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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恶意违法甚至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企业,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提醒企业自觉守法,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2023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内容涵盖非法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利用暗管、渗坑偷排等恶意违法行为,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洛阳市、漯河市、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及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郑州市新密白某某私设暗管向废矿井偷排废气案
01案情简介
2022年6月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综合执法大队接到环境举报案件,举报人反映白寨镇有人向煤窑井筒里面倾倒废弃液体化学物,造成地下水污染。执法人员至现场发现一处深沟,沟内有疑似用于化工生产的5个铁罐,其中4个铁罐串连,并连接有引风机和循环泵,现场气味刺鼻。
经调查,该加工点负责人白某某以建设养猪场为名,于2022年5月8日私自在该场地建设小化工加工点,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利用地埋暗管向废弃矿井排放大气污染物。
02查处情况
白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经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集体研究,对白某某作出罚款676000元的处罚,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并将其移送公安部门进行行政拘留。
03案件启示
新密市因历史和产业结构原因,存在大量废弃矿井、矿坑。非法牟利者利用这些废旧矿坑、矿洞非法进行隐蔽性生产和经营活动,偷排有毒有害污染物,一般情况下难以发现。利用好群众举报是打击此类环境违法行为的一个有效途径,执法机构应对类似举报线索快速反应,实地踏勘,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全面细致调查,才能将实施此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绳之于法。
案例二:洛阳市某散乱污企业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涉嫌刑事犯罪案
01案情简介
近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秋冬季污染天气监督帮扶中利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伊滨区一山沟内有一个周边有可疑水坑的彩钢瓦厂房。
经调查,该彩钢瓦房为一家散乱污企业,主要从事汽修厂废机油桶回收及破碎塑料颗粒加工,生产过程中将生产废水通过多处暗管直接排到车间外的水坑中。经过现场勘察、询问取证,执法人员锁定了该企业环境违法的证据,因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第一时间协调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并进行现场采样监测。鉴定意见显示,企业排放的废水为油水混合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相关规定,为有毒性的危险废物。
02查处情况
该企业负责人梁某某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之规定,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03案件启示
此类散乱污企业一般较为隐蔽,加上复杂地形、地貌作掩护,不易发现和察觉,容易成为“法外之地”。执法部门积极探索环境污染问题线索发现的新机制和新路径,充分利用无人机等非现场手段发现线索、锁定环境违法行为,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同时,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作用,开展联合查处,形成打击合力,为案件顺利侦办提供了宝贵经验。
案例三:安阳市玫瑰谷食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案
01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2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安阳市玫瑰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时擅自将隔油沉淀池的污水用软管抽出后排至外环境,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02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2月12日对安阳市玫瑰谷食品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公司事后积极整改,8、9、10、11月连续四个月的外排废水经检测均能达标排放。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内容,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安阳市玫瑰谷食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5.5713万元,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03案件启示
该案属于典型的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个别违法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不足,在利益的驱动下,想法设法逃避环境监管,置国家法律和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利益于不顾,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玩“捉迷藏”。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针对企业偷排废水行为,通过相关线索组织研判分析,突击行动控制现场,精准锁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同时执法人员充分利用“四个配套办法”,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该案例警示相关企业要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勿知法犯法。
案例四:漯河市舞阳县首创水务有限公司伪造干扰监测数据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01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9日,漯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监控中心在线水质污染物数据分析和利用无人机巡查研判,初步锁定舞阳首创水务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线索。经调查,该公司污水总排放口处水质自动采样器未固定在废水总排口墙壁上,膨胀螺丝与管道固定处及管道弯头连接处已断裂,废水自动在线监测站房旁有5个旧纯净水桶和2根约1米长的带软头细管,经检查和比对,细管软头可以和废水自动监测采样泵头进行连接。
该公司人员张某主动承认了违法事实。据其供述,2022年10月9日,他将水质自动采样器水泵探头利用软管插入纯净水桶中,持续半个小时,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舞阳首创水务有限公司通过破坏水质自动采样器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将水质自动采样器水泵探头利用软管插入纯净水桶中干扰采样的方式,致使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达到篡改污染源监控系统监控数据的目的,涉嫌以逃避监管的目的排放污染物。
02查处情况
2022年11月16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立案调查。11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将作案工具及被破坏水质自动采样器水泵探头进行查封扣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认定舞阳首创水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严重污染环境”,将案件移送漯河市公安局并抄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03案件启示
本案系污水处理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伪造干扰自动监控数据的典型案件。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企图通过干扰自动监控探头采样、篡改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手段隐蔽、危害较大。企业为了逃避监管,利用自来水代替废水,致使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执法人员借助在线数据对异常进行分析,并辅助无人机实施突击检查,锁定作案工具,成为案件顺利进行的关键,同时对相关作案工具进行查封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做到了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对企业企图通过干扰采样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行为起到了有力震慑。
案例五:驻马店市确山县广发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01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0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第四方质控单位的技术支持下,对重点排污单位确山县广发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隧道窑脱硫塔排放口配套的烟气在线监控设施二氧化硫斜率参数由1修改为0.2,致使上传的二氧化硫数据为实际值的五分之一,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涉嫌造假。
02查处情况
确山县广发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确山县广发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
03案件启示
本案系一起较为常见的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案件,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企图通过技术手段修改量程、减小在线监测数据值的方式,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方式隐蔽、不易发觉。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多种调查措施固定证据,并开展监测,锁定了该公司的相关违法行为,确定违法行为性质,不枉不纵,让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重拳治污的决心。通过本案的办理,对企图通过修改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规避责任的行为起到了有力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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