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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等 9部门联合发布《齐齐哈尔市“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 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
齐齐哈尔市“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噪声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打好技术基础、补齐领域短板、强化机制弱项、紧抓责任落实”为着力点,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持续推进“十四五”声环境质量改善。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聚焦重点。针对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强化源头预防、严格传输管控、着重受体保护,鼓励宁静区域建设,优化纠纷处理途径,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宁和谐生活环境的需求。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管控。结合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特点,严格责任制度落实,细化重点领域监管,通过典型示范引领,提高噪声污染治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实效性。
坚持稳中求进,综合施策。遵循噪声污染防治的客观规律,立足当前治理阶段,遵循政策、标准、管理等要求,培养意识、 行为、习惯,循序渐进、多措并举,分阶段、有步骤地推动噪声污染防治水平提升。
坚持齐抓共管,社会共治。发挥制度优势,加强部门协同,强化上下联动,增强公众参与,推动逐级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调动全社会力量汇聚治理合力,着力构建政府监管、企业治理、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 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到2025年,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国家要求。
二、夯实声环境管理基础,推动持续改善
(四)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
1.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和评估。指导各县(市)区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2023 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区评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依据《噪声法》,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原则,按照国家制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细化声环境管理措施
3.发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定期发布全市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梳理汇总声环境质量、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情况,自2025年起,公开发布齐齐哈尔市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机场分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站、齐齐哈尔海事局等有关部门参与)
4.推动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按照国家出台的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编制指南,组织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指导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组织县(市)区按省需求配合开展相关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依托噪声地图、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严格噪声源头管理,控制污染新增
(六)加强规划引导
5.完善规划相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站、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机场分公司等按职责负责)
6.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线选址要求。按照国家《关于深化绿色公路建设的意见》,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作为绿色公路、美丽公路和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科学选线布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统筹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新建铁路项目应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落实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规划管控。(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机场分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站等按职责负责)
7.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间隔一定距离,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等按职责负责)
(七)统筹噪声源管控
8.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制定修改相关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依法开展环评,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机场分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站等按职责负责)
9.紧抓产品质量监管。及时跟踪国家最新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按照抽查实施细则,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组织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10.推广先进技术。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推动相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鼓励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等按职责负责)
四、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加强重点企业监管
(八)严格工业噪声管理
11.打造工业噪声污染治理典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中央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2.加强工业园区管控。鼓励工业园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市交通运输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九)实施重点企业监管
13.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按照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依法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加强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推进市(地)生态环境部门编制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夜间施工管理
(十)细化施工管理措施
14.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设备。按国家要求时限,组织执行国家发布的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目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负责)
15.落实管控责任。施工单位编制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地分类分级管理,探索从评优评先、资金补贴等方面, 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一)聚焦建筑施工管理重点
16.加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推动完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证明的申报、审核、时限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严格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发放。夜间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六、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推动各领域分步治理
(十二)加强车船路噪声污染防治
17.严格机动车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推动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行为。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18.推动船舶噪声污染治理。加强内河船舶行驶噪声监管,推动内河船舶应用清洁能源,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市交通运输局、齐齐哈尔海事局按职责负责)
19.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护保养,以及公路和城市道路声屏障等既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
(十三)推动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20.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装备选型和轨道线路、路基结构等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依据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负责)
21.细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明确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部门,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与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铁路运输企业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推动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推动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站负责)
(十四)深化民用机场周围噪声污染防治
22.实施协调管控和政策引导。推进建立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同管控机制。制定减缓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实施方案,着力构建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综合治理体系。(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机场分公司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23.开展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研究。提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监测与溯源能力,齐齐哈尔三家子机场按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开展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相关结果向民用航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机场分公司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七、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完善相应管理措施
