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印发 《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2年修订版)》,全文如下: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京环发〔2022〕14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的要求,对照2022年6月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四号),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调整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原《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京环发〔2022〕2号)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中不予处罚情形进行修改,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予以调整,形成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本《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对应已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其中罚款裁量幅度仅作为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适用的档次。
二、本《基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实行动态调整。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三、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京环发〔202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3日
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常用的处罚职权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基于有利于环境监管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便于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明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实现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所适用的法规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的要求。
二、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
(一)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1.2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以上的;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4.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5.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6.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应当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认定依据。
(三)不予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清单)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涉及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尚在建设期间或者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即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的;
(2)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且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照环评文件批复建成并正常运行,但未办理环保验收,3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
(3)未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已投入使用的燃气锅炉,锅炉总容量在1吨/小时(不含)以上10吨/小时以下,3个月内完成环保审批、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
(4)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
(5)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不准确,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6)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5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7)在线监测设备未比对监测,1个月内改正的;
(8)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信息编码登记,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的;
(9)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中环境参数和车辆基本信息有误,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检验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自行发现并将车辆召回复检的;
(10)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保存不完整,10个工作日完成整改的;
(1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或考核,1个月内完成整改的;
(12)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5个工作日内申报且符合受理条件,固废量≤1吨的;
(13)对从事含氢氯氟烃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
(14)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前未申请过排污许可证,自检查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的;
(15)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5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排污信息的;
(16)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17)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18)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即市、区两级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系统中无针对当事人同一种违法行为的记录,且当事人确认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日均值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10个工作日内改正的;pH值超标幅度在±0.5以内,10个工作日内改正的;加油站气液比超标幅度在±0.05以内,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2)自行监测缺失率小于10%(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未按要求自行监测的除外)的;
(3)工业企业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总量小于10立方米,且堆存时间不超过3天,当场整改的;
(4)除投诉举报外,餐饮规模为小型(1≤基准灶头数﹤3),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判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5)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进行防渗漏监测且无渗漏,1个月内完成整改的;
(6)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视频不连续,缺失视频内容超过完整视频的10%,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7)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设备标定后,未及时上传标定结果或者上传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8)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中设备信息或所有人信息有误,导致检测报告信息不准确,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9)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或者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危险废物数量在0.1吨或体积在1立方米以内,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不规范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现场检查时固体废物数量在0.5吨以内, 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未设置气体导出口或气体净化装置,1个月内完成整改的;
(11)汽修单位或电动自动车销售单位擅自堆放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小于1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12)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上述轻微免罚和首违不罚情形的整改日期起算点除有特殊规定外,均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
3.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进行教育、引导。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根据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污染物的性质和排放情况、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等违法情节,对行为人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水污染物管理制度、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噪声管理制度等同类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
四、按日连续处罚裁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4.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5.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特殊情形:
污染物超标排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按日连续处罚:
1.对无法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民生项目,在治理改造期间污染物排放再次超标的;
2.污染物超标种类总数较前次减少50%以上,再次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较前次下降50%以上或者新增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不超过0.5倍的;
3.前次超标污染物均已达标,且新增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0.5倍以下的;
4.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0.1倍以下的。
生态环境部门复测时,监测因子应当涵盖前次监测因子。
五、有关适用问题的规定
1.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在《案件终结移送审查表》《案件调查终结处理审批表》等审批文书中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拟处理意见时应写明裁量依据。
2.本基准列举了对本市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未列入基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已经规范的裁量权方法,通过横向比较进行裁量。
3.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经局长办公会等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和本基准规定的幅度上提高处罚档次。
4.除有特殊说明外,本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5.有关人员因不遵守本基准,导致作出的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日,信用中国官方网站披露,华能清洁能源(曲靖宣威)有限公司因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被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罚款46.4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5﹞10-4号)显示,华能清洁能源(曲靖宣威)有限公司未获得环评审批手续于2024年6月在宣威市海岱镇小白岩片区擅自开工建设8台单机容量为6.25MW的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以落实包容审慎执法,提升执法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详情如下: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2月26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以规范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详情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
