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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练兵|2023年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执法新领域、重点领域)

2023-11-03 17:12来源:上海生态环境关键词:生态环境执法污染防治攻坚战排污单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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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坚持严的主基调,对执法监管工作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在生态环境新领域、重点领域高悬利剑,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提高排污单位的守法意识,加强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生态环境新领域、重点领域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请相关单位自查自纠,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一 松江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国家森林公园内违法建设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3日,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会同松江区林业站开展自然保护地联合巡查,至佘山国家森林公园天马山园东北侧时发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改建、装修办公用房等建筑,进行房屋翻建、铺设雨污水管道、砍伐树木等施工作业,造成生态破坏。

处理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9673元。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开展自然保护地的执法监管;充分利用林业管理部门对自然保护地的管理经验,及时发现违法线索、收集固定证据、依法查处办案。

二 奉贤区某公司运维人员聂某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4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根据前期自行筛查自动监控平台上的大气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线索,对本市某大气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聂某作为该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运维人员,于今年5月21日、6月28日多次将自动监测设备中的烟道截面积设定、修改为与备案材料不一致的数据,导致大气自动监测设备氮氧化物污染物流量数据严重失真。

处理情况

聂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

经分析研判,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8月25日将案件线索移送奉贤区公安分局处理。奉贤区公安分局于8月25日当日进行刑事立案。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办理中。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各展所长。生态环境部门发挥专业优势,公安部门发挥技术侦查优势,共同查办本市大气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弄虚作假的第一案。

三 浦东新区某科技有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7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治疗前列腺癌的免疫细胞制剂产品的生产,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该公司生产废水通过管道汇入收集调节池进行pH调节后,经过缓冲池、在线采样池排放至园区污水管网,在线监控取样设施位于在线采样池内。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缓冲池上方设置有一根白色PVC自来水管道,管道末端接有一根塑料软管,正在向在线采样池内打入自来水,且在线采样池水位达到溢流高度,正在排放状态。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后续调阅在线设施数据记录,该公司在9月27日注入自来水后,COD浓度呈现断崖式下降,该公司涉嫌稀释排放,篡改监测数据,导致监测数据失真。

处理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

经分析研判,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10月26日将案件线索移送浦东新区公安分局处理。浦东新区公安分局于10月30日进行刑事立案。目前,该案正在调查中。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通过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并移交公安部门开展刑事调查,有力保障自动监测领域的管理秩序。

四 嘉定区某废品回收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31日,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调查发现,某废品回收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辖区内某工贸公司厂区内设立了金属屑压块机,将该工贸公司金属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油金属屑(属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6-09)进行压块处置,并堆放于该废品回收公司在嘉定区另一处地点设立的雨棚内。该雨棚内地面进行了硬化,堆放的含油金属屑已压块成型,堆放占地宽约5.5米、长约10米,堆放处西侧和北侧地面分别设置一条地沟,地沟连通至堆包西南角一处地下收集井,堆放处地面及地沟有滴落的废油,雨棚西墙外地面(未硬化)有肉眼可见油污。据初步调查,2022年12月起该废品回收公司为该工贸公司起共处理4次含油金属屑,每次约2吨。

处理情况

该废品回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废品回收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经分析研判,嘉定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10月31日当日,将案件线索移送嘉定区公安分局处理。嘉定区公安分局于10月31日当日进行刑事立案。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办理中。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协同合作。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违法线索后,立即联动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避免相关责任人员串供、伪造证词证据。

五 金山区某两家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1日,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在某国控断面上水质监测数据异常溯源排查时,通过无人船发现该断面所在河流一支流西侧靠近该河道处有晴天排水的异常情况。经现场进一步核查,发现该支流西侧有两家公司,这两家公司的生产废水经两家公司东侧雨水排放口流入该支流,与本市纳管排放的要求显然不符。执法人员立即要求上述两家公司停止违法排水行为,同时展开调查取证。

经后续调查,这两家公司均从事面料清洗生产,清洗使用液碱或片碱等清洗剂,生产过程中有清洗废水产生,并向河道排放,且未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经查实上述两家公司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上述两家公司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分别责令立即改正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停产整治,并分别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34万元。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在河道水质管控日常巡查和溯源排查过程中,对于入河排口在晴天排水情况一直是关注的重点,通过进一步调查能有效遏制“无证排污”“雨水口排放污水”等环境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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