(十五)优化营业场所噪声管控
24.严格经营场所噪声管理。各县(市)区加强对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监管力度,通过采取优化布局、使用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者还应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职责负责)
25.营造文化场所宁静氛围。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场所内部视情况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十六)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监管
26.细化公共场所管理要求。各县(市)区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按职责负责)
27.文明开展娱乐、旅游活动。推动地方和行业组织发布广场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加强广场舞爱好者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噪声法》有关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使用,倡导导游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十七)完善社区和邻里噪声管理举措
28.推动公开新建居民住房噪声相关情况。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内外噪声影响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等内容。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9.细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职责负责)
30.推动建设宁静小区。执行建设宁静小区指导文件要求,鼓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指标,号召居民住宅区自发组织宁静小区建设,提高居民满意度,并向社会宣传推广。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31.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推进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指导各县(市)区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为噪声污染防治等工作奠定基层组织基础。(市民政局负责)
八、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发挥科技教育支撑作用
(十八)健全法规标准规范
32.探索构建地方噪声标准体系。以保护人民健康为目标,针对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在源头预防、传输管控、受体保护等方面,根据国家制(修)订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探索构建符合地方实际的噪声标准体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十九)强化科技教育支撑
33.加强科研、教育、人才培养和成果转化。鼓励开展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和监测科学研究。按国家统一部署在中小学法治教育中增加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培养学生在家庭、公共场所等形成减少产生噪声的良好习惯,树立不干扰他人的意识。依托相关科研平台,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引导、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技术创新体系,开展成果示范、转移转化与推广应用。(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九、系统推进噪声监测,严格监督执法
(二十)提升噪声监测能力
34.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按照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和备案程序要求,统筹规划,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增设、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对数量不满足要求的城市增设站点,对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条件的站点予以调整;优先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设置监测站点,组织各县(市)区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统筹布设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编制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2023 年底前,完成相应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5.推动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按照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开展全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 建设运维工作。2024年底前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6.开展噪声监测量值溯源。协调省级计量技术机构对我市噪声监测仪器开展检定校准工作,有效支撑声环境质量评价和噪声污染治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二十一)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37.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执法。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职责负责)
38.提升基层执法能力。为有关执法队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推动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使用。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可根据工作需要,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职责负责)
十、紧抓责任落实,引导全民共治
(二十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39.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协同联动。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各县(市)区应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并对社会公开;已依法明确分工的,可继续执行。各县(市)区按管理需要组织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细化措施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机场分公司、齐齐哈尔海关、中国铁路哈尔滨局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站按职责负责)
40.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按职责负责)
41.严格考核问责。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内容,按照考核要求组织开展考核。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三)推动噪声污染防治队伍建设
42.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的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加强前瞻性研究。建立多层次专家库,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通过市场引导和部门监管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的支撑能力,规范相关机构市场经营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机场分公司、齐齐哈尔海关、中国铁路哈尔滨局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站按职责负责)
43.鼓励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表扬。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纳入表彰、奖励范围,可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组织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或表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四)构建社会共治良好局面
44.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噪声法》,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推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面向公众开放,开展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普及活动,号召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向公众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5.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市教育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46.营造社会氛围。鼓励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纳入地方《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内容。(市文明办负责)
47.实施全民行动。依法向社会公开声环境信息,引导单位和人民群众履行保护声环境义务,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鼓励各地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倡开展宁静餐局、静音车厢等宁静场所建设。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倡导社会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市生态环境局、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机场分公司、齐齐哈尔海关、中国铁路哈尔滨局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站按职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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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1月12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用于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随着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越来越高,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噪声污染问题逐渐成为生态环境质量和城乡人居环境的短板。解决噪声污染问题需要充分发挥多元社会力量,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噪声污染治理体系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二十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3—2027年)》,目标通过实施本方案,逐渐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压实治污责任,有效控制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和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升。全市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声环境质
