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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湖北省持续保持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继续巩固工作成效,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查处了一大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教育警示,现将各地查办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并对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天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县分局、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等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案例一
襄阳市邓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2022年4月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南漳县某机械公司闲置厂房进行现场勘察。经调查核实,邓某伙同李某、丁某、章某等四人于2022年3月起,租用该机械公司一栋闲置废旧厂房,自建卧式锅炉2台、冷却水箱2个,用于从事医用硫磺生产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厂房内及厂房外墙边简易防雨棚内堆放着褐红色渣土样物质和一堆块状原煤,散发着刺鼻味道。据邓某介绍,堆放的褐红色渣土样物质是石油冶炼的废渣,约110吨,用做生产医用硫磺的原材料,原煤约8吨,但是废渣的产地、来源、供货渠道等情况,邓某表示不清楚。
因涉案褐红色渣土疑似危险废物,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县分局将相关情况通报南漳县公安机关。4月20日,南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联合南漳县公安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设施已全部拆除,厂房内外堆放的大部分渣土和原煤被转走。经询问邓某,邓某表示不知道是谁运走的,也不知道运到哪里去了,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其他三人接受调查,三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接受调查,也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任何合法的许可证照。
鉴于上述情况,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县分局立即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疑似危险废物的渣土进行危险性分析鉴别。7月13日,该检测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涉案固体废物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其危险废物类别代码为“900-000-38”。
邓某等人在某机械公司自建的生产设施设备于2022年4月12日已全部拆除,为防止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和周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危害,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县分局委托第三方处置公司对剩余的12.08吨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并于2022年9月15日至16日安全处置完毕。
二、查处情况
2022年10月2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县分局依法将邓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移送至南漳县公安局。2022年11月15日,南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邓某涉嫌污染环境一案决定立案侦查。
2023年2月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县分局会同南漳县公安局赴山西省临汾市及襄汾县两地开展危险废物溯源调查,2月16日又赴湖北省应城市开展危险废物去向调查。目前,南漳县公安局已完成案件调查,将该案移送至南漳县检察院。
三、案件启示
(一)紧盯线索,固定证据。本案是一起跨省跨区域转运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不配合,拒不提供涉案物质来源,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无法确定该物质性质,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取样检测,经监测分析,鉴定为危险废物,为案件办理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依据。
(二)部门联动,追根溯源。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违法线索后,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两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组建联合调查组,为准确判断危险废物来龙去脉,联合调查组又先后2次远赴山西省临汾市、湖北省应城市对危险废物来源及去向进行调查核实,经过大量走访,确定该危险废物来源于山西省临汾市某化工厂,由郭某从该公司李某手中购买约110吨废渣,转运至南漳县卖给邓某等四人。事发后,四人惧怕受到处罚,联系郭某私自将97.92吨废渣转运至湖北省应城市某化工厂处置。
(三)科学处置,杜绝隐患。为彻底消除环境风险隐患,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县分局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及时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沟通、协调,签订处置合同,合法科学处置危险废物,用实际行动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确保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安全和群众的环境权益。
案例二
荆门市丁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7日上午10时左右,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自家后院非法填埋固体废物,气味刺鼻。经钟祥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勘察,该固体废物倾倒点位为大小约15m×4m的一土坑,该土坑内的固体废物呈暗红褐色并伴有刺激性气味,初步判断疑似危险废物。经调查核实,某环保有限公司的代某某受委托于2023年3月20日与武汉某公司签订硫膏处置合同,代某某于3月 22 日和荆门市民宁某某签订处置协议,将硫膏交由宁某某处置,宁某某又联系了丁某,丁某将硫膏填埋在自家后院宅基地。
二、查处情况
丁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2023年3月2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丁某等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将案件有关情况通报公安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开展倾倒溯源相关调查工作。
2023年3月29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涉案危险废物挖出并转运至某公司仓库内查封、扣押,最终共清运硫膏31车,共计188.08吨。其中纯硫膏19车,重量 110.56吨;混合硫膏12车,重量77.52吨。目前涉案危险废物及周边被污染的土壤被原地查封,待当事人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按要求进行安全处置。
2023年3月31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丁某擅自处置的硫膏进行了司法鉴定取样。5月25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报告,确定涉案硫膏系危险废物。