日前,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自动监测数据,成功查处一起废气排放超标的环境违法案件。据悉,这是无锡市生态环境系统首例直接依据自动监测数据查处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案件。10月10日,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环境监管执法“数据战队”移交的一起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在非现场
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江西省开展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各部门加强统筹谋划,充分发挥工作合力,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治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进一步
2024年,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以执法大练兵为抓手,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结合全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全面优化执法方式,不断增强执法效能,立足执法普法,服务企业,将科技执法、非现场执法、包容审慎执法贯彻到日常执法工作中,重点查办了环境违法犯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履行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职责,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示范、导向作用,现将2024年合肥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肥东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案情简介:2024年3月21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夜间
为切实发挥警示作用,督促问题整改,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2起涉气典型案例:一、湘江新区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喷漆作业案案情介绍根据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专项执法行动,2023年12月28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电力环保智慧监控平台发现长沙某公司喷涂车间有使用迹象,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公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绿色低碳转型工作要求,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绿色金融国际枢纽建设,完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于10月29日印发《上海市绿色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详情
2024年4月26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走航监测车发现乐山高新区某区域TVOC异常高值,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随即对该区域开展排查。当日23时58分许,执法人员对乐山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领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监管工作,2024年8月7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的,可以挂牌督办:(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海域重大污染、生态破坏,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是指生态环境部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河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布,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全文如下: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各科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制定了《河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2
案由农林生物质发电是新能源领域的“三驾马车”之一,我国自2006年首个项目启动以来,历经19年的积累与发展,如今装机容量已达2000万千瓦以上,遍布全国500多个县市,行业总投资超过2000亿元,产业链上下游关联着数百万人口的生计,其细分领域位居全球第一。生物质发电既是新能源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2月21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湖南省2024年绩效A、B级及引领性企业名单。湖南省2024年审定新增A、B级及引领性企业8家、55家、26家,合计新增89家。湖南省重点行业累计共评定A级企业17家、B级企业80家、引领性企业36家。详情如下: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湖南省2024年新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A、B级及
1月13日,根据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福州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强制评价企业评价结果的公告》,国能连江公司获评“福州市环保诚信企业”。此次评选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依据《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实施方案》,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工作期间,该公司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内容,细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2月26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以规范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详情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
12月24日,生态环境部举行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以下是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最新情况通报。一、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三批美丽河湖优秀案例美丽河湖是美丽中国在水生态环境领域的集中体现和重要载体。自2021年以来,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美丽河湖优秀案例征
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不断深化《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持续加大对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办了一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违法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2024年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2月16日发布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清单(2024年版)》对《清单(2022年版)》原有17项免罚事项进行了全面修订,根据环境管理要素划分为建设项目及环境应急类、污染物排放类、工业及一般
2024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机制,于2024年3月公布了首批5个指导性典型案例,取得了良好的引导效果,现将第二批指导性典型案例进行公布,供各地参考借鉴。此次公布的5个指导性典型案例,
6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5〕9号)。其中指出,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打造人工智能孵化创新社区等平台基地,加快沈阳、大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公共算力开放创新平台建设。推动沈阳市加快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
近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共提出1个年度工作目标和9方面重点任务。《行动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等内容。其中,工作目标要求2025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AOI达标率)为98%,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
日前,十堰市政府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详情如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
2025年1月20日,特朗普正式就任美国第47任总统。上任后特朗普政府大幅调整拜登政府的气候及能源政策,不仅对美国自身能源、环境、经济、社会等诸多层面造成冲击,而且在国际范围产生广泛影响。本文系统梳理本届特朗普政府自上任以来的能源政策动向及全球影响,分析我国应如何有效对冲特朗普政府能源政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环土壤〔2024〕80号),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浙江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土壤污染源头
5月28日,江苏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发布《2025年5-12月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监测计划》,根据《关于印发2025年度无锡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锡环办23号)确定检测名单,对于安装有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开展在线设备比对监测。境监管重点单位监测按照执行的排污许可证要
5月25日,珠海市政府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合理控制煤炭消费量。推进现有煤电机组节能降耗。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按需逐步扩大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
5月26日,《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印发。文件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18.6微克/立方米以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NOx和VOCs减排目标;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稳定控制在现有水平以下。全文如下: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日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省深化推进全域“无废岛”建设工作方案(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到2027年,全域“无废岛”建设成型起势,4个地级市和昌江黎族自治县“无废城市”建设形成引领示范。全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资源利用效率向国内先进水平迈进,危险
日前,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庆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纳管工业园区及工业企业工业废水处理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本指南规定了重庆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纳管工业园区及未进入工业园区且在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内的工业企业工业废水处理评估工作的评估对象、适用范围、实施主体、评估周期、总
5月16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太平岭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和建造许可证申请审评监督情况、《磷石膏利用和无害化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出席会议。会议指出,党中央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