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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有奖举报类案件):
为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持续改善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查处了一批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实名举报人实施奖励,起到良好效果。现将2023年办理的3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供各市学习借鉴,并对办理案件的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
一、晋城市对群众举报泽州县大阳镇露天堆放煤泥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2023年3月15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晋城市泽州县大阳镇原隆兴泰铸造厂内有人私自晾晒煤泥。经查,泽州县大阳镇大南沟村村民裴某某未办理环评手续,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擅自在原隆兴泰铸造厂场地内晾晒煤泥,污染周边环境。
【查处情况】根据职责分工,3月16日晋城市泽州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将该问题线索移交至泽州县大阳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理,3月19日泽州县大阳镇人民政府按“散乱污”企业,对该临时煤泥晾晒点依法进行了取缔,并恢复原貌。
【奖励情况】根据《晋城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启示意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能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本案虽然最终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处理,但是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仍视为“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对举报人进行了高额奖励,不仅实现了“有案必查”、“属实必奖”的承诺,而且为当地更好地落实“有奖举报”提供了“样板”。
二、吕梁市对群众举报文水县某化工有限公司违法倾倒废水污染环境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25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文水县某化工企业将化工废水拉运至交城县进行倾倒。经查,文水县某化工有限公司与交城县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签订废水处理合同,李某某雇佣王某某、张某某、李某、陈某某开罐车多次将约87吨废水倾倒至交城县某村山沟里。
【查处情况】对于文水县某化工有限公司部分生产废水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其排污许可证水环境管理要求规定不相符行为,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对交城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组织人员非法倾倒废水的违法行为,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同时,将涉案人员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李某等五人移送公安机关。
【奖励情况】根据《吕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4000元奖励。
【启示意义】本案是涉嫌利用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典型案件,隐蔽性较强。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线索作用,将群众举报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及时查处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将涉案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形成执法震慑。
三、吕梁市对群众举报临县某焦煤有限公司矿井水未经处理直排河道污染环境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5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临县某焦煤有限公司矿井水排入河道的问题。经查,临县某焦煤有限公司因矿井水上水管管道破裂,约200余吨未经处理的矿井水,流入湫水河支流湍水头河道内,导致河水呈褐色。
【查处情况】对于临县某焦煤有限公司矿井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奖励情况】根据《吕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4000元奖励。
【启示意义】实现“一泓清水入黄河”不仅成为我省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目标,也广泛植入了人民群众的心中。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多种渠道大力宣传,依靠群众举报获取重要违法线索,严厉打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全方位提升辖区群众有奖举报知晓率,有效调动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增强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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