2023年6月12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将丁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一案的相关材料分别移送钟祥市公安局和检察院。2023年6月15日,钟祥市公安局受理并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处于侦办阶段。
三、案件启示
(一)启动专项执法行动,全面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根据国家和省厅关于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于今年2月初印发了《荆门市2023年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并开展了打击危险废物专项行动,同时利用各类媒体对该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宣传,营造了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该案的线索得益于群众知晓专项行动、知晓举报渠道,第一时间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案件的查办。
(二)发挥群众监督力量,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依靠群众监督是新时期污染防治攻坚的重要举措,是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力量源泉。当前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地点有较强的隐蔽性,嫌疑人往往通过货运等长距离运输,利用夜晚和节假日将危险废物倾倒在偏僻的村镇、废弃厂房等处,仅依靠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执法力量难以第一时间发现此类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共同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安全。
(三)利用司法联动优势,形成案件侦破合力。近年来,不法分子为了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此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往往具有涉及面广、跨多个区域、涉案人员众多、隐蔽性强等特点,无疑增加了案件查处难度。而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荆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既各司其职,又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监督,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的优势,不断形成强大合力,为案件快速侦破打下坚实基础。
案例三
孝感市王某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8日14时50分,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接群众信访投诉,反映“一个无手续、无资质的无名小型化工厂,非法生产排污”。安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开展调查。经核实,王某的化工厂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未向任何相关部门报备的情况下,于2022 年11月 5日开工建设,2022年12月24日开始生产,到2023年1月13日停产,此后再未生产。现场发现,其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存放在无防腐、防渗措施的收集池中,生产产生的黑色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无任何防护措施。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考虑到该化工厂存在使用大量危险化学品,产生废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可能涉嫌危险废物刑事犯罪,执法专案组立即将的情况通报安陆市公安机关。安陆市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立即提前介入,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联合办案。
2023年4月9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委托某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小化工厂生产废水、固体废物和土壤进行取样开展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王某小化工厂现场的废水和黑色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分别为:271-001-02、271-005-02)。经对废水、固体废物进行计量,现场遗留废水147.2立方米,黑色固体废物35.2吨,黄色固体废物0.8吨。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2023年4月10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现场的生产设施及物品进行查封,后因案情需要延期了查封扣押,并于2023年6月7日解除了查封(扣押),由安陆市公安机关按照办案需要继续对现场生产设施和物品进行查封。目前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及周边被污染的土壤和水体被原地查封,等待当事人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处置。
2023年5月6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孝感市公安局安陆市分局于当天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5月24日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实施拘留。2023年6月8日,安陆市检察院对王某正式批捕。
三、案件启示
一是该案件是安陆市执行《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环境污染案件“两法衔接”办理的第一案件,充分彰显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零容忍”,打“组合拳”严惩不法企业的新要求;
二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执法联动,提高案件侦办效率,增强环境执法威力;
三是生态环境部门取证准确,对企业违法事实认定清晰,查处措施果断有力,对于违法事实认定清晰,处理到位;
四是案件查办中,执法人员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原则,依托环境污染案件“两法衔接”机制,发扬生态环保铁军精神,主动出击,铁腕治污。
案例四
鄂州市叶某作坊违法超标排放含铬废水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介绍
2022年11月9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一家表面处理企业在夜间生产。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经现场勘查,该表面处理作坊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且未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有6名工人正在对配件进行表面处理加工作业,地面有明显水滩,作坊东南角有一条水沟与外环境相通,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与该水沟连通的洞口直接排放外环境。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外排废水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其外排废水中PH、总磷、六价铬、总铬浓度均超过排放标准,其中两次取样的总铬浓度值分别为7mg/L、20.6mg/L,平均值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总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三倍以上。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022年11月12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叶某表面处理作坊相关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扣押,因情况复杂,延长期限至2023年1月10日,查封(扣押)解除后该作坊已自行关闭。
