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讯:作者简介:郝晓地(1960-),男,山西柳林人,教授,从事市政与环境工程专业教学与科研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污水生物脱氮除磷技术、污水处理数学模拟技术、可持续环境生物技术。现为国际水协期刊《Water Research》区域主编(Editor)。
导读
磷元素(P)是地球上非常重要、难以再生的非金属矿产资源之一,目前,地球上经济可开采的无杂质磷矿仅够人类使用不足50年的时间,磷危机已迫在眉睫,已成为当今人类社会必须面对的重大危机之一。为了有效解决磷危机,国内外科研机构已经研发了数十种磷回收工艺,并已取得较好的磷回收效果。
但是磷回收与再利用的阻力其实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法律规定,使得诸多磷回收研发工艺成熟后往往被束之高阁,并没有太多实际应用。在此方面,欧盟及其成员国做得较好,率先颁布了各种法规、政策以及项目计划,有效推动了磷回收与再利用的付诸实施。欧盟出台的磷回收政策中既有欧盟层面的指南,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和计划。
欧洲许多国家在政策、法规引导下已开始实施各类磷回收项目,并建立了磷回收协作信息平台。欧盟及其成员国为磷回收所制定的政策、法规以及成立的专业组织正对磷回收产业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1欧盟磷回收指南
1.1《硝酸盐指南》与《水框架指南》
1991 年出台的《硝酸盐指南》主要目的是控制欧盟范围内地下水污染,主要内容涉及3项内容:①对硝酸盐污染区域予以确认;②欧盟成员国需针对硝酸盐污染区制定可行的控制计划;③农业施肥方式的选择。欧盟成员国需要制定相关准则和政策,以此来推动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对资源、环境进行保护并建立一定的机制;同时,全力支持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加以应用。
2000 年出台的《水框架指南》注重“地表水—地下水—湿地—近海水体”一体化管理和“水量—水质—水生态系统”一体化管理,这成为欧盟水管理与水立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该指南将氮、磷等营养物列为主要污染物,给予了严格控制。
1.2旧版《化肥管理条例》
2003年,欧盟出台了旧版《化肥管理条例》,该条例要求每个成员国必须对化肥中氮、磷等营养物的组分、化肥通用名称、甚至是化肥包装都施以强制性规定。对化肥中的有毒物质含量也必须限定固定标准,特别是对镉等重金属含量标准制定非常严格。化肥制造商如果违反以上规定,最高将被处以 10 倍于化肥价格的罚款。旧版《化肥管理条例》已开始对化肥中的磷等营养元素含量有了明文规定,但主要针对以磷矿石为原料的无机化肥,并未涉及回收磷制取磷肥。
1.3新版《化肥管理条例》
《硝酸盐指南》未涉及磷,《水框架指南》则将磷视为污染物加以严格控制,旧版《化肥管理条例》将磷作为重要营养元素规定了其在化肥中的含量。将污染物控制与营养元素再利用有机结合便催生了新版《化肥管理条例》。先后出台的这4条指南、条例的管理作用与顺序及关系如图 1 所示。
图1 欧盟营养物控制四大指南、条例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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