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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2022-07-16 11:08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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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程序和时限

市生态环境局要全面掌握全市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厅。区(市、县)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报送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报送时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获悉或初步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对涉及重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同时报生态环境部。各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后,按规定立即向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一时无法判明等级时,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要求,及时按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可能造成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件。

4.1.2内容与方式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事件处置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详细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应当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提供地图、图片等相关资料。

4.1.3信息通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规定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4.2响应指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区(市、县)政府应第一时间启动响应,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当事件可能升级或超出区(市、县)政府应对能力时,市政府、省政府按规定逐级响应,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

4.2.1县级层面

(1)事件发生后,区(市、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设置工作组,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相关部门迅速响应,组织监测分队、专业队伍、应急专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研判,提出并确定处置方案,组织应急装备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3)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视情况赶赴现场并担任指挥长,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4)确定1名现场指挥部工作人员担任应急处置现场联络员,并逐级上报备案;

(5)根据事件发展和应对需要请求市指挥部支援。

4.2.2市级层面

(1)接报后,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实时调度研判形势,适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2)市政府分管领导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组建联合指挥部接替指挥,统筹组织应急处置;

(3)市政府主要领导视情况赶赴现场并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事件变化和应对工作需要请求省指挥部支援。

4.3处置措施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属地政府、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先期处置

事发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尽可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属地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事件发生地政府接报后,要快速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4.3.2应急监测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污染物性质和事件发生地水文、气象、地域等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全程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出具环境应急监测报告,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

4.3.3专家研判

环境应急专家根据监测结果、污染物性质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方案,评估处置效果。

4.3.4决策实施

现场指挥部研判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实施污染源切断、控制和处理,保障供水安全等应急处置措施,并规范收集、分类贮存各类废弃物。根据处置效果,动态调整方案并实施,直至应急终止。

4.3.5物资保障

现场指挥部视情况启用属地政府储备的应急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4.3.6信息发布

涉事地方政府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重大及以上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在5小时内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4.3.7舆论引导

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准确掌握舆论态势,统筹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线上线下相关舆情监测和重点流域、区域的巡逻巡防,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社会稳定。

4.3.8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救援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需要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时,现场指挥部应按规定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并告知群众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4.4 应急终止

4.4.1应急终止的条件

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浓度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可终止响应。

4.4.2应急终止的程序

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综合评估,经启动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政府同意后,向参与处置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并组织做好跟踪监测和后期工作。

5 后期工作

5.1事件调查

应急终止后,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进行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2损害评估

应急终止后,在启动响应最高级别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

5.3善后处置

涉事地方政府应组织力量,对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建立由环境应急管理、应急监测、专家及应急处置力量等组成的专业应急队伍。加强日常培训和管理,提升队伍实战能力。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以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为主、兼顾多个专业领域的市级环境应急专家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6.2物资和资金保障

构建市、县、企业三级物资储备体系。市生态环境局依托省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完善市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各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采取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信息储备等方式,加强辖区内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并督促重点风险企业完善物资储备。同时,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社会化物资储备情况和物资生产厂商产能情况,形成持续供应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或发生其他特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由市级财政根据响应级别、影响程度、地方财力给予涉事地方政府适当补助。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政府要强化应急后勤保障组织工作;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机关要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处置技术库,推动环境应急指挥信息化,提高应急处置实效。

6.5责任保险

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保险机制,有针对性的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存在环境风险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推广和应用,防范化解投保企业的风险,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7预案管理

7.1预案体系

德阳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各级政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门预案,各类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响应方案和工作手册等组成。

7.2编制及备案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意见,并开展评审或论证,同时做好与上级专项预案、同级总体预案以及部门预案衔接。预案印发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7.3评估及演练

各级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每2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当法律法规、机构职责、风险源、应急资源以及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评估修订应急预案。

8培训与宣传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应急知识等学习培训。

9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10附则

10.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德阳市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德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德办发〔2019〕40号)同时废止。

附录

附录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市(州)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后分级标准有调整的,按照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附录2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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