2022年11月18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鄂州市公安局。鄂州市公安局葛店分局经调查后于2022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童某、叶某污染环境案进行立案侦查,于2023年4月3日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目前当事人童某、叶某已取保候审,案件正在办理中。
三、案件启示
(一)重视群众举报。群众举报是办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重要线索和来源。近年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深入贯彻有奖举报制度,高度重视群众发现和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本案中,鄂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作坊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第一时间保留了证据,避免物证灭失,极大消除了潜在的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有力的避免了生态环境事故的发生。
(三)拓宽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渠道。该案主要证据之一是第三方出具的监测报告,用监测报告来证明案涉废水总铬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倍以上。该案的办理打破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需司法鉴定报告的常例,为办理环境违法案件拓宽了渠道,也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
案例五
天门市某公司超标排放含铅废水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2023年3月23日上午,天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天门市环境监测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发现该公司北侧仓库建有1条除油线和2条电镀线,已安装高频电流、电镀槽、清洗槽等设备,现场存有锡片、电镀液等原辅料及已镀轴瓦等成品。该公司电镀区无废水净化处理设施,收集井内存满废水,收集井内的生产废水经过1根软管,利用水泵连接的水管直通仓库外雨水井内。
2023年3月28日下午,天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商请天门市公安局食药环森支队提前介入案件调查,联合开展现场检查及采样勘验。经现场取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收集井(车间废水排放口)的废水中,总铅浓度为3.11mg/L、总铜浓度为1.40mg/L,分别超标14.55倍、1.8倍(《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总铅排放浓度标准为0.2mg/L、总铜排放浓度标准为0.5mg/L)。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含重金属(铅)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2023年3月28日,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查封,该公司随即停止生产。
2023年4月26日,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天门市公安局。天门市公安局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立案决定,目前正在侦办中。
三、案件启示
群众投诉是发现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的“利刃”。天门市积极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极大地提升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弥补了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短板和盲区。在有效提升发现社会化问题能力的同时,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共管、共治、共赢”的良好局面。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加强行刑衔接工作,及时商请天门市公安局食药环森支队提前介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调查。天门市公安局食药环森支队控制现场和主要当事人,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现场勘查、取样监测,两部门相互配合,快速、精准、高效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在短时间内顺利侦破。
在天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的同时,天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同步对该公司涉嫌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进行调查,两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行为。
案例六
宜昌市某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
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废矿物油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在打击危险废物专项交叉执法行动中,根据商务部门提供的废旧汽车拆解企业名单,对当阳市某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靠近东南厂界地面有油泥积存,东南厂界堡坎上设置有数个溢流口,厂区场地内的废机油通过部分溢流口流出到外环境,其中一个溢流口专门设置有PVC弯管,弯管的下方菜地有修建一个小收集沟,收集沟后面埋有一截PVC管,PVC管另一端下方为水沟,菜地的土壤表面有废机油油水混合物流淌的痕迹,溢流痕迹最终汇至厂区东北侧山洪沟内流入玉阳河。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东南厂界堡坎设置的多处溢流口进行封堵,同时对厂外拆解的汽车零部件进行了清理,分类入库,并按要求规范设置危废暂存间。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排入厂区外环境的油水混合物中废机油的特征污染物中,石油类浓度为1.92*10⁵mg/L、总铬浓度为0.153mg/L、汞浓度为0.68mg/L、砷浓度为36.3mg/L,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同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企业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该企业产生的废机油属于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属于有毒性的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未建收集设施并采取措施来防止环境污染,在知晓厂区内废机油及油泥存在溢流至外环境的风险情况下,通过厂界堡坎上设置的溢流口和PVC管道将废机油直排至外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公司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废矿物油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3年4月2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宜昌市公安局。同日,宜昌市公安局将该案移交当阳市公安局。当阳市公安局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三、案件启示
1.在本案中,违法企业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仍对违法结果持放任态度,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引以为戒,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环境管理,不得对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环境问题放任不管。
