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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公布2022年度十大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3-01-05 10:25来源:扬州生态环境关键词:生态环境违法环境执法扬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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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生态环境系统严格落实省厅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因子执法检查,先后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办理了一批新型案件。为加强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公布了2022年度十大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扬州市奇容机械加工厂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介绍

经查,该厂主要从事铝金属表面处理,有生产污水排放,属于重点排污单位。2022年9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厂铝金属表面处理项目正在生产,废水排放口在线仪取样槽和排放槽监测数据存在巨大差距,且7月6日至8月21日COD在线数据为恒值(221.222mg/L),流量数据均为0。2022年9月30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公安机关目前已立案。

案件点评

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使在线监控数据服务于环境执法,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督促企业认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二、扬州市西湖加油站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案情介绍

2022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截止检查当日,该公司1号枪气液比连续49天报警,在2022年6月24日0时—8月12日0时连续报警期间,1号枪有7109条加油记录。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2022年10月24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

案件点评

车辆加油过程中挥发出来的油气,在温度高、光照强的条件下,会和空气中的氮氧化物发生光化学作用,产生臭氧污染。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从产生源头上对臭氧问题进行有效整治,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监管工作,降低臭氧污染;落实加油站行业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同时也提高了加油站的安全性。

三、宝应县三洋铸造配件厂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介绍

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铸铁加工件生产,于2021年1月2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该单位需要对熔化烧铸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抛丸废气中的颗粒物,炉窑废气中的总悬浮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颗粒物进行一年一次的自行监测。2022年8月11日,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单位现场只提供了2021年11月份的炉窑废气部分因子的监测报告,未能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2022年10月31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98万元。

案件点评

排污单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更是排污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企业要对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透彻理解,并及时将监测方案和监测数据予以公开,自觉履行自行监测主体责任。

四、扬州福克斯减震器有限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介绍

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调节池内有一提升泵,提升泵管道上设置了一个三通,一路用固定管道通向气浮池,管道上设置阀门,现场检查时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另一路通过软管接到污水排放口附近一个非规范化排放口,该排口与厂区外雨水井相通。现场检查时有水正通过软管向该非规范化排放口排水。江都环境监测站现场对废水调节池、排放口、雨水井等处都进行了采样检测,发现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针对该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2022年10月25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9万元。

案件点评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案件突发性、隐蔽性较强,在调查全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注重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及时开展了检测鉴定工作,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案件定性以及后续工作开展提供关键支撑。

五、江苏秋源重工有限公司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介绍

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2022年该公司新建了“年产1500 吨压力容器表面处理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保设施。2022年3月22日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进行了酸洗作业,有污染物排放,未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2022年6月16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该公司已于2022年5月9日重新申领了排污许可证。

案件点评

排污单位虽然已领取排污许可证,但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后应依法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必须做到“持证排污”。通过该案的查处,警醒相关企业要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六、江苏通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0月11日,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技改项目二车间内有3个酸洗池正在进行酸洗作业,配套的二级碱液喷淋塔正在运行,酸洗池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加盖辅助槽边侧吸,也未设置工件进出门。经取样监测,酸洗池内液体pH值为2.4。该公司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与环评及验收文件不符,涉嫌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2022年11月28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拟对该公司处罚款63万元,对该单位直接负责验收的主管人员处罚款15.95万元。

案件点评

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对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持续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法律的红色底线不动摇。企业也应充分认识“维护自主验收制度的严肃性”和“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的严重危害”,充分保障自主验收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

七、高邮齐耀善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介绍

2022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对该公司CEMS系统通35mg/m3的二恶氧化硫标气,200秒分析仪显示数值为0mg/m3,氧含量为0%;通93.3mg/m3二氧化硫标气,205秒分析仪显示数值为0.1mg/m3,含氧量为2.1%。经调查,该公司二氧化硫自动监测设备取样采用冷干法进行,未能在200秒内显示监测数据,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未保证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2022年12月17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9万元。

案件点评

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是每个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八、扬州市海达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23日,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三个生产车间分别配套建设了污防设施,分别建设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高度15米。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则规定该公司不设置废气排放口。该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2022年7月21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

案件点评

少部分企业对环保工作仍采用“老思想、老办法”,认为领取了排污许可证后就万事大吉了,对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不熟悉,虽然新增了废气处理装置,但未及时修改排污许可证造成违法。生态环境部门一方面会加大监管力度,利用好法律的“利剑”,从严从重打击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会做好服务宣传,便于企业更好地懂法守法,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九、尤娟建材经营部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介绍

2022年5月17日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接到攻坚办交办,仪征市月塘镇一公司南侧院内坑塘pH值试纸初检呈强碱性。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检查,发现仪征市月塘镇尤娟建材经营部在该场地内从事再生料筛分项目的生产。再生料筛分项目生产过程有冲洗废水产生,利用自然坑塘作为循环水池,坑塘底部为混凝土,四壁均为泥土,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扬州市仪征监测站对该坑塘内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含多种重金属。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对涉及污染物性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表明该坑塘中的污染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规定的“有毒物质”。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7月7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企业生产设备已拆除。

案件点评

本案中企业法律意识薄弱,认为产生的废水已经设置了坑塘,并且将产生的废水进行回用,废水不外排就没有污染,而没有意识到坑塘未做防渗,部分废水会渗漏至地下乃至周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生态环境部门会继续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律。

十、扬州市新多邦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洗脱机产生的废水通过穿过厂房墙体的PVC管排入厂房北侧空地后,自流至厂房北侧集水池。经查,洗脱机废水原是通过专用PVC管道输送到北侧集水池的,该公司对脱落毁损的专用管道未及时进行修理安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022年1月27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在当天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案件点评

涉案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被依法严惩,警示排污者不要有侥幸心理,应进一步树牢守法红线思维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坚决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今年,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着力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推各类企业更好更快发展。以下是两个免予处罚的典型案例。

一、江苏乐达丰茂木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免予处罚案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31日,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租用李典镇联桥村南三组50号厂房从事家具生产,家具生产项目2021年9月建成投产,生产设备有下料机、砂光机及喷漆房1间等,喷漆房配套建有三套水帘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砂光机正在进行打磨作业,其余工段未生产。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十八类别36项,使用涂料的家具生产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2022年4月11日再次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生产,喷漆房已拆除,且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不在此地从事喷漆、刷漆有关作业。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十八类别36项,家具生产项目仅分割的情形,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鉴于该公司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拆除了生产设备,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系首次违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扬州市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经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免于处罚。

二、扬州市天宇鞋业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免予处罚案

案情介绍

2022年9月执法交叉互查发现:该公司成型车间北侧2楼正在生产,已配备活性炭吸附装置,但风机收集效果差,车间门窗未密闭。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进一步核查发现,交叉互查组指出问题后,现场立即将车间门窗密闭,并针对风机收集效果差问题将活性炭设施的风机增大。鉴于该公司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及时积极整改,且为首次违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扬州市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经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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