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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漳州市云霄县某养猪场涉嫌没有建设配套废水治理设施、没有填报排污登记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等三个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和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以及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2021年7月19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遵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对该养猪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3.61万元罚款。
处理情况
1、2021年5月28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猪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2021年9月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养猪场于2021年9月14日缴清罚款;
3、2021年9月23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养猪场再次进行检查时,该养猪场场内的成品猪已清空,2幢猪舍均没有饲养生猪。
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养猪场没有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过污染排放标准,且未填报排污登记表。这一系列违法行为反映出该养猪场业主环境保护意识薄弱,法律意识淡薄,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缺乏相应了解。在执法人员的耐心讲解后,该养猪场业主认识到错误,及时停止排放超标污染物,阻止了环境影响进一步扩大。同时,执法人员通过法条讲解和以案释法等形式,向该养猪场业主进行普法宣传,提高了其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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