甘肃省司法厅8月16日发布《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内容共29条,对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相关事项做了详细规定。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活环境宁静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合肥市人民政府8月16日发布《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特点如下:一是聚焦突出问题,制定防噪实招。对公众重点关注的交通干线、广场舞、夜间施工、机动车“炸街”、共用设备运行等噪声污染问题,拿出了许多新招实招硬招。二是坚持依法治污,细化法律责任。围绕生产、销售、使用落后设备以
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组织推荐2024年低噪声施工设备的通知,推荐范围包括土方机械:压路机(振动、振荡)、压路机(非振动、非振荡)、履带式推土机、轮胎式装载机、轮胎式挖掘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旋挖钻机、混凝土泵车、沥青混凝土摊铺机、路面铣刨机。详情如下
生态环境部7月11日发布《关于推荐先进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集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及其减污降碳协同技术,重点领域包括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技术,玻璃、陶瓷等行业烟气深度治理技术,燃煤电厂烟气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工业锅炉烟气综合治
声环境质量是衡量一个城市环境质量好坏的重要指标,直接影响着城市居民的宜居程度和幸福指数。近年来,山西省太原市坚持以服务人民为导向,以科技支撑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和噪声污染防治,为城市居民创造了宁静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目前,太原市声环境质量状况如何?噪声自动监测站点如
珠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珠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5年)》,目标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全市重点噪声源污染现状,逐步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有效落实各部门污染防治责任,稳步提高噪声治理水平,有力推动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珠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5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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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声环境质量,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问题,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吉林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吉林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1月12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用于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北极星环境监测网获悉,连云港市2024年生态环境第三方监测服务项目招标,预算金额173万元,分三个标段招标,详情如下:项目概况:2024年生态环境第三方监测服务项目JSZC-320700-CWGC-G2024-0003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10-1409:00(北京时间)前递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二十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3—2027年)》,目标通过实施本方案,逐渐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压实治污责任,有效控制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和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升。全市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声环境质
甘肃省司法厅8月16日发布《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内容共29条,对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相关事项做了详细规定。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活环境宁静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合肥市人民政府8月16日发布《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特点如下:一是聚焦突出问题,制定防噪实招。对公众重点关注的交通干线、广场舞、夜间施工、机动车“炸街”、共用设备运行等噪声污染问题,拿出了许多新招实招硬招。二是坚持依法治污,细化法律责任。围绕生产、销售、使用落后设备以
声环境质量是衡量一个城市环境质量好坏的重要指标,直接影响着城市居民的宜居程度和幸福指数。近年来,山西省太原市坚持以服务人民为导向,以科技支撑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和噪声污染防治,为城市居民创造了宁静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目前,太原市声环境质量状况如何?噪声自动监测站点如
珠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珠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5年)》,目标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全市重点噪声源污染现状,逐步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有效落实各部门污染防治责任,稳步提高噪声治理水平,有力推动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珠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5年)为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等共24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动态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噪声问题。到2025年,
为改善声环境质量,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问题,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吉林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吉林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上饶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经2023年12月28日上饶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发布,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上饶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
为有效防治噪声污染,持续改善全市声环境质量,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绍兴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4—2025年)(征求意见稿)》,大力实施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噪声污染问题,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关于征求《绍兴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0月30日印发《南宁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3—2030年)》,力争用8年的时间,南宁市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合理,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城乡人居环境和谐共融,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在全市得到
四川省巴中市生态环境局10月31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美丽巴中建设规划(2023—203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目标生态空间格局逐步形成,生态保护和修复稳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到2027年,巴城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7%,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国省考断面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
崇明区人民政府10月10日印发《上海市崇明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4—2035年)》,立足多重战略的叠加优势和东海瀛洲、长江门户的区位优势,按照“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固根基”的总体思路,聚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新名片”“长三角绿色发展新标杆”“上海生态宜居新典范”的战略定位,力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支持首都绿色低碳发展的意见》,已经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关于做好绿色金
10月29日,上海崇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4—2035年)》(沪崇府发〔2024〕41号),同时发布《上海市崇明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4—2035年)》重点工程项目清单(请看文末),共42个项目,投资估算共计60.52亿元。其中指出,推动内河混合动力船舶、纯电动船舶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建设绿色龙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10月12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
2023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河南省开展了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4年2月27日向河南省委、省政府反馈了《河南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经深入研究、征求意见、会议审议,制定上报了《河南省贯彻
2023年11月21日至12月21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海南省开展了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4年2月26日向海南省反馈督察报告。海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了《海南省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河南省自然资源厅9月30日发布《河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按照自然资源部工作部署,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生态保护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由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该条例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公安部党委部署要求,持续组织开展了“昆仑”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活动,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今年上半年,公安部挂牌督办60起破坏生态环境犯罪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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