2.本案件线索来源于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的打击危险废物犯罪专项交叉执法专项行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通过部门联动、异地交叉执法的方式,精心谋划,多措并举,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在执法行动前,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商务、公安等部门充分沟通,确定以整治废旧汽车拆解行业为重点,使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开展执法时,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交叉回避的方式,直入现场,直击问题,及时锁定证据,保证了执法效果。在案件查办及后续工作中,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作用,及时联系公安机关介入,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有力震慑了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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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有奖举报类案件):为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持续改善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查处了一批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2023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机制,定期与不定期的发布指导性典型案例,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参考。此次公布的5个指导性典型案例,来自于2023年各地办理的环境违法案件,主要涉及超标排放含
2023年3月28日,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提醒企业自觉守法,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2023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舞阳首创水务伪造干扰监测数据2022年11月9日,漯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监控中心在线水质污染物数据分析和利用无人机巡查研判,初步锁定舞阳首创水
4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654家“科改企业”名单,详情如下:“科改企业”名单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中核武汉核电运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中核第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3.中国同辐股份有限公司4.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5.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7.中国
4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564家“双百企业”名单,详情如下:“双百企业”名单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中核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3.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4.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5.西安中核核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6.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
4月9日至11日,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赴湖北省武汉市、随州市、襄阳市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钢铁行业是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重点行业。4月9日下午,孙金龙来到武汉钢铁有限公司,调研企业转型升级情况。他走进管控中心,查看智慧生态环保管控平台,现场了解环保设施运行状态,听取企业推进绿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4月14日,湖北能源发布公告,2025年3月,公司完成发电量36.63亿千瓦时,同比增加10.70%。其中水电发电量同比减少15.03%,火电发电量同比增加19.29%,新能源发电量同比增加32.75%。公司本年累计完成发电量99.74亿千瓦时,同比减少7.93%。其中水电发电量同比减少45.77%,火电发电量同
4月5日10时55分,湖北能源江陵电厂二期扩建(2×660兆瓦)工程项目1号主变压器顺利就位,为后续主变压器安装调试及系统并网奠定了坚实基础。项目1号主变压器是三相双绕组强迫油循环风冷无励磁调压变压器,采用水平推移法推移至指定基础就位。变压器长11.5米,宽4.1米,高4.55米,重315吨,是本项目最重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2025年4月13日,长源电力与国能湖北松滋抽水蓄能有限公司签署了《湖北松滋抽水蓄能电站项目转让协议》,将松滋项目整体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公司关联方国家能源集团湖北能源有限公司控股的国能湖北松滋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合同价格36134.653287万元。本次交易标的为松滋抽蓄项目全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5日,重庆电力交易中心转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求《重庆电力现货市场长周期多月结算试运行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提到,在已常态开展的连续调电试运行基础上,拟于5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长周期多月结算试运行。本次试运行期间开展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和现
“我们采纳供电公司的建议,在园区规划时就融入了节能减碳的环保理念。”4月7日,在位于湖北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东风猛士科技智慧园区内,该园区制造支持室主任吴青海说。此前,在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建议下,园区利用员工停车场、焊装车间及总装车间屋顶,安装了总容量为6200千瓦的光伏发电设备
4月10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西南分部、华中分部及相关省份电力交易中心开展座谈,深入研讨并建立西南与华中区域跨区电力互济交易协调机制,更好发挥分部在市场协同和平衡协调等方面的作用。年初以来,西南电网与华中电网间跨区交易互济电量规模达到75亿千瓦时,创历史同期新高。后续,随着金上—湖北特
4月12日,宁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重庆段跨长江段导地线全部牵引到位,标志着该工程重庆段全线贯通。宁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是我国首条以输送“沙漠、戈壁、荒漠”新能源大基地电量为主的特高压外送通道。工程于2023年10月开工,途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陕西
4月14日,随着金沙江上游至湖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重庆段跨越长江的导线、地线全部牵引到位,该工程重庆段全线贯通。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组织施工单位投入大型牵张设备17台、各类船只4艘、无人机2台,安排93名作业人员分组施工,按期完成本次跨越长江施工,保障重庆段顺利贯通。金上—湖北±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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