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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9月23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十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
关于对《十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十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按照《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局(以电子文档形式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9月24日至2022年10月24日。
联系人: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郑绍军 徐飞鸿
电话:8666857(电话)
邮箱:253255921@qq.com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09月23日
十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举报奖励】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奖励的原则。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
第四条【管理职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负责本级举报奖励的实施和管理工作。除依法应当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外,其他举报奖励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拓宽举报途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答复、移送、统计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热线、网络、来信来访等平台或途径,多渠道、多方式受理群众举报。
第六条【奖励资金保障】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依法使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举报奖励的条件和范围
第七条【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用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通过以下途径提交举报信息:
(一)电话举报:12369、12345;
(二)网络举报:“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
(三)来信来访举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八条【举报人信息】举报奖励对象应当为实名举报人。对于匿名举报并查实的案件,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并对举报奖励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条【举报事项范围及分类】按照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将举报事项分为重大举报事项、较大举报事项和一般举报事项。
第十条【重大举报事项】以下举报事项为重大举报事项: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其他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或因单个违法行为被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较大举报事项】以下举报事项为较大举报事项:
(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等行为造成生态破坏的;
(四)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污染物,尚未构成犯罪的;
(五)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被处以五十万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
(七)公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或因单个违法行为被处以五十万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一般举报事项】以下举报事项为一般举报事项:
(一)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四)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
(五)在禁烧范围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含露天焚烧产生的火点及黑斑;
(六)其他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正面清单企业】编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其违法行为经查证属于一般举报事项的,比照较大举报事项的奖励标准实施;属于较大举报事项违法情形的,比照重大举报事项的奖励标准实施。
第十四条【不予奖励的情形】举报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对象不明或内容不实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举报或生态环境部门已掌握并开展调查的;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尚在整改期限内或已被立案查处的;
(四)举报事项系已在新闻媒体曝光或已进行申诉、诉讼的;
(五)举报人系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或其近亲属处获取违法行为线索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举报人贡献分类】根据举报人对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贡献程度,将奖励等级分为以下三等:
(一)第一等,举报人明确指出被举报人的名称、主要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并提供相应的直接证据或者为执法人员提供现场协助,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第二等,举报人能够指出被举报人的名称、主要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未提供直接证据材料或者未对执法人员提供现场协助,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第三等,举报人未能说明被举报人的名称,但能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具体情形及相应证据材料,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六条【奖励标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金额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对于重大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五万元、二万元和一万元的奖励;对于较大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一万元、五千元、二千元的奖励;对于一般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二千元、一千元、五百元的奖励。
因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举报情况较为特殊,可按照50元/5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计算奖励,单次举报最高奖励300元;举报过程中能够提供有效音视频证据,能够帮助查实焚烧实施者并立案处罚的,按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突发事件重奖】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对案件查办具有第一等贡献,有效避免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且案件违法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给予举报人十万元奖励。
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依据《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
第十八条【奖金分配及计算】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同时举报的,奖励贡献等级最高的举报者。多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举报人共同指定一名联络人接受奖励,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被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查处结案, 被举报对象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的,举报人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可再次获得奖励。
举报人一次举报同一被举报人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之间毫无关联的,奖励金额累积计算,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举报事项存在关联或者共同作用导致环境损害后果的,按照奖励金额最高项予以奖励。
同一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多种奖励情形的,奖励不累加,按照奖励金额最高的情形执行,原则上每起案件不超过二十万元。
第十九条【奖金发放方式】奖金发放以方便举报人为原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使用现金、银行账号、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二十条【举报受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举报事项后,应当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举报事项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举报人;不属于奖励举报范围的,归入一般生态环境投诉举报程序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奖励决定】举报奖励原则上由依法查处被举报事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5000元以上奖励须报市级审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举报事项经查属实、立案处理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批做出奖励决定,并在奖励决定作出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案件涉嫌环境犯罪,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已移送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作出时间按照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时间认定。
第二十二条【奖励领取】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的三十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特殊情况下需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且未委托他人代领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二十三条【特殊情形的处理】举报人无法在通知的期限领取奖励的,可以向作出举报奖励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自领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超过两个月。
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奖励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并予以记录。
因举报人提供的联络信息有误导致在三十日内无法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的,或者举报人已接到通知、但未在通知期限内领取奖励也未申请延期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举报奖励档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受理举报,对外公布举报途径,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第二十五条【举报人异议处理】举报人对举报信息的受理、查处和奖励有异议的,作出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耐心做好答疑解释和信息公开工作,必要时应当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第二十六条【履职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由他人代为举报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恶意举报】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构、编造生态环境违法的材料,意欲陷害被举报人、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采用弄虚作假、自导自演等骗取秸秆禁烧及其他举报奖励的;
(二)利用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三)举报人在举报后,阻碍、干扰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
(四)其他恶意举报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十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2、十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
3、十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发放审批表
附件1:
关于《十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0年4月22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2020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并指导督促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020年年底前,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此前,2019年10月10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印发了《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依此办法,2019年12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十堰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2021年12月3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生态环境安全,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尽快衔接社会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制度,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结合十堰实际,先期征求了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局相关科室及局属执法支队、技术中心等二级单位的意见建议,邀请相关专家对《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了论证,结合多方意见建议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十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29条,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原则和保障、适用条件和范围、实施程序、奖励标准、监督管理等。
一是明确了编制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制定《举报奖励办法》主要是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明确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除依法必须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外,其他举报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设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是明确了奖励条件、举报途径、举报范围、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将举报事项分为重大举报事项、较大举报事项和一般举报事项三类,将举报人对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贡献程度分为第一等贡献、第二等贡献和第三等贡献,奖励标准结合举报事项和贡献程度分别设定。关于奖励金额的设定,主要是参考了《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对农村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结合十堰山区实际和危害程度,细化了按面积计算奖金和限额500元的奖励。明确了举报受理、奖励决定、奖励领取等实施程序,按照“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原则上由依法查处举报事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奖励。
三是明确了不奖励的情形。列举了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已被立案查处的、举报人或其近亲属是各级行政机关及执法机构、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等七种不予实施奖励的情形。
四是明确了对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明确对举报人异议的处理机制,要求建立专门台账,同时对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以及恶意举报人作出了惩戒规定。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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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就《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建设规划(2025-2029)》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9月,贵州省已发布实施14项现行有效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其中1项为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4项为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9项为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贵州省将进一步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基本构建支撑
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地方标准《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文件全文强制。《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本文件代替DB11/503—2007《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山西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该标准自2025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
案例一、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案例特点】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24年4月,宜春市组织相关专家和执法骨干开展了机动车环检机构专项检查,发现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双排口车辆只插入单采样管检测并出具
2024年10月24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发布会上有哪些精彩问答?环境保护杂志社:我们关注到,陕西省出台了《关中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请问该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环境效益?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一级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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