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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极星为您找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相关结果41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12-20

      第三条(适用范围)下列单位纳入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二)在本市开展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并完成备案的社会监测机构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4-06-21

      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提高监测数据质量,促进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04-07

      ,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本市将依托“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3-11-02

      在省外注册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我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来源:北极星环境监测网2023-06-15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技术规范、职业操守及委托合同约定,以及国家和河南省有关监测数据和信息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在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中掌握的监测数据和信息。

      来源:北极星环境监测网2022-12-08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来源: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2022-10-21

      10月19日,微信公众号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发布《警示 |替换图谱,篡改时间!非甲烷总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以上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的规定。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2-08-03

      在接受评审申请时,应当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查询监测报告编号,确认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发现监测报告无编号的,应退回并要求报告编制单位补正,同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公布2021年度生态<mark>环境监测</mark><mark>社会化</mark><mark>服务</mark>机构(<mark>监测</mark>类)信用评价结果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2-05-29

      日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2021年度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结果和2022年度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公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结果和

      来源: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2-04-06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了《宁波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北极星环境监测网2022-01-14

      ;应委托已备案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相关服务;应督促社会监测机构按要求将服务内容及其开展情况纳入“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应对照自行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和和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规范的要求

      上海关于完善扬尘和噪声在线<mark>监测</mark>设备运行维护与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1-08-20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2. 经法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自我声明文件。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设备供应商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上海公布2020年度生态<mark>环境监测</mark><mark>社会化</mark><mark>服务</mark>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来源:北极星环境监测网2021-08-06

      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针对2020年已在本市“一网通办”备案的218家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1-04-06

      延伸阅读:全文|《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生态<mark>环境监测</mark><mark>社会化</mark><mark>服务</mark>机构(<mark>监测</mark>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1年版)》征求意见

      来源:上海市生态局2021-03-18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0年版)》,并草拟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1年版)》。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1-01-26

      2016年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备案,近年来通过上线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试点、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检查等工作,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管体系

      来源:上海环境2021-01-04

      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北极星环境监测网2020-10-27

      全文如下: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3-24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自行监测,督促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将自行监测业务纳入“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实时流转,并在“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做好信息公开等工作。

      来源:北极星环境监测网2020-03-10

      附件2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报告上传说明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上传监测(测试)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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