信号,并将兑现金额以微信转账方式兑现给举报人。
(四)银行转账:经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核实,举报人同意通过银卡转账方式领取奖励的,由工作人员核实举报人银行卡账号,将兑现金额转账给举报人。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现金,或按照兑现方式提供电话号码、微信账号、银行卡号等相关信息,逾期未领取或逾期未提供兑现信息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举报人领取奖金,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奖励经费来源
由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查处的举报违法行为符合奖励办法的,奖励经费纳入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
第九条 转交办理
举报的违法行为未发生在贵阳市范围内或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初步核实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处理或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或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引导投诉人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条 工作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二)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四)在兑现举报奖励中弄虚作假,或者挪用、侵吞、非法占用举报奖励资金的。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被举报人,严重干扰生态环境保护公务活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贵阳市财政局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向社会公告环境违法有奖举报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接受举报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由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贵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积极利用群众举报、无人机等方式发现违法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了一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2024年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此次
案例一、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案例特点】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24年4月,宜春市组织相关专家和执法骨干开展了机动车环检机构专项检查,发现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双排口车辆只插入单采样管检测并出具
近年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赣州市公安局在全市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危险废物领域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案例①:步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一、案情简介2024年4月21日接群众举报反映小松镇石田河可见整片水域呈红褐色,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
浙江省发布2024年第九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行刑衔接):今年以来,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绿剑2024、“两打”等专项行动,积极利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违法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公布第二批行刑衔接典型案例,供各
浙江省发布2024年第八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行刑衔接):今年以来,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绿剑2024、“两打”等专项行动,积极利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违法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公布一批行刑衔接典型案例,供各地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九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领域):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指导各地按照《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内部人举报、重奖举报等机制作用,切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和“两打”领域典型案例:今年以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给予市场主体适度容错纠错空间,督促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守法意识和守法能力,着力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同时,坚持对恶意违法重拳出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开展以来,浙江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公布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参考和借鉴。案例一、杭州市临平区某检测技术有
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要求,为巩固成渝地区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强化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共保,川渝两地生态环境部门以联合执法为抓手,深入开展成渝地区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联合印发川渝大气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方案,两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连续5年组织省级层面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生态环
近年来,福建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现场执法与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精准查办一批排污许可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现向社会公开发布5个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对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排污许可环境违法),详情如下:近年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现场执法与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精准查办一批排污许可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强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巴中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投资建设引导性公告,公告显示,原则上不鼓励新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及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鼓励现有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优化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全文如下:为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危险废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优化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布局,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有序发展,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2024年度增补纳入《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3-2030年)》项目的公示,拟将杭州市第三固废处置中心一期项目等3个项目(见附件)增补纳入《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3-2030年)》。公告如下:关于2024年度增补纳入《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福建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学实施《福建省“十四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厦门市“十四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促进危
近期,陕西环保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陕西环保集团)、陕西环保产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陕西环保投资)联合转让持有陕西三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秦环保)8652.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0%。转让价格为5.03亿元,挂牌截止时间为12月5日。三秦环保是陕西环保集团在危废领域的重要切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延安市人民政府发布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九条措施,措施主要针对危险废物产生过程、运输过程、处置过程中的企业监管、落地监管、部门监管等方面,详情如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九条措施》已经市政府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典型性、震慑性、示范性作用,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统筹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涉及篡改监测数据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案、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非道
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积极利用群众举报、无人机等方式发现违法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了一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2024年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此次
今年以来,辽宁省持续保持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紧盯重点行业、重要线索,联合公安等部门精准查办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坚决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为进一步加强警示宣传,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指导各地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现将3起危险废物领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案例一:
11月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草案)》。会议指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依据。新修订的《名录》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鉴别后危险废物管理归类,精
飞南资源公布,近日取得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取得上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即可依法开展收集、贮存、利用废电路板相关业务,公司可处置利用的危险废物种类和规模相应增加。上述经营资质的取得,为公司开拓区域废电路板处置业务市场奠定基础,也将有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典型性、震慑性、示范性作用,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统筹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涉及篡改监测数据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案、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非道
在当前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中,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一些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弄虚作假,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性。为了强化警示教育宣传,提升监管效能,现发布一批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领域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对查办案件的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
近年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持续开展严厉打击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利用平台数据巡查、智能监控等手段,强化科技赋能,有力惩治了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持续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10月31日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其中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自动监测数据标记的方式及时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对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和生产设施停运等特定情况进行说明,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排污单位发现自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领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监管工作,2024年8月7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
2024年以来,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紧紧围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要点,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紧盯突出环境问题,不断优化执法方式,积极践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成功办理了一批涉举报奖励、自然保护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了一批涉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辽宁省持续优化污染源自动监测异常数据分析规则,有效提升了非现场执法能力,实现对违法企业精准打击。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3起“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案例一:沈阳某禽业有限公司涉嫌污染
10月10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五部门联合发布《河北省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其中提出深入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虚假行为专项整治。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
近日,山西方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创公司)和西安科纳检测校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纳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依法宣判。判处方创公司罚金二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判处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3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判处科纳公司罚金二十万元,没
为进一步加强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切实保障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全面、连续、真实、准确、有效,依据国家、省有关生态环境法规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晋城市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置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
为规范晋城市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和信息客观、真实、有效,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山西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环监测〔2018〕72号)